分享

收受商业回扣,是否构成犯罪?

 DMsmtbyizbsppn 2020-01-20

广州某公司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康某某在工作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在该公司向甲公司采购设备过程中,向甲公司支付32.4万元预付款后,收取甲公司给予的回扣人民币5万元。后康某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非国家公务人员收受回扣,也会涉及贿赂犯罪吗?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而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非国家公务人员收受回扣,也可能会构成贿赂犯罪,但收受回扣行为却几乎是每时每刻都发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否所有的收受回扣行为都将构成犯罪呢?如何去判断一个收受回扣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折扣”、“回扣”等交易过程中的常见术语,但这些名字并不一定表明构成商业贿赂。法院在审理案件是否存在贿赂行为时一般会将审查重点放在经营者和对方单位之间的账目处理和财务往来的性质上。经营者和对方单位间发生的财务往来,由于双方在账目处理上的区别,可能会存在不同的情形,而对此不同情形的认定也是不一样的。以折扣为例,不同情形下的认定亦有不同:

1.经营者和对方单位对折扣本身在合同中进行了明示,并在相关销售、采购成本中予以了扣除,因而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本身并没有受到扭曲,也不存在损害市场经济秩序、违背公平竞争的现象。因此,两者均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构成商业贿赂。

2.经营者和对方单位对折扣本身在合同中进行了明示,记入双方单位账目,但双方均没有在销售或采购成本中予以扣除。此情形虽然明示了折扣,也入了账,但由于不能真实反映物品和服务的价格,不能真实反映销售和购买成本,破坏了经济秩序,既可能损害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也可能破坏国家的税收秩序,干扰公平竞争。因此,经营者和对方单位均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前者构成商业行贿,后者构成商业受贿。

3.经营者和对方单位对折扣本身未在合同中进行明示,但双方在实际经营中存在约定。经营者将其支出在销售成本中扣除,但对方单位未入账或者虽入账但未在采购成本中予以扣除,则经营者不构成商业行贿,但对方单位构成受贿。

4.经营者和对方单位对折扣本身未在合同中进行明示,但双方在实际经营中存在约定。经营者未入账或者未将其支出在销售成本中扣除,但对方入账且在采购成本中予以扣除,则经营者构成商业行贿,但对方单位不构成受贿。

需要注意的是,经营单位和对方单位中的个人也是可能构成行受贿的。例如:1.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经营单位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员以折扣,则经营单位构成商业行贿,对方单位不构成商业受贿,但对方单位的负责人、经办人员构成商业受贿。

2.经营者和对方单位对折扣未在合同中进行明示,双方单位之间对折扣也无约定。但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经营单位经办人员个人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员以折扣,则经营单位不构成商业行贿,对方单位不构成商业受贿,但对方单位的负责人、经办人员构成商业受贿。

从实践经验来判断,人民法院审理此类商业贿赂,在确定是否构成商业贿赂时,一般会结合双方财务往来事实进行综合判断,重点审查“该不该付(拿)——为什么付(拿)——怎么付(拿)——财物去向”。

针对这种情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注意对商业贿赂的防治,制定物资采购制度,对回扣入账等内容进行明确限定,完善采购组织,配备专门的采购人员和监督人员,将监督和采购明确分开。同时还需加强对员工的法治宣传教育,使其认识到私自收受回扣对自己、对工作单位所带来的严重危害。鼓励员工主动申报,通过制度和思想教育实现内部反腐,实现企业的健康发展。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