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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舞阳贾湖遗址,分析新石器时代母系氏族社会的男女地位与关系

 思明居士 2020-01-26

导语:

河南舞阳贾湖遗址的绝对年代为BC7000—BC5800(约为距今7800~9000年),是河南豫中裴李岗文化的一种类型,贾湖遗址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已经历七次发掘,取得了很多重要成果。

据新出考古材料显示,贾湖的社会形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虽然是处于女性为主导的新石器时代母系氏族社会,但遗址中所反映出的男、女性的地位与关系却不尽如此,所以在此对社会中男、女性的地位与关系进行再分析、探讨。

从舞阳贾湖遗址,分析新石器时代母系氏族社会的男女地位与关系

遗址保护碑

一、贾湖社会中的男女分工

贾湖所处的地理位置自然资源极其丰富,从地理位置上来看,淮河流域水系丰富,小洪河、澧河、沙河穿行其间。在八、九千年前,贾湖周围还是一个很大的湖泊。这些水系里盛产各种鱼类,而在当时的鱼类资源应该更多,贾湖的男性在捕鱼、钓鱼的活动中应该能有很大收获,可能每次都能满载而归。

贾湖的先民的主食似乎就是鱼。遗址的水生动物中,以鱼为大宗,几乎每个房基、灰坑的填土中都有大量发现。从墓葬随葬品来看,男性多随葬有骨鱼钩制,而且数量较多。即使在当时有部分健壮的女性参与到渔猎活动中,这些鱼类大部分也应当是通过男性的劳动获得的。且当时的气候比现在湿润温暖,野生动物资源也比现在多,贾湖男性墓葬中一般都会随葬骨箭镞,有的还是随葬多个骨箭镞。这些骨箭镞应该都是他们的私人物品,说明墓主们应该都是经验丰富的猎人,在遗址中发现大量的动物骨骼,有鹿科、猪、狗等,牛、兔、鸟类也有发现。

这直接说明贾湖男性的狩猎成果是极其丰富的,他们可能不是每次集体狩猎都会有收获,但是遗址中遗留有数量众多的动物骨骸,也说明每次狩猎的收获应该都不少。尤其是在早期阶段,贾湖先民以狩猎、捕鱼为主,采集为辅。之后,采集食物的比例逐渐增加,至第四、五段达到高峰。

从舞阳贾湖遗址,分析新石器时代母系氏族社会的男女地位与关系

出土的炭化稻米

女性的工作一般是在聚落内抚养后代,以及劳动力较轻的采集,种植工作。在贾湖遗址出土了距今七、八千年前的水稻遗存,当时贾湖的农业,刚刚越过砍倒烧光的农业时代,步入到锄耕农业的阶段。女性采集、种植工作的收入还不占主导地位,他们的收获,或许还没有男性的收获多。自第六段始,稻作农业得以逐步推广,家畜饲养业也随之得到发展。在很多时候,女性似乎更依赖于男性提供食物和保护。

在贾湖社会所处的时代,以女性的世系来计算世系、财产应该是没有疑问的,大多数墓葬都是男女分穴聚居而葬。因此,通过上面的分析,在贾湖这一特定的社会中,女性所占的优势就只剩下“只知其母,不知其父”这一婚姻结构的优势了。女性只有通过抚养下一代来确立自己的地位,这种地位在当时是不可动摇的。

但不排除有个别较弱的女性不具有这样的优势,她们依附于强壮的男性,贾湖墓葬中也存在男女一次葬。当时的族长,或许是一位“英雄母亲”。母系社会的族长同时还要管理整个氏族,因此她不但应该具有强健的体魄,还应该有很强的组织能力。如此以来,女族长自然应该获得族内其他人的尊敬。

二、贾湖遗址墓葬中所见“男巫师”与“女氏族长”关系

贾湖墓葬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很丰硕的成果,尤其是2001年春的发掘,这96个墓葬又有重大的发现。在对墓葬分析的过程中,男女比例,男女随葬品的数量都有很大的差别。从墓葬看两性地位,可以看出男性的地位明显比女性高,甚至有男女一次合葬墓的形式。根据新材料,极具典型的477号墓葬的墓主为一25岁壮年女性,随葬品很丰富,尤其是随葬有石英石和在墓主眼窝处还发现的绿松石。这些陪葬品,应该不是墓主通过单独的劳动获得的,应该是整个氏族提供给她的,可能还具有礼教的性质。

从舞阳贾湖遗址,分析新石器时代母系氏族社会的男女地位与关系

遗址及墓葬局部

那么可以推断,这位女性的地位应该是很高,有可能是母性氏族长,这位氏族长在平时的生产劳动中,同时应该是一位领导者。另一个解释,是因为她的子女很多,通过母系世袭的计算,他应该是一位多子女的母亲,她为氏族人口的增长做了很大的贡献。但是从随葬绿松石、石英石、叉形器等来看,墓葬材料反映出应该是第一种可能性更大。

