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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互联网贷款新规?

 东奔西跑5099 2020-05-11

2020年5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继2018年11月以来第二次发布该政策文件。

原标题:如何理解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规则?

来源:任博宏观论道(ID:jinrongjianghu123123)

注:本文数据全部取自公开信息,本文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所供职单位。

【正文】  

2020年5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继2018年11月以来第二次发布该政策文件。应该说,在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真正规范的背后,《征求意见稿》对诸多未定事项给予了明确,整体上看相较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版本,此次《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虽然整体较严,但在个人经营贷以及跨区域运营等政策层面比预期的要松一些。

一、基础知识储备

具体讨论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几个基本知识点。

(一)互联网贷款、现金贷、助贷和联合贷款

本质上看,以上四类贷款均属于个人消费贷款,且为信用贷款。

1、目前有三个《征求意见稿》政策文件明确了互联网贷款的定义

这三个文件分别为2017年6月银监会发布的《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年11月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2020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需要说明的是前面两个文件目前仍然没有正式稿下发。

2、联合贷款和助贷(属于互联网贷款的一类)

通常情况下,银行和互联网公司的贷款合作可进一步分为助贷和联合贷款。

(1)联合贷款是指合作机构与贷款人基于共同的贷款条件和统一的借款合同,联合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互联网贷款。即客户通过互联网公司的入口申请贷款,银行和互联网公司联合出资、风控、贷后管理等,收入和风险按出资比例各自获取和承担,且商业银行通常不会直接接触客户。

(2)助贷是指由助贷机构设计贷款产品,同时负责提供客户导流、面签、风险审核与消费贷款定价、贷后管理等流程服务,而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机构通过助贷服务机构直接将资金贷给客户的一种业务模式,这里的助贷服务机构并不直接接触资金。

显然以上两种合作业务模式的动机在于银行具有资金优势、合作机构具有客户与场景优势,二者之间的合作具有天然的契合性。

3、现金贷(属于个人消费贷款,起源于2014年)

(1)现金贷的简称是小额现金贷款业务(属于个人消费贷款),具有灵活快捷、实时审批、快速到账、按日计息的特征。

(2)现金贷(英文对应payday loan)是一个舶来词汇,带有期权的内涵,直译为“发薪日贷款”(即小额、短期、无担保),起源于1900年的美国(美国的放贷者以低于工人工资水平的价格提前从工人手里购买获取工资的权利)。

(3)2014年11月,P2P平台信而富宣布与腾讯QQ客户端合作推出“现金贷”产品,正式拉开现金贷产品的序幕。

(二)风险模型、风险数据与合作机构

前面的互联网贷款定义中,提出了风险模型、风险数据,同时互联网贷款还有一个关键方,即合作机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这三个概念也进行了明确。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对合作机构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即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三)相关政策文件

互联网金融涉及的内涵很广。2016年4月国务院14个部委明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算是正式拉开整治互联网金融的大幕。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聚焦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六大领域的整治。我们这里讨论的互联网贷款也属于上述整治领域的一种。

1、整治互联网贷款业务

对于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很多中小银行而言,充分借鉴直销银行业务模式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可以帮助其有效突破地域上的限制。同时资本金规模较小的网络小贷公司、P2P机构等类金融机构也希望借助银行的力量实现成倍的信贷投放。

2、整治现金贷业务

一系列光鲜业绩的背后,现金贷在暴力催收、高利贷等方面的问题相继爆出,特别是2017年10月上市的趣店由于其线上现金贷业务而造就的惊人创利能力引起市场广泛关注,现金贷也开始迎来2017年11月-12月的强监管和集中监管。

3、整治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

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重点在于明确机构的持牌运营要求,其监管时间段主要集中于2016-2018年期间。

二、《征求意见稿》简评

互联网贷款具有小额、短期、高效等特征,具体包括个人消费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性贷款等两大类,且贷前和贷后均必须在线上进行且均为信用类贷款。《征求意见稿》适用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过渡期为两年(相对较宽),且在对合作机构严格规范的基础上,对上述两类互联网贷款实行差异化规定,并对后者(经营性贷款)给予鼓励。

(一)主要背景

1、互联网贷款的监管相对比较复杂

整体来说,目前具备贷款资质的机构主要有银行、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民营银行等寥寥几类。不过除商业银行外,其余几家受制于资本金等约束条件,信贷投放的能力较为受限,因此多数放贷机构均寄希望与商业银行的合作。而商业银行之前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也面临天然的技术约束、场景与客户约束,因此通过仅提供资金的路径便可获得较高的收益对其具有不小诱惑性。

不过互联网贷款业务涉及的机构和领域以及影响较为广泛,使得多数针对于此的监管文件难以真正落地,而即便落地后带来的负面冲击也是非常明显的,这一冲击可能不亚于之前去杠杆对实体经济的冲击,所以我们看到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在发布后均没有正式落地,而此次《征求意见稿》也有一定程度的放松。

