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世运刑事律师 IP属地: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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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最高人民法院的王肃之博士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通过刑事立法将网络犯罪参与行为作为独立的犯罪处罚,并且确立了不同的行为类型,但各种类型中,若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首先都应当认定其实施了犯罪行为.[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打...
案例分析|为播放淫秽视频的APP提供推广一律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吗?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冼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上述案例中,被告人主要是对涉案APP进行广告宣传以及营销,而非直接将淫秽物品进行传播,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冼某某的行为定性有误,认为被告人的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金额应从被告人明知他人用于犯罪活动时计算,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李某某自2015月份开始做软件安装和技术维护,通过远程控制把彩铃系统软件安装好,至2016年初,李某某在排除故障的过程中听到了“重金求子”类的诈骗语音,才知道安装的彩铃被用于录制诈骗语音,故2015年期间李某某所获取的42,000元是其合法收...
因此,如何理解、认定“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影响到罪与非罪的认定,就我们团队处理过的大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其中的绝大部分都涉及这一问题。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行为人对他人的具体作案手段并不了解,只是概况的认知他人可能在犯罪,那么只可能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不能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具体可...
“抓蛋”平台中“团长”的定性和辩护。发展“收款员”并从手下收款员收款金额中抽成的“团长”的行为,如何定性呢?作为“团长”,对收款员的收款过程是明知的,应该认识到“抓蛋”平台是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团长”仍然发展“收款员”并从手下收款员收款金额中抽成,将相应数额款项转到包括罗某等核心成员以及赌博网站的银行账户中,...
网络诈骗集团中业务组长犯罪数额的认定和辩护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家属认为业务组长(经理)不应当对组员的诈骗金额承担刑事责任。律师简析上述案例中,各被告人按照犯罪团伙主犯计划的诈骗方法,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诈骗行为,客观行为具有整体性和目标的一致性,各被告人在共同诈骗故意的支配下,均明知自己和他人从事诈骗...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韦某使用“伪基站”设备向手机通信客户群发赌博广告信息的行为,主要是通过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方式,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在其停止使用“伪基站”设备后,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自动会恢复正常,未达到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所要求的破坏程度,从侵害特征而言,韦某的行为...
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开发软件或者建设网站的行为如何定性?二审法院认为,郭某、庄某明知郑某、唐某等人要求设计开发的平台用于金融活动,未要求提供资质,且平台具有高额利息、发展会员获取动态收益、手工匹配会员投资等运行模式,可能用于实施网络犯罪,仍设计开发平台并进行安全维护,后帮助关闭平台及删除相关数据,其行为均符合帮助信...
在本案中,结合游某的文化程度、社会认知能力应认定其对豪游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有一定程度的认知,但其对豪游公司从事犯罪活动具体内容、过程、数额等详细情况并不明知,在无法认定游某明知豪游公司利用该网站为“刷信誉”诈骗犯罪活动提供平台以谋取非法利润的情况下,无法认定游某有诈骗的共同故意,因此其帮助行为不能以诈骗的共同犯罪论...
为他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定什么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相应行为,即所设立的网站、群组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所发布的信息内容有关违法犯罪或者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不要求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违法犯罪活动,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通常须以帮助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该罪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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