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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为工人投保80万意外险!工人高处坠亡 两家保险公司拒赔

 w我的工程 2020-01-25

说起高危职业,建筑工地应该算一个。建筑工地一般不戴安全帽不得进入,可见建筑工地有多不安全。如果建筑工地有工人受伤,对于承包商来说,可能意味着一年白干了。目前,很多建筑公司都会给工人投保险。这不,有一家建筑公司,为工人投保了两份保险,然而工人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却拒赔了?怎么回事?

建筑公司为工人投保80万意外险!工人高处坠亡 两家保险公司拒赔

真实案例

湖南某建筑公司在2016年和2017年分别在湖南当地的A、B两家保险公司为自己项目的工人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两份团体意外险的内容基本相同,保障内容如下:

1、意外身故或者意外伤残理赔40万人民币(两家保险公司合计80万人民币);

2、被保人一共125人;

3、保险期间为整个工期:2016年10月到2018年10月。

建筑公司投保的这两份《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障责任是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或者和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或者在施工现场以及施工期内指定的生活区域,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除此之外,这份保险合同还有一条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在建筑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者残疾,申请赔付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理赔时应该提供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然而就在2017年的9月份,该建筑公司的工人李某从工地的某高处发生坠亡,根据医院抢救单上的记录:高处坠落受伤,呼吸心跳停止。

事故发生后,建筑公司和李某的家人取得联系,经过一系列的谈判,建筑公司决定理赔给李某家属100万的人民币补偿。而建筑公司投保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却由于证据不过硬陷入卡壳。

建筑公司为工人投保80万意外险!工人高处坠亡 两家保险公司拒赔

建筑公司多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而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都表示,理赔金额大于1万元,要求提供安监部门的事故证明,不然就要提供死者的司法鉴定。由于僵持不下,保险公司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保险金的受益人是李某的家属,建筑公司没有提出上诉的资格。另外,建筑公司无法提供死者的事故证明或者死亡原因的司法鉴定。而建筑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后,已经理赔给李某家属100万的理赔,自己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认为:李某的家属和建筑公司已经签署了理赔100万的协议,这实际上相当于李某的家属将申请理赔的请求权让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有诉讼的资格。

根据法院的调查,以及李某发生事故时的抢救记录、死亡通知书以及死亡地点,可以证明李某的死亡符合保险理赔范围。最终,法院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各理赔建筑公司40万的保险金。

案例分析

工程领域的保险理赔一直都是比较难的问题。很多建筑公司都会直接和家属签协议。为什么案例中保险公司要求建筑公司提供安监部门的事故证明建筑公司却不提供而选择上诉呢?这是因为如果事故证明开多了,势必会影响到工程。严重的可能会被要求停工整顿。

一、“安监证明”问题

在建工团意险实务操作中,保险公司为了管控赔付风险,保单保险条款或约定中往往明确,办理保险金申请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要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即“安监证明”,而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往往因为多方面的考虑,难以提供这一证明材料,从而造成保险的作用难以实质性发挥。

建筑公司为工人投保80万意外险!工人高处坠亡 两家保险公司拒赔

二、工伤保险和建工团意险的关系问题

201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所以从国家法律法规角度来看,工伤保险是强制性保险,而建工团意险是鼓励企业购买的一种补充性的商业保险。

但在实际操作中,施工单位因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临时雇佣、组织的施工人员占多数等现实情况,从而不可能为所有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所以一般都会采取“工伤保险+建工团意险”的方式;即按当地监管部门的最低要求购买工伤保险,以获得施工许可证;再结合项目具体需求向保险公司购买建工团意险,以获得人员风险最大保障。

三、建工团意险能否抵扣建筑企业应承担的赔偿?

目前建工团意险操作的现状是建筑工程是由不具备建筑资质的个人以建筑企业的名义承建建筑工程,并以建筑企业的名义,为全体施工人员购买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而施工人员均不是建筑企业的职工,而是实际承建人临时雇佣、组织的施工人员。在此情况下,实际承建人与临时施工人构成雇佣关系,临时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建工团意险的保险金能否抵扣建筑企业或实际承建人应承担的赔偿款?

首先,我们要明确建工团意险的性质:建工团意险是一种特殊的人身保险,其设立之初具有行政强制性,只是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施行,工伤保险替代了建工团体险的功能。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在构成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仍享有保险金,即可以“双重赔偿”(如有工伤保险情况下)。但该法条规范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也就是说雇主为雇员购买建工团体险,法律对于保险金是否抵扣赔偿款无明确规定。综上所述,建工团意险的保险金能抵扣建筑企业或实际承建人对临时施工人应承担的赔偿款。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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