2、零售贷款质量有所下滑

2019年以来,受共债风险等因素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零售贷款质量有所下降,多数银行的消费类贷款和信用卡贷款不良率明显上升,且后续这一趋势仍有望延续,例如这两年消费贷款业务开展较为迅猛的上海银行、天津银行的消费贷款质量均有所恶化,如上海银行的个人消费贷不良率由0.52%升至1.15%,天津银行则由0.17%升至0.97%。

这应该也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加快推出的原因之一,当然《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本身也是银保监会的今年工作重点之一。

3、2019年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银行明显增多

互联网贷款业务近年来受到政策层面的明显关注,但实际上这两年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银行也在明显增多,主要在于利差收窄背景下高收益、低风险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个非常可观的发展路径,这其中不乏天津银行、盛京银行、上海银行、广州农商行等地方性银行,也包括平安银行、邮储银行等全国性银行,其实从它们的零售贷款收益率变化便可见一斑。在整体市场利率趋于下行的背景下,高收益的互联网贷款业务显得特别不合适宜,也无疑在加大居民端共债等债务风险的集聚。

4、中国居民部门杠杆率近十年来上升较快

2009年以来中国居民部门杠杆率快速攀升,特别是2012年以来,上升速度尤其惊人。要知道2008年底中国居民部门杠杆率还不足18%,2012年初仅为28%左右,2017年底不足50%,2018年底为52.10%,最近一年中国居民部门杠杆率已上升5个百分点以上,达到57.70%的水平,离发达经济体的73.50%仅差15个百分点左右,虽然还有空间,但空间已十分窄,因为已经远超新兴市场经济体。

因此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发展确实需要有一定节制,当然在受政策规范的这段时期,各商业银行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争夺也将十分激烈。

(二)不利层面

1、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20万元的限额

《征求意见稿》明确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其中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应该说这个规定要比之前严格很多,之前明确单户个人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实际上目前诸如建行、工行、邮储银行等开展的互联网贷款业务限额也均为20万元,说明政策层面上国有大行等早有准备。

2、对合作机构提出了五个层面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合作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合作机构实施统一的准入机制(包括准入前、准入后等),并实施分层分类和名单制管理。商业银行应当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并重点关注合作方资本充足水平、杠杆率、流动性水平、不良贷款率、贷款集中度及其变化,审慎确定合作机构名单。

(2)在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风险分担、客户权益保护等内容。

(3)商业银行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与合作机构的信息、合作类产品的信息、自身与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等,避免客户产生品牌混同。

(4)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全面评估,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若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

(5)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

以上海银行为例,其在2019年年报中的几个表述便与此有密切关系,如(1)进一步加强与头部场景机构合作;(2)分类分层做深做透核心合作伙伴;(3)培育新的合作伙伴;(4)深化对重点客群的白名单经营。很显然上海在合作伙伴方面采取了名单制管理以及向头部机构与核心机构倾斜的策略。

3、防止对居民的过度授信等共债风险,监管部门有权提出审慎监管要求

虽然居民杠杆率仍有上升空间,但正是由于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存在,使得目前居民杠杆率上升较快,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的情况较为明显,共债风险较为突出。为此,《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防控互联网贷款风险:

(1)商业银行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测预警模型持续性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预警触发条件的,应及时预警。

(2)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

(3)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

(4)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数据统计与监测机制,并可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

4、商业银行自己的事情自己做

(1)应坚持自主风控的原则,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也即商业银行应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

(2)应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按照零售贷款总额或贷款总额的相应比例纳入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并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与合作方分担风险)。

(3)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互联网贷款的规模和结构、应用场景、增信手段等确定差异化的受托支付限额。

(4)应当自主确定目标客户群、授信额度和贷款定价标准。

(5)不得向合作机构自身及其关联方直接或变相进行融资用于放贷。

(6)除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以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全权委托合作机构执行。

(7)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8)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

(9)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特征、贷款金额,确定跟踪其信贷记录的频率,以保证及时获取其全面信用情况。

5、监管部门有权提出例外要求

(1)商业银行首次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当于产品上线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具体包括业务规划情况、风险管控措施、上线的互联网贷款产品基本情况、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配套服务情况等。

(2)商业银行应当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年度评估报告。

(三)有利层面

1、未明确约束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

在明确单户消费信用类贷款额度上限不超过20万元的同时,《征求意见稿》特别突出对小微企业融资等普惠金融领域的支持,即没有明确约束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上限。这应该是最大利好,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明确单户企业流动资金授信额度不超过50万元且期限不超过1年。

即明确商业银行自主确定这一授信额度上限。其中对于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征求意见稿》要求至少每年对该笔贷款对应的授信进行重新评估和审批。

2、未全面限制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

虽然《征求意见稿》明确地方法人银行应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但实际上是允许了商业银行可以跨区域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这对于网点布局不够广泛的地方法人银行、资本金相对较为稀缺的民营银行以及直销银行来说是明显利好。毕竟如何识别客户的归属地本身也是一大难点。

(1)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意味着地方法人银行可以在机构所在地跨区域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  

(2)对于部分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主要以民营银行为主)则不受跨区域经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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