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监管研究院 院长 孙海波,资深研究员许继璋,常淼 日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二次内部征求意见正在小范围进行中,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20日。 1、银行在线下进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后,借款人在线上进行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的贷款。 2、商业银行以借款人持有的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一、是明确若地方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展业不属于跨区域经营的范畴; 二、是对于跨区域展业,只是要求“审慎”开展,“识别和监测”此类业务开展情况,并没有直接禁止,而且也没有比例限制。 三、是明确19家民营银行不受次条款限制。 要求单户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消费金融公司不受上述限制。
合作机构指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联合贷款、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大数据公司、信息科技公司、贷款催收公司以及其他相关合作机构等非金融机构。合作机构准入、合作类产品和具体合作模式应当在银行总行层级履行审批程序。 联合贷款机构应当有贷款资质,并将联合贷款限额、联合贷款出资比例的权限由商业银行董事会制定 不得接受合作机构直接和变相的风险兜底承诺,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无信用保证保险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 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并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 不得通过合作机构进行贷款支付。 商业银行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应当根据借款人过往行为数据、交易数据和信用数据等,确定单日贷款支付限额。 具有明确消费场景的个人贷款、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万元的个人贷款或单笔支付金额超过3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必须受托支付。比现有的个人贷款监管要求更加严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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