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出售恶意注册软件并销售的行为,很可能会被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法院查明,被告人辜某注册成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成都XX科技有限公司,先后招聘了资某等人,开发具有在苏宁易购等电商平台网站中可批量注册账户,并对不同账户在短时间内实现批量下单、批量抢领电商给予常规客户的优惠券和红包等、批量付款等功能的计算机软件(简称金江软件),通过淘宝网、金江软件网站等网络进行出售牟利。上述针对于苏宁易购网站的研发、使用,未获得苏宁易购的许可。 虽然我国刑法目前尚没有直接针对恶意注册的罪名,但是进行批量恶意注册都需要使用特定程序或工具,而这些程序或工具基本都存在侵入乃至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情况。因此,制作、出售恶意注册软件并销售的行为,很可能会被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责任。 邓世运律师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库第一批入选律师,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理事。十年专注刑事领域,长期只办刑事案件,主攻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和数据行业的刑事合规,所办案件被收入《刑辩实战采撷:广州律师案例精选》,先后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10 年度业务成果奖、2017 年度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奖。 搜索 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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