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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企业如何应对新冠病毒疫情 对海外工程项目的影响

 lijd2016 2020-02-04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带来较大影响。作为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份额第一大国,我国工程承包企业海外工程项目的实施不可避免地将遭受风险。



 

我国企业承接的海外工程项目,大多从我国国内进行设备材料采购并输出我国劳务人员。据商务部统计,我国2018年对外承包工程带动我国设备出口近170亿美元,年末在外各类劳务人员约100万人。设备材料的采购和运输可能因疫情影响导致交付或运抵延迟,部分国家已经对我国人员采取进入限制,导致我施工人员无法及时进场,严重影响到项目的工期和实施成本,对我国工程承包企业项目执行收汇带来很大风险。现对相关风险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供工程承包企业参考。


工程承包企业因疫情可能面临的境外方风险

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相关行政措施,要求暂停来自中国货物的进口或中国人员的入境,导致项目施工无法继续执行;或项目所在国海关对中国出口的设备、材料进行严格的卫生检疫措施,对中国人员增加入境签证、工作许可难度,导致项目施工大大延期。


项目业主虽未终止合同,但以中国承包商工程执行延期违约为由:(i)不予确认延期工程量单;(ii)不予支付已确认量单。


业主终止合同,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并对承包商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进行索赔。

以上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将给中国承包商造成巨大损失。

疫情时期中国承包商如何保障自身在境外工程合同项下的权益
1、承包商要积极争取认定新冠病毒疫情为不可抗力
在国际工程承包实践中,对于不可抗力风险,一般通过两种方式加以处理:

一是在国际工程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可抗力风险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各自承担自己损失部分,而且不应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二是当事人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关不可抗力险的形式(如针对战争、政治暴乱、政变等政治风险投保信用保险)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这里我们主要说第一种方式。

由于每个海外工程承包项目签署合同条款存在差异,本文暂以目前国际上最为通行的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9版)通用条款(以下简称“1999版FIDIC通用条款”)为例。

“不可抗力”系指某种特殊的事件或情况:

(a)一方无法控制的;

(b)该方在签订合同前,不能对之进行合理准备的;

(c)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

(d)不能主要归因于他方的。

虽然通用条款列举了不可抗力的五种具体情形,但在表述中使用了“包括但不限于”的措辞,说明列举未穷尽所有不可抗力的情形。因此,可以推定此次疫情符合1999版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条件。






目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已新增关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在线申请功能。在2020年2月2日,中国贸促会向中国出口企业出具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代表了我国权威机构对这一疫情的属性认定。这对中国承包商在目前背景下履行举证责任非常有利。建议中国承包商在确定因疫情可能延期履约时积极向有关机构申请不可抗力认定书。


2、承包商应当及时向业主发送不可抗力通知

根据1999版FIDIC通用条款第19.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中规定,在阻碍或可能阻碍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天内,承包商应当向雇主发送不可抗力通知。发出通知后,承包商应在该不可抗力阻碍其履行义务期内免予履行该义务。否则,承包商将承担通知不及时导致的责任。鉴于此