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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将至!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将有哪些转变?

 pinganshifug好 2020-01-20

来源:金融监管研究院  院长 孙海波,资深研究员许继璋,常淼

日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二次内部征求意见正在小范围进行中,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20日。

所以既要严监管防范风险,同时也要确保监管弹性,防止过于刚性的监管指标伤害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性,需要监管高度智慧和水平。
一、互联网贷款的定义:明确排除两类贷款

1、银行在线下进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后,借款人在线上进行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的贷款。

2、商业银行以借款人持有的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二、跨区域经营限制:明确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展业不属于跨域,但没有比例限制

一、是明确若地方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展业不属于跨区域经营的范畴;

二、是对于跨区域展业,只是要求“审慎”开展,“识别和监测”此类业务开展情况,并没有直接禁止,而且也没有比例限制。

三、是明确19家民营银行不受次条款限制。

三、30万和1年的小额短期要求,最严格的新规!

要求单户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消费金融公司不受上述限制。

四、核心业务:再次重申不能外包
  • 互联网贷款业务模式涉及与外部机构合作的,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且有效,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委托给第三方合作机构。

  • 商业银行不得将上述风险模型的管理职责外包给第三方机构,并应当加强风险模型的保密管理。

  • 除联合贷款的合作出资方以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交由其他合作机构执行。

五、合作机构:扩大范围、名单制管理

合作机构指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联合贷款、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催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大数据公司、信息科技公司、贷款催收公司以及其他相关合作机构等非金融机构。合作机构准入、合作类产品和具体合作模式应当在银行总行层级履行审批程序。

六、联合贷款:取消各方出资比例限制

联合贷款机构应当有贷款资质,并将联合贷款限额、联合贷款出资比例的权限由商业银行董事会制定

七、增信措施:禁止合作机构风险兜底、无资质机构提供担保

不得接受合作机构直接和变相的风险兜底承诺,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无信用保证保险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

八、合作机构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息费

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并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

九、贷款支付方式:自主支付与受托支付

不得通过合作机构进行贷款支付。

商业银行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应当根据借款人过往行为数据、交易数据和信用数据等,确定单日贷款支付限额。

具有明确消费场景的个人贷款、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万元的个人贷款或单笔支付金额超过3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必须受托支付。比现有的个人贷款监管要求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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