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他人所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的共犯论处 基本案情 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认定,邝某、邹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依法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诈骗罪规定定罪处罚。 二、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被告人郑某、唐某、解某等人商定开设“口尊家园”平台,许诺高额利息吸引会员投资,通过后台控制资金流向,并按比例抽水提成。郑某为运营中心负责人,唐某负责平台的后台维护及运营程序的修改,郭某根据唐某要求进行运营程序的修改及平台安全维护,郑某、唐某、刘某、张某等人带领团队宣传并发展会员投资。 2017年7月11日,“口尊家园”平台资金链断裂,唐某通知郭某关闭平台并将平台内的会员信息及投资数据删除。平台关闭后,郑某、唐某、解某等人将平台内剩余资金分赃后潜逃。 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郭某、庄某明知郑某、唐某等人要求设计开发的平台用于金融活动,未要求提供资质,且平台具有高额利息、发展会员获取动态收益、手工匹配会员投资等运行模式,可能用于实施网络犯罪,仍设计开发平台并进行安全维护,后帮助关闭平台及删除相关数据,其行为均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郭某某、庄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三、律师简析 在案例二中,被告人郭某、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设计网络平台并提供技术支持,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一和案例二之所以定性不同,主要原因在于行为人主观认知程度的不同。在案例一中,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邝某、邹某已明知该软件被用于诈骗;在案例二中,被告人郭某、庄某明知其设计开发的平台可能被用于实施网络犯罪,但对平台的真实用途和目的不知情。 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开发软件或者建设网站的行为,如果只是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但不知道具体内容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具体内容,那么可能会同时构成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的共犯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nd· —此文也许正是别人所需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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