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债务重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适用税前扣除应满足哪些条件? 解答: 下列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其他不应当推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债务重组协议、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以及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1)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2)债务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等; (3)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4)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5)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做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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