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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安全生产管理五项基本能力要点归纳分析

 杭盖夜色 2020-01-21

专家解读:安全生产管理五项基本能力要点归纳分析

安全生产管理五项基本能力概要

——《系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专题研讨班》微课讨论小结(七)

第1389期

微课《系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专题研讨》即将结束,在结束前有必要做一个简要的回顾与小结。

本次微课共计分如下五部分内容讨论:

一、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系建设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动态监管机制建设

三、全员安全能力培养与确认机制建设

四、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违法行为清单与处罚规定

五、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与方法

微课讨论资料分享——

1、《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规范(内部管理资料)》;

2、《建筑业企业人员安全能力确认标准管理规范(建议讨论稿)》;

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督检查暂行管理办法(试用版,建议稿)》;

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范(DGJ32J55)》。

要点归纳分析如下: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系建设

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系建设内容有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系概述、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系方法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案例分析。

(一)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系概述

当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是存在误区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放在重要的首要位置,并围绕安全生产条件的核心管理内容展开的(见《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条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追责的认定主要有“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等,并一定会指出违反哪部法规的哪条规定。

所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很重要!

(二)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在《安全生产法》总则确立的安全生产管理大体系(见《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下分成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两大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各体系之功能(即职责,分别见《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第五章两者均有之)。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项目以及各分包单位和作业班组等安全生产职责,其职责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责任主体不同职责内容有所区别。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归纳为监督检查与指导、安全生产条件监管和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等三个方面。当前尴尬的执法现象往往是偏离了三个方面的职责履行。

(二)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最基本职责要求是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见《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条件应当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7项法定职责(见《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相对应。

生产经营单位部门或机构以及其他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应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7项法定职责上层层分解落实,其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的7项法定职责就是在其法定职责上分解而来的(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所有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均应满足关于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的要求(见《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并能够在安全生产条件中找出相应的职责要求。

(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系方法

重点在于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的建立和完善,分六个步骤实施:

第一步依法确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内容;

第二步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确立各个部门和管理机构,并明确各个部门和管理机构负责人;

第三步分解企业主要负责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尽可能地细化、具体;

第四步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解到各个部门和管理机构,其中“组织”与“参与”不能混淆;

第五步将各个部门和管理机构的职责分解落实到每位成员或分支机构;

第六步若有分支机构,按照前面步骤再继续分解,直到落实到每个人。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点:

1、细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时必须与安全生产条件相对应;

2、应将《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三章和第五章相应的内容与安全生产条件及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相对应;

3、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时应将分包单位和作业班组纳入管理机构中;

4、所有人员必须从属某个机构,如现场的劳务队伍人员;

5、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动态的管理。

......

(四)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案例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必须坚持全员参与、责任明确、注重实效、持续完善的原则。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必须满足体系与系统各要素的要求,并有相应的评价体系。

【案例】

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规范(内部管理资料)要点分析(一)。

略,见微课分析。

第二部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动态监管机制建设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动态监管机制建设内容有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法律规定及起重要作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必须首要解决的问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的步骤和方法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法律规定及起重要作用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提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考核的新要求,这是2014年新修改《安全生产法》新增加的管理要求。

没有安全生产考核机制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就不可能得到有效落实。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必须首要解决的问题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首先是要“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没有明确的岗位责任人员及其责任范围就很难有合理科学的考核标准。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首要的还是要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合法合理、清晰明了。

目前安全生产责任制得不到落实的最大问题就是没有形成有效的动态安全生产考核机制。

(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的步骤和方法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的步骤是:

1、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2、明确各岗位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范围;

3、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相应的机构;

4、制定各岗位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考核标准;

5、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办法;

6、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动态监督考核的落实。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问题及解决办法

考核岗位不全面,未能涉及同一个管理体系中的所有岗位。

不全面带来的问题是:考核不全面!

因为,一个管理体系是各组元等要素互相联系而构成的整体。

严格地讲应当从各个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的内容逐条考核。

因此,依法科学地制定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很重要。

【案例】

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规范(内部管理资料)要点分析(二)。

略,见微课分析。

第三部分

全员安全能力培养与确认机制建设

全员安全能力培养与确认机制建设内容有全员安全能力培养与确认的含义及由来、全员安全能力培养与确认的内容、全员安全能力培养与确认的方法和全员安全能力培养与确认展望。

(一)全员安全能力培养与确认的含义及由来

全员安全能力培养与确认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对全体人员所具备的安全意识、安全行为及工作能力(即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技能水平)的培养与确认。

全员安全能力培养与确认的责任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

培养与确认的内容主要为三个方面:一是安全意识,二是安全行为,三是工作能力(即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技能水平)。

从理论上来讲,能力是管理体系运行之核心要素,管理体系的能力是体系中人的能力集中表现。

实践证明:由政府部门制定统一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并统一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是难以确保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能力。

法律修改:《安全生产法》将原“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改为“考核合格”(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将原“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改为“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改革措施:准入类职业资格大幅度减少;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许多建筑业职业资格特别是与施工安全有关职业资格及岗位已不在政府准入范围内,且全员安全能力培养与确认工作中绝大多数不是指特定的某个职业能力,而是职业能力中的其中一部分能力,是所有从业人员都应当具备的最为重要的能力要求。

综上所述,企业负责是全员安全能力培养与确认工作最为重要的理念。

所以,必须建立全员安全能力培养与确认机制。

(二)全员安全能力培养与确认的内容

全员安全能力培养与确认内容为三个方面:安全意识、安全行为和工作能力(即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技能水平)。

