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黄璞琳:有关广告与虚假宣传的微博“微语”(2018-2019)

 璞琳说法 2020-10-22

推荐阅读:黄璞琳:有关反垄断法的微博“微语”(2018-2019)

黄璞琳有关竞争法的原创文章(二)

黄璞琳有关广告法的文章与资料(二) 

——————

黄璞琳:有关广告与虚假宣传的微博“微语”(2018-2019)

黄璞琳

2018/1/20对于产品包装或者广告宣传中未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标注或者宣传产品相关信息的行为,如,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零能量”宣传标注为“零卡路里”的行为,标准制定部门作出的有关普通大众是否会误解、是否有竞争法上区别意义的判断,本身就不属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判断。竞争执法机关仅以此为据,放弃自己应承担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法定职责,是不应该的。

2018/2/28工商总局曾有答复认为,商场超市等销售商出售包装物上载有广告内容的商品的行为,不属广告发布行为。不过,对于商场超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品包装上载有虚假误导内容,但不予纠正而是继续以销售为目的陈列展示该商品的,个人认为宜认定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误导性商业宣传行为。

2018/3/27监制,应当是指监督制造,是产品质量管理中的一种手段。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生产厂家,在其产品上突出标注“北京****有限公司监制”字样,故意隐瞒所谓监制者是自己在香港设置的空壳企业,其所宣称的“监制”实际上根本不存在,意图引人误认为其产品制造是在北京企业监督下实施。我倾向于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2018/5/3有些企业有意注册一个文字商标,但实际使用时在该商标前面或者后面添加其他文字,有意误导消费者。个人认为,不管实际使用的相关文字或者其部分文字是否获得商标注册,也不管其是否作为商品名称使用(通用名称除外),只要在商业使用(包括商品包装及其他商业宣传中使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解且对交易决策有实质性影响的,就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2018/5/13不管是书名也好,其他商品名称也好,只要不是通用名称,都有可能起到商品促销之广告功能。若此类名称本身在商品包装或其他宣传载体上出现,足以误导消费者足以影响交易决策的,就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或引人误解宣传。若该商品名称使用了广告法禁止的内容,如绝对化用语,也同样应当按广告法予以规制。现在因为广告法最低罚款二十万元的不合理处罚设定,以及职业打假人的过量投诉举报甚至复议诉讼,相关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及法院就否定商品名称可能构成商业广告宣传的内容,进而排除广告法适用,实在不应该。

2018/7/5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在无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情况下,规章及其以下规范性文件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增设义务。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不属转基因成分的食品如实标注“非转基因”标识予以限制。那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三家公告,凭什么作如下权利减损、义务增设性规定:“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另外,从逻辑上,“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并不能当然得出“(我国)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结论,而且,未合法批准上市不代表不存在非法上市的可能,执法中怎么来证明“(我国)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希望能有人对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此公告提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建议。

2018/7/10在我国传统饮食文化中,一直认为冰糖雪梨有止咳润肺作用。因此,食品包装或者宣传单上宣传冰糖炖梨汤止咳润肺的,不宜认定为虚假宣传或者虚假广告,不构成对消费者欺诈。至于是否违反《广告法》有关食品广告不得宣传治疗功效、不得使用医疗用语的规定,那是另外一个问题。即,广告违法不等于欺诈消费者。

2018/7/17茶叶销售商将明知应知不存在获评金奖的散装茶叶,自行充装到标注有“金奖”字样的茶叶包装袋内的,该销售商构成虚假广告或者虚假宣传行为。

2018/8/18“遥遥领先”是绝对化用语,但“领先”不宜认定为绝对化用语。如果广告不能证明自己的品牌在宣传时处于领先地位,尤其是宣传时未限定时间、行业及地域,足以让相关公众对其品牌所处市场地位产生误解的,按虚假宣传处理为妥。

2018/8/20通用名称之外的商品名称,如果会让相关消费者产生商品性能等方面误解的,应认定为虚假宣传。

2018/12/2广告载体,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至少在目前来讲,用人体的头发(发式)、脸绘发布广告,不仅现实存有,而且为多数公众接受。

2019/3/13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别注意了与新广告法在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方面的衔接,却未注意商业诋毁与含有贬低内容广告的竞合与衔接,有些遗憾,也新增法律适用争论。

2019/4/3企业名称等商业标识使用,判定合法与否的关键在于,是否善意在先使用,是否足以市场混淆,是否不当利用他人商业标识知名度及声誉。企业名称注册,不是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挡箭牌,更别说香港注册。

2019/5/30在网络论坛上发帖推销商品的,能认定为商业广告或者其他商业宣传吗?若有证据证明是经营者自己或委托他人在网络论坛上发布含有推销其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且与该论坛相关管理者达成发布此内容帖子合意,尤其是向该论坛相关管理者支付费用的,宜认定为发布商业广告即互联网广告。若经营者并未与论坛管理者达成发贴宣传合意,而是自行利用论坛功能,自己或委托他人发贴宣传其商品或者服务的,宜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非广告形式的商业宣传。

2019/10/31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加入微信广告功能后,对于微信广告平台推送的广告,能够控制的,只是:1.向后决定要推送的某篇文章或者今后推送的文章,接受或者不接受微信广告平台投放的广告;2.决定接受微信广告平台投放广告的,对平台所投放广告的类别作出勾选,对文章中投放广告的位置作出选择;3.不能决定文章中推送的广告具体内容,也不知道会是什么广告(千人千面),即使有受众看到了虚假违法广告,也没有能力作出删除,除非删除全部已发文章。此情形下的微信公众号运营者,相当于户外广告中提供户外墙体使用权给广告公司的建筑物权利人。所以,对于此类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监管,关键在于加大对互联网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等平台商的监管,加大这些平台商的广告内容审查责任。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