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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即将收官时,再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新规

 昵称72020678 2020-10-20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办法》共七章七十条,分别为总则、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制定《办法》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弥补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新闻来源《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的公开征求意见工作进入尾声,靴子即将落地之际,「看懂」邀请几名来自业界、学界的重量级专家,再次对此发表见解。

陆岷峰

南京财经大学教授、上联智库首席经济学家,看懂APP评论作家

出台《管理办法》是发展数字经济大势所需。数字经济是我国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新时代的必须阶段和模式。《管理办法》的内容已经非常全面、完善、系统、科学,就《管理办法》内容提两点建议:

一是“互联网贷款”建议改为“线上贷款”。

习惯上我们称传统的贷款为“线下贷款”,而与“线下”对应的词应当是“线上”,显然,互联网贷款和线下贷款并不能完整的反映商业银行贷款的全部,概念上不封闭。

互联网金融概念被金融科技所取代已成共识,而且物联网贷款也已经出现,互联网只是涉及信息流和资金流,物联网比互联网还多了物流,如用“物联网贷款”“工具+贷款”的命名方式,物联网贷款已经包括了互联网贷款。因此,将互联网贷款改成线上贷款,概念上可能更严谨和前瞻。

二是提高单户贷款的额度至50万元。

首先,消费信贷有助于提升居民的消费意愿,放宽额度限制可实现逆周期调节,促进生产经营全面复苏。“常疫情时代”叠加经济下行周期,企业复工复产、经济复苏的前提是消费复苏,因此,我们应该将消费信贷和经营信贷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目前,我国家庭杠杆率仍然相对较低,便捷、高效的线上消费信贷有助于提振居民的消费意愿,而放宽额度限制更有利于居民采购大宗消费品,进一步实现对经济的逆周期调节,真正促进生产经营全面复苏。


其次,我国M2近十年来成倍攀升,20万元消费信贷额度早已无法满足家庭大额消费品支出需求。2009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居民收入的增加,物价整体呈上涨趋势,2009年7月M2为57.30万亿元,2020年4月M2为209.35万亿元,相比2009年7月,如今的M2增长了3.65倍。除了M2处于倍增趋势,2020年3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4.3%。其中,食品价格上涨18.3%,消费品价格上涨6.2%。在一二线核心城市,居民在出国旅游、教育、装修、购买大额消费品方面支出较大,20万额度已不能完全满足其真实消费需求。


第三,限额20万的个人消费信贷,或成为互联网平台的“流量变现”生意。

不掌握流量的银行在合作中将会处于从属地位,不利于起点公平与机会公平。互联网贷款的成本主要是获客成本与数据成本,拥有巨大流量的互联网平台拥有先天优势,而很多银行机构由于不具备流量条件,导致有流量优势的互联网机构将步步为赢。中国的互联网流量集中度高,会出现多家银行争抢一个流量入口,而掌握流量分发优势的平台会设定通过率等规则来分配流量,倒逼银行进行通过率竞赛,从而产生风险隐患。同时,将银行互联网贷款上限设置为20万与消费金融公司齐平,同质化竞争会挤压消费金融公司生存空间,不利于错位竞争。


董希淼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 看懂APP评论作家

近年来,以互联网模式运营的民营银行,通过自身的科技能力,特别是互联网运营和连接能力,打通金融输血实体经济的“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应该说,互联网银行的这些探索和创新,加快“开放银行”的推进,在银行业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

2010年2月,中国银监会公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制度。随着形势发展变化,《暂行办法》的相关条款已经难以适应当下的实践。因此,对互联网贷款进行规范,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从新发布的意见稿内容看,《办法》一共7章70条,涵盖了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定义和范畴、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生态和管理流程进行了详细地政策规定,提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要求。

《办法》实事求是,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趋势,吸收且反映了最新实践成果,抛弃一刀切的简单监管思路,实施差异化监管。主要体现在:对联合贷款等模式不设出资比例限制,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经营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区别对待金融机构和无资质平台、互联网银行和其他银行,对不设实体网点的互联网银行采取一定豁免措施,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鼓励积极探索;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2年过渡期,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并且保护客户权益。

这都有助于鼓励互联网银行加快产品创新,鼓励主流银行扩大在线信贷业务,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的在线贷款投放,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续贷率,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助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秩序的全面恢复。


程瑞

平安普惠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看懂APP评论作家

从2017年起陆续有多个版本“网传”,引发多次热议。正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办法》兼顾灵活性与普惠性,是当前数字金融快速发展背景下,监管充分衡量普惠金融发展需要、金融风险防控、市场规律等维度,对互联网贷款这种新型金融业态的治理框架做出与时俱进、科学合理的安排,体现了审慎包容的监管智慧。

首先,《办法》明确了由银保监体系依照本《办法》对持牌机构和合作方实施监督管理,以及持牌机构的责任主体地位,为此前长期模糊的“合作边界”问题提供了清晰的原则指引。

相比此前的“网传版本”,公开征求意见稿最突出的变化在于提出了分客群监管,有放有收,施策更为精准。《办法》对互联网贷款做出了清晰定义,区分了消费性个人信用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三种不同的贷款。在个人贷款主体上,监管充分考虑了消费贷与经营贷的不同场景,为避免过度负债,控制个人杠杆率,将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上限下调;而为了解决疫情背景下小微经济体的融资问题,鼓励信贷资源向小微倾斜,帮扶小微企业健康持续经营,针对经营性贷款“豁免”了授信上限,期限制约。互联网个人经营贷的松绑,将直接造福长尾端的微信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而他们对中国经济的贡献不言而喻。

