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很多朋友咨询,刑事案件已经到法院了,什么时候才能知道判决结果? 对于亲人被羁押的刑事案件,家属的心理是非常急切的。急于想知道,什么时候亲人能获得自由,什么时候能有一个结果。 为此,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特分析解答如下: 如果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法院受理后20日内审结。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但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毕竟是少数,多数案件一审是普通程序审理的。所以,需要看看一下相关规定: 一 ,一审公诉案件,正常的审理期限是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三种情况,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可能增加1个月期限的规定: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的。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57条第三款,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可能增加2个月期限的规定:两次延期审理,每次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456条第二款: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个,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提个醒: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三款规定,只要出现补充侦查的情况,之前在法院经过的时间,就不能计算在审理期限内,法院是要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 根据以上期限计算,整个刑事案件一审期限,有可能至少 6个月内审结。 (3个月正常审理+1次补充侦查1个月+2次延期审理2个月) 如果上级法院批准,可能延长到(6+3)9个月。 可能你想说,解释了那么多,又是法条又是理论的,是不是延期审理或者补充侦查,我们家属又不知道,难道就只能干等着吗? 其实不用急,多和辩护律师沟通,及时获得案件最新进展,一定要相信,案件是按照法定期限规定程序进展,有罪的被告人能获得公平公正的判决,无罪的被告人一定不会被冤枉!! 如果本文能够帮助到您,请动手转发到自己朋友圈,为更多朋友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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