419号墓葬是一座男女合葬墓,在这座墓葬中,女性压覆于男性的身体上,头靠在男性的肩膀上,明显反映出对这位男性的依附;499号墓葬也是男女合葬墓,男女的葬式皆为仰身直肢葬,随葬品也大致相等,说明这座墓葬中男女的地位是平等的。这两人之间的关系应当不只是一般的氏族同伴。另外,贾湖遗址发掘过程中,男性的随葬品明显多于女性。282号墓葬中两男性墓主随葬60件,是迄今为止发掘的平均随葬品最多的墓。贾湖遗址中反映出了很多的特例,甚至可以说贾湖遗址本身就是一个特例。从墓葬随葬品可见贾湖社会中,男性的地位比女性高,即男性起主导作用。

从舞阳贾湖遗址,分析新石器时代母系氏族社会的男女地位与关系

出土的骨笛

此外在贾湖墓葬中,骨笛、龟甲这两个重要的发现,更引起了多位专家学者的关注。而骨笛与龟甲作为随葬品,则只见于男性墓葬中,是男性专属的一种随葬品。贾湖遗址出土的骨笛,已经具有了音乐演奏的功能。结合考古学与民族学的资料,骨笛的起源应该是骨哨,是一种狩猎工具,狩猎者可以用其模仿野兽的声音,使其落入陷阱,后来发展成为骨笛,在新石器时代早期,骨哨、骨笛应该是重要的狩猎工具。

针对贾湖骨笛,511号墓葬出土七孔骨笛可以奏出六声和七音阶,足见其精美;282号墓葬出土骨笛在断裂后仍修复使用,足见其重要。贾湖出土的精美骨笛不但是一个简单的乐器,在祭祀活动中,也可以担当用音乐进行通灵的作用。针对贾湖龟甲,相关专家学者做出的研究认为其与龟灵崇拜有关。贾湖龟甲,尤其是刻画符号的龟甲,应当也有着重要的做用,可能是用来占卜、测算的。

随葬龟甲的墓主人,其生前身份可能系巫或乐之类。但是,随葬骨笛和随葬龟甲在贾湖氏族的埋葬习俗中并没有十分严格的规定,骨笛和龟甲并非密不可分的随葬品。那么随葬龟甲或者随葬骨笛的人都应当是当时的特殊人群,而这些特殊人群的墓中,都随葬有生产工具。

从舞阳贾湖遗址,分析新石器时代母系氏族社会的男女地位与关系

出土的龟甲

这可能意味着当时经常参加生产劳动、有巫乐等特殊技能的人社会地位较高,这些“大墓”的墓主是靠自己的劳动或者特殊技能才取得了较高的地位,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主要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劳动、技能不同,而不是因为已经出现了特权阶层。那么这些墓主,无疑是世族内部地位较高的一些男性,他们不应当、也不可能是一族之长或者是特权阶层。他们所处的地位高,并不代表“男权”。更不应该就此推论贾湖社会已经过渡到了父系氏族社会。

在对墓葬的发掘过程中,规格最高的477号墓葬极为典型,此墓一共随葬22件随葬品,尤其是绿松石、叉形器和石英块,应该具有特殊的意义。这位女性,有可能是管理一族的氏族长。即使她不是一族之长,那么氏族长也应该是一位德高望重的女性。

在母系氏族社会中“男巫师”与“女氏族长”的关系并不矛盾。女氏族长具有管理氏族的权利,在生活、生产中她要进行劳动分工和对获得的生活资料的分配。这是母系氏族社会赋予她的权利。而当她对某些事件处理不了,或者在整个氏族讨论重大问题的时候,男巫师就代表神或者祖先进行通灵、占卜。这种两性的社会关系,类似于商朝的王与巫,巫的地位再高也会威胁到王的统治。

结论:

贾湖遗址所反映出的男女分工,对于我们重新认识新石器时代早期中国母系氏族社会的形态有很大意义:在新石器时代母系氏族社会中母系绝不对等于母权。贾湖社会人群在同一年龄层次上,男性的渔猎生产方式比女性的采集种植生产方式更适合周围环境,男性地位有可能略高于女性或者与女性等同。

贾湖社会中虽不存在压迫,但存在社会分工——女族长管理氏族的劳动生产生活,而巫师管理精神文化生活,他们自己同时也都参与到劳动生产中去。在中国新石器时代早期,这样的特例应该不止一两个,在后续研究中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对社会形态及男女分工进行细化研究,而贾湖遗址对于我们去探讨中国母系氏族社会形态的多样化起了很大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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