建筑业企业人员安全能力确认是指建筑业企业对所有进入建筑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生产能力进行测评的工作,以保证上岗人员和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意识是指确认对象对安全管理规定掌握程度以及对外界安全和自身安全的认知度和态度,是一项动态的确认内容;

安全行为是指确认对象对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或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的掌握程度与执行能力,法定的三项安全生产义务内容有遵章守纪服从管理义务、接受教育培训和提高技能义务、隐患报告义务。

工作能力是指确认对象在本岗位或操作业务上的工作经验大小以及年龄和身体状况对从事工作的影响。

(三)全员安全能力培养与确认的方法

全员安全能力培养与确认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即用人单位。

全员安全能力培养与确认的方式应是多种形式

——如进场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隐患排查识别与告知、应急救援员的演练以及师傅带徒弟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均是安全能力培养的方式。

安全能力确认可采取面试、笔试以及根据实际工作或操作过程的安全表现等多种方式来判定安全意识状态,通过日常安全管理、检查、隐患责任的追究、责任制的考核等形式判定安全行为的表现,以资历证明材料、岗位能力实测以及其年龄和身体状况来判定工作能力大小。

(四)全员安全能力培养与确认展望

企业自主开展,第三方给予支持,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开展,“区块链”理念管理。

【案例】

《建筑业企业人员安全能力确认标准管理规范(建议讨论稿)》要点分析。

略,见微课分析。

第四部分

建筑施工安全违法行为清单与处罚规定

建筑施工安全违法行为清单与处罚规定内容有“失职照单追责”的法律依据与责任制关系、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处罚清单、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违法行为与违规行为的区别和违法行为处罚清单与处罚规定的制定。

(一)“失职照单追责”的法律依据与责任制关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为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就有可能做到“尽职照单免责”,依法制定的各安全生产职责是履职尽责的正面清单。

负面清单是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将受到的法律责任的追究,即“失职照单追责”。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章内容可列出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负面清单,即能够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处罚条款对相应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有了这份“追责清单”就有了依法监管的抓手;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了这份“追责清单”就有了督促企业领导以及管理人员完善责任考核的处罚依据,并合理合法地对违法违规作业人员的处罚。

关注:追究法律责任必须“照单追责”,这个“追责清单”应当是依据某部法律以及该部法律的具体条款进行追究,而不能无法律依据的随意追究,尤其是行政执法时更应按照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追究责任,杜绝任意处罚或制定无上位法依据的地方或部门的行政处罚规定。

(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处罚清单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至第一百零九条可列出包括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内的违法行为处罚清单。

建筑施工企业涉及到的处罚清单有:

第九十条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责任的处罚

第九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设备、设施、用品及工艺等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危险作业及隐患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消除事故隐患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发包与出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单位作业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执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时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

(三)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违法行为与违规行为的区别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法律法规的衍生。

企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但在进行安全生产处罚时必须区分违法与违规行为,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进行处罚,违规行为是指不在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清单内的行为,其处罚应当依据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

所以,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宜制定超出法律规定的处罚权限。

(四)违法行为处罚清单与处罚规定的制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安全生产法》制定有关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清单,以便在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时依法进行处罚,以此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力度。

企业可依据“负面清单”制定企业内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案例】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督检查暂行管理办法(试用版,建议稿)》要点分析。

略,见微课分析。

第五部分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与方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与方法内容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与督查的关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的方式方法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意义与方法。

(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与督查的关系

安全生产检查能力是各个安全生产管理主体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能力。但责任主体不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不同安全生产检查的方式方法是不同的。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安全生产检查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特点基本与安全生产检查相似,只是它的检查应是外部的,这种外部应理解为广义的外部,如施工项目部对班组的检查、对分包单位的检查,企业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检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或施工现场的检查。

(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建立

早在上世纪60年底初,我国就提出了安全生产五项规定,这五项规定后演变成现在的安全生产五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因此,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与其他规章制度之间有紧密的关系。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与其他制度一样均要满足管理的四个基本要素按照有关要求制定。

管理的四个基本要素是:

(1)管理的主体即管理者;

(2)管理的客体即被管理的对象;

(3)管理的手段及管理的方式方法;

(4)管理的目的。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建立同样是要解决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和为什么管等安全检查的基本问题。一个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应当具有如上“四个基本要素”。

(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的方式方法

应根据如下的安全生产检查特点确定和制定相应的安生产检查的方式方法:

(1)目的明确:检查目的十分明确,实行安全生产检查的闭合管理;

(2)职责清晰:检查的主体职责应当明确清晰,职责不得混淆,并具有可追溯性,检查者应当对自己的检查行为担负相应的责任;

(3)形式多样:安全生产检查的形式多种多样,且标准众多,检查者可根据检查的目的设定相应的检查形式和检查的标准。

(4)自查为主:安全生产检查以内部检查为主、外部检查为辅,即俗称的“自查”,外部检查多数为监督检查。

(5)定性判断:检查结果一般都以定性作为结论,检查数据多为检查结果的定性而服务的。

(6)操作科学:安全生产的检查标准虽然众多,但其标准应当是科学的、可操作的。在确定某一检查标准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

首先必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然后依据检查制度制定制包括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在内的计划,原则上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实施各项安全生产检查。

(四)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意义与方法

安全生产检查方式方法很多,其中开展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的评价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更能反映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管理的真实状况,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真实状况。

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其主要方式方法是依据标准规范开展隐患排查与整治,外部安全生产检查即我们所称的安全生产督查,其主要是督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掌控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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