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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莫走损害辩护权、审判权之路

 了然于心360 2020-01-3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言之,即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要小看这么简单的面熟,它对嫌疑人、检察院和法院的影响很大。


以前检察院也会提量刑建议,虽然法院一般情况下会采纳,但是,辩护人可以和检察院在法庭上辩论,法院也具有更大的主动权。现在,一旦嫌疑人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里面也有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法院想轻易地调整,就没有那么容易了。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由此可见,法院想要调整具结书的量刑建议的话,必须要告知检察院。但是,何为明显不当、有理有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并没有说明。比如,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建议是拘役,没有缓刑,但辩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提出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这时候,有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尤其是在检察院、法院是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的情况下,法院还会有动力建议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吗?尤其对于一个小案件,法院会为被告人“折腾”吗?


那就有问题了,为什么辩护人会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呢?不要忘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提之一是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这个“或”字,也很有意思。比如,检察院收到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后,第二天,就去了看守所,在值班律师“在场”(没有提出意见)的情况下,让嫌疑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然后,接下来一两天,就起诉了。


这时候,嫌疑人家属聘请的辩护律师,来不及“在场”了,甚至更来不及提出相对不起诉的意见了,在开庭时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必然遇上以上量刑调整的问题。这个时候,检察院实际上剥夺了嫌疑人的辩护权。


通过这个例子也想说明,值班律师的意义是什么?能不能保证嫌疑人的利益最大化?值班律师有没有权力、勇气和检察官就量刑讨价还价?如果他对案件没有研究,觉得这是个小案件了,一个上午不知道要走多少个这样的案件,值班费用又不多,缓刑、不缓刑、相对不起诉,事不关己,又不是自己的当事人的问题,都不是重要的问题,那么,这个值班律师,就是“配角”,走走过场而已。


接下来,嫌疑人为什么不问清楚、了解清楚,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呢?要清楚,嫌疑人为什么需要辩护律师,就是因为他自己在强大的国家权力面前是渺小的,与检察官本来就不是平等的地位,而且他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专业的,什么才是有利于自己、又能让检察官接受的结果,他没法作出判断。检察官后面还有不少这样的小案件,说你赶紧签署吧。他这样就签署具结书,就好像侦查人员在嫌疑人核对笔录时,催促他赶紧签吧。嫌疑人甚至都不敢询问值班律师,可能还不知道值班律师是干什么的。


他是不是自愿签署具结书的呢?他在没有得到充分的解释下签署具结书,在一定意义上是不自愿的;但是,他又清楚自己要“坐牢”多久,是自愿的。即使他要反悔,《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九条只是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依法需要转换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如果辩护律师对认罪的事实没有异议,只是对量刑有异议,其实依法可以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但是,法官提前说好了,简易程序只能处理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的认罪认罚案件,如果辩护律师对量刑有异议,他不会调整量刑建议,而要转到普通程序处理了,在普通程序辩论量刑问题。这时候,法官认同认罪认罚具结书,不会调整量刑建议。是否因为辩护律师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就要转到普通程序,这是需要继续明确的问题。


为什么会有上述问题?在我看来,根源还是刑事诉讼体制以及检察院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导地位问题。所谓刑事诉讼体制问题,即检察院和法院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法院不会轻易否认检察院的意见。所谓检察院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导地位,是检察院自己提出来的,没有写在刑事诉讼法中,检察院还说不会损害法院的审判权,因为法院还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其实,这些提法是严重不负责任的文字游戏。主导地位可能不影响审判权,但会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比如,检察院可以挑值班律师在场,而不是辩护律师在场,就让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检察院可以在没有听取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就让嫌疑人签署具结书。一旦嫌疑人签署了具结书,后面你又说不是自愿的,你的态度不好,浪费司法资源。


嫌疑人的权利,进一步被压缩。其实,这还是损害了审判权:以前,简易程序中,辩护律师还可以和检察院辩论一下量刑问题,法官觉得辩护律师有道理,还是会予以采纳,现在,辩护律师只能是无异议了,辩护律师想在法庭上让法院建议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首先,法院觉得没必要调整,其次,法院觉得检察院要调整,而检察院不愿意调整,因为检察院是要起到主导地位。


有人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辩诉交易。所谓辩诉交易,双方是有一定的话语权,你不服我,好,我们到法庭上见。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院可以让辩护律师在场,也可以让值班律师在场,让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律师也不能够与检察官讨价还价。其实,一旦主导地位这个概念提出,认罪认罚制度就更加不可能是辩护交易。


更加极端的,就是没有犯罪事实,也搞个认罪认罚具结书,当事人也签署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这种情况,法院不能采纳具结书的意见,是考虑到这项制度会导致这种现象。问题就在于,法院照单全收,那真的就是承认了检察院的所谓主导地位。


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诉讼效率的想法是好的,但是,控辩审三方的力量不能失衡,尤其是辩护权、审判权,不能够再削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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