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雅苑转载之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本文来自《瑞华研究2010-2019汇编》。 如下文“背景”资料所述,A公司所购买的理财产品如何核算?(1)甲方在起息日前向指定专户存入足额资金,甲方并授权乙方于起息日当日将甲方账户内相应的理财资金划转至乙方指定账户(5)理财产品业务管理费:实际理财收益超过参考收益时,超过部分由乙方作为理财业务管理费收取,实际理财收益低于参考收益时,乙方不收取理财业务管理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的规定,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未来现金流量固定或者可确定;(2)具备持有至到期的明确意图和财务能力;(3)该金融资产具有活跃市场。所以,该理财产品由于收益不固定且无活跃市场,不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由于该理财产品约定保本,企业可以根据该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的风险和报酬特征(例如,是否用于向特定单位发放贷款等收益可预期的用途)考虑是否在存续期内计提利息收益。如果虽然没有承诺固定收益,但预计可获得稳定的固定收益的(例如,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资金用途仅限于向特定企业发放固定利率的委托贷款),则该理财产品可归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类,按实际利率法计提利息(如果是否计提尚未到期利息收入对损益和净资产的影响不重大的,也可在实际收到时计提利息收入);如果收益不固定的,则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别(但因为公允价值不能可靠确定且与成本预计差异不大,也可按成本计量),在实际收到时确认利息收益。无论在金融资产分类中归属于何种类别,由于其期限在一年以内,资产负债表上均可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企业对银行理财产品等结构化主体的投资所获取的合同现金流量的特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结构化主体及其所投资的投资产品所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的特征。对于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而言,通常其投资于动态管理的资产组合,投资者从该类投资中所取得的现金流既包括投资期间结构化主体持有相关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也包括资产处置产生的现金流量。因此,投资于此类产品产生的现金流量并非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不能通过现金流量特征测试。例如,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通常情况下,非保本理财产品的合同条款中并未约定明确的票息,部分产品可能记载了该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但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理财计划的实际投资收益扣除托管费、固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作为投资者应得本金及理财收益。因此,这类理财产品的现金流量反映的是理财计划基础投资的收益水平,与基金投资相类似,因而,该类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现金流量也并非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不能通过现金流量特征测试。对于某些特殊的结构化主体投资,可能被认定为无追索权的债务工具或合同挂钩工具。例如在企业作为投资者知晓投资标的具体信息的情况下,其仅进行单一静态投资的银行理财产品等,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及回报不能向管理人追偿,而仅限于理财产品底层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对于此类投资,如果基础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则投资者需要根据具体投资条款,收益安排进一步判断,对该理财产品的投资产生的现金流量也可能可以通过现金流量特征测试(详见《〈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应用指南》中关于“合同挂钩工具”的相关内容)。对于保本浮动收益的银行理财产品,除按一般债权类投资的特性到期收回本金、获取约定利息或收益外,需要关注影响其收益的变量,例如结构性存款,就是在基本存款安排之外还嵌入了一项衍生金融工具,使得结构性存款的利率与商品价格、金价、利率、汇率或证券指数等挂钩。通过这类嵌入衍生工具,投资者获取的收益在基本借贷安排的基础上,会产生基于其他因素变动的不确定性。在2017年修订后的金融工具准则下,如果衍生工具嵌入于一项金融资产主合同,且该主合同属于在22号准则中规范的资产的,则该嵌入衍生工具不再从金融资产主合同中分拆,而是与金融资产主合同作为一个整体,确认为一项金融工具,进行现金流量特征和业务模式测试,从而确定该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因此,对于含有嵌入衍生工具的结构性存款,嵌入衍生工具可能使其产生除基本借贷安排以外的现金流量。在这种情况下,其合同现金流量往往不能通过现金流量特征测试。但需要注意的是,当结构性存款嵌入的衍生金融工具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则不影响金融资产的分类:(1)影响极其微小。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对合同现金流量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合同整个存续期的累计影响极其微小;(2)现金流量特征是不现实的。嵌入衍生工具仅在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的事件发生时才影响该工具的合同现金流量,那么该现金流量特征是不现实的。本案例中,企业持有的保本浮动收益的理财产品,类似于结构性存款合同,也可参照上述思路进行分类和计量。若分类为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列示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若分类为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则应通过“债权投资”或“其他债权投资”核算,报表列示时由于其期限较短,应体现在“其他流动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应用指南》中对“合同挂钩工具”的现金流量特征的讨论:在一些交易中,发行人可利用多个合同挂钩工具来安排向金融资产持有人付款的优先劣后顺序(分级)。对于某一分级的金融资产持有人来说,仅当发行人取得足够的现金流量以满足更优先级的支付时,此类工具的持有人才有权取得对本金和未偿付本金的利息的偿付。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企业持有的某一分级的金融资产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1)分级的合同条款(在未穿透基础资产的情况下),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例如该分级的利率未与商品价格指数挂钩)。(2)基础资产包含一个或多个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工具(以下称基础工具)。这里的基础资产,是指穿透到最底层的、源生现金流量而非过手现金流量的资产。(3)该分级所承担的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等于或小于基础资产本身的信用风险。例如,分级的信用评级等于或高于假设发行单一工具(不分级),该工具所得到的信用评级。基础资产中除基础工具外,还可以有满足以下条件的其他工具:(1)可以降低基础资产中基础工具现金流量波动性,并且当与基础工具相结合时,能够产生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现金流量(例如,利率上限或下限,或者降低部分或全部基础工具的信用风险的合同)。(2)可以协调各分级的合同现金流量与基础工具的现金流量,以解决两者在利率(例如,分级的合同现金流量基于固定利率,而基础工具现金流量基于浮动利率)、计价货币(包括通货膨胀因素)以及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上的差异。在执行上述评估时,企业可能无须针对基础资产中的具体每一项工具进行详尽分析。但是,企业必须运用判断并进行充分的分析,以确定基础资产中的工具是否满足上述条件(同时参照下文关于仅构成极其微小影响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指引)。如果某一分级的金融资产持有人在初始确认时无法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评估,那么分级的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果在初始确认后基础资产可能发生变化,导致基础资产不满足上述条件的,那么分级的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果基础资产包含了有抵押物的工具但抵押物不满足上述对基础资产的要求条件,企业不应当考虑该抵押物的影响,除非企业购买分级金融资产的目的是控制抵押物。【例13】某资产证券化信托计划向投资者发行合同挂钩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划分为两层,分别为优先档和次级档,优先档的本息偿付次序优于次级档。该信托计划投资的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支付的贷款组合。优先档有明确的固定票息,而次级档无明确的票息,次级档的收益取决于基础资产的最终收益水平。该计划需将收到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回收款优先支付给优先档持有人,即待向优先档持有人按合同条款支付了相应的本金及收益后,才能将剩余的回收款支付给次级档持有人。本例中,从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角度看,其分级的合同现金流量符合基本借贷安排。因为优先档本身及其基础资产均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且优先档的信用风险不高于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从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角度看,其分级的合同现金流量不符合基本借贷安排。因为次极档本身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且次级档承担了高于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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