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把握行政降级处分 钟纪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由轻至重,依次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执纪实践中,有些同志对其中的降级处分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认为降级就是降低职务层次,这实质上是与撤职处分相混淆。降级指的是降低级别,而不是职务。经梳理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对行政降级处分予以正确理解把握。 一、正确区分“职务”与“级别” 职务与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依据,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其中,领导职务从国家级正职至乡科级副职共分为10个层次;综合类非领导职务从巡视员至办事员共分为8个层次。公务员的级别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至二十七级。每个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如县处级正职对应的级别是十八级至十二级。每个级别又设若干个工资档次,如十二级公务员的级别工资共有13个档次。 降级与撤职,作为2种不同的处分种类,其内涵和对受处分人的影响是不同的。降级处分降低的是公务员的级别,对受处分人的实质影响是降低了级别工资,而与职务层次无关。撤职处分撤销的是公务员的现任职务,对受处分人的实质影响是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 二、降级处分的执行 降级处分作为行政处分的一种,适用对象主要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国家工作人员。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降级处分。对于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办理,不适用降级处分。 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公务员降级处分,即降低一个级别,并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执行;如果受处分人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则不再降低级别,而是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受处分人的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一档,则不再给予降级处分,可给予记大过处分。实践中,相关部门可依据《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和《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等规定的相关内容,具体执行对受处分人的降级处分。 三、降级处分的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受降级处分的期间为24个月,在此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处分期满不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经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处分期,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解除是行政处分特有的程序,解除降级处分,并不意味着恢复受处分公务员原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相关法规链接】(节选) 1.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2.《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中发〔2006〕9号) 第十一条 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第十二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第十三条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五)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六)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七)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八)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副巡视员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3.《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 一、处分的实施 (一)给予公务员降级处分,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不再降低级别,根据有关规定降级级别工资档次。 应给予降级处分的,如果本人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一档,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给予公务员撤职处分,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处分期满解除后,职务晋升按有关规定办理。撤职后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按照“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新的级别,最低降为二十七级。应给予撤职处分的,如果本人职务为办事员,可给予降级处分。 (三)公务员受撤职处分后新任职务的任职时间,从新任职务任命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前相同或以上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不得累计为今后晋升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 二、处分的解除 (一)公务员处分期满,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处分解除的时间应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应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时间。 (二)公务员处分期满,不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经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处分期,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 4.《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 一、公务员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 (三)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相应降低按级别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受处分前的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级别工资为本级别最低档的,按本级别的一个工资档差降低级别工资,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1档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解除降级处分,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级别和工资待遇。 (四)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确定,级别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最低降为二十七级,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津贴补贴按新任职务和级别确定。未明确新任职务的,暂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明确新任职务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解除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 党纪政务处分的种类及其影响 一、党纪处分种类及其影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5种,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在处分影响期内,党纪处分主要会对党内外职务晋升、党员权利等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1、党内警告,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党内严重警告,党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3、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4、留党察看,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1)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3)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4)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5)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6)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5、开除党籍 (1)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3)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二、公务员受政务(行政)处分种类及其影响 《公务员法》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处分有6种,分别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从规定来看,在处分影响期内,各种处分主要会对公务员的职务职级晋升、工资待遇等产生不同影响。 1、警告,处分期间6个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2、记过,处分期间12个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3、记大过,处分期间18个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4、降级,处分期间24个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解除降级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 5、撤职,处分期间24个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解除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职务。 6、开除,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种类及其影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有5种,分别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从规定来看,在处分影响期内,各种处分主要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年度考核、工资待遇、任职资格或技术等级考试等产生不同程度地影响。 1、警告,处分期间6个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2、记过,处分期间12个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间24个月,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撤职,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期间24个月,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5、开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此外,《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文)、《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等还对受处分人员在党政纪处分期间的考核、待遇等有关问题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