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体系逐步成型。《办法》通过将商业银行置于核心地位,将整个互联网贷款流程纳入到核心监管体系中;《办法》对于合作机构的定义、准入合作协议、如何签署协议、合作信息如何披露,包括联合贷款等,都做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这些措施完善了风险管理体系,在包容创新的同时,同步提升了消费者保护的力度。


陈树军

廊坊银行副行长, 看懂APP评论作家

父母会将大部分感情和精力投入在孩子身上,对于孩子的管教认真负责。生怕管松了娃跑偏,管紧了娃变形……在金融界,央妈、银爸就是天天操心的主。

5月9日下午,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九千多字,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互联网贷款”这个新生儿,在鼓励创新、促进发展的氛围下,之前管的较松,各家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公司、小贷公司、消费信贷公司等撒开脚丫子跑,业务规模快速增长,也带来了不少问题。

互联网贷款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无人工或极少人工干预、极速审批放贷等四个特点,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三个优点,但也存在着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三类问题,尤其是部分商业银行将风险管理这个核心能力外包,变成纯资金提供方,核心竞争力丧失,业务可持续性面临挑战,为未来生存发展埋下祸根。

这些问题的存在,银爸看在眼里,急在心里。《黄帝内经》有言:“夫病己成而后药之,乱己成而后治之”。

这次互联网贷款征求意见稿,银保监会开出了五味药:

一是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

二是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过度授信。商业银行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通过风险监测预警模型进行持续性的监测和评估,发现预警触发条件的,应及时预警。

三是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如发现贷款用途违法违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四是对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提出全流程、全方位的要求,压实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体责任。

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建立数据统计与监测机制,并可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情况、风险水平等因素提出审慎性的监管要求,严守风险底线。

这个药方是否对症,用药是轻是重,管理是松是紧?银保监会非常慎重,反复征求意见。相信,经过慎重研究、反复考量,今年互联网网贷新规将正式出台,有效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薛洪言

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看懂APP评论作家

相比最早流传的版本,此次征求意见稿并未就银行与合作机构的业务比例进行管控,顺应了整个消费贷款行业分工细化、合作开放的潮流,更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同时,征求意见稿将一些具体监管权限下放,也有助于各地监管机构精准施策,能更好地推动创新与防风险的平衡。

此外,征求意见稿将互联网贷款额度上限设定为20万,也反应了监管正努力在促进居民消费和控制贷款用途之间取得平衡。

大额消费贷款的主要问题集中在资金流向难以控制上,现实中,很多大额消费贷款被提取出来,并未用于消费,而是流入股市、楼市及其他理财投资渠道,给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用途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也变相提高了居民杠杆率,并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楼市泡沫。

就消费用途而言,由于购车、装修等大额消费必须走线下,互联网贷款渠道中20万的额度足够了,能满足几乎所有消费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将互联网贷款上限设置为20万,既能满足各方对消费贷款促消费的诉求,又能有效降低消费贷款资金流入股市楼市的压力,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居民杠杠率的增速,一举多得。

整体上看,相比此前流传的几个版本,这一版征求意见稿吸收了行业中的很多意见,对于促进互联网消费贷款发展能够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李广子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 看懂APP评论作家

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迅速,特别是在零售贷款领域,由此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风险和问题。《新规》的出台正逢其时,顺应了市场发展的需要,及时回应了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关切,为未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指引。

《新规》从互联网贷款的适用范围、数据与模型风险管理、信息技术风险管理、合作方选取、资金使用及贷后管理等方面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进行了规范。特别地,《新规》把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作为重中之重,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中的数据和模型风险、信息技术风险、合作方风险等重大风险的管理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价值。

另外,《新规》对于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并没有设置过多的额度和比例要求,仅提出了若干原则性的意见,赋予了商业银行较大的自主权。


肖飒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 看懂APP评论作家

新规重新明确了两个重要概念首先,区别了新型互联网贷款与贷款的互联网化,将后者排除在新规效力范围之外。新规规定:(1)线下进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预授信,再线上操作的;(2)抵质押贷款,押品需线下评估登记、交付的;(3)其他类型。在这种“线下展开”的实质认定下,银行可以通过调整业务进行的方式,使业务被归于线下进行,从而回避新规的管理。

其次是对互联网贷款进行了详细定义。其关键词是“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通过这两个词,可以看出新规的政策目的在于促进居民消费和中小企业资金周转。新规放开了互联网贷款,个人授信额度仅20万,个贷期限不超过1年,具有额度小、期限短的特点。对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可具体确定授信额度上限。期限超过一年的,需每年重新评估审批,充分体现了开放中的审慎态度。

新规有两个亮点。首先,在风险管理方面开放了银行与外部机构合作。虽然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业务环节,必须由银行独立进行。但只要建立了完善统一的准入机制,并明确了标准、程序、实行名单制管理,合作之门就会广泛敞开。

其次,将消费者保护嵌入了业务流程管理体系中。银行需在保证自己系统安全的基础上,通过数据进行备份,保证消费者数据安全;并通过定期评估,保证合作机构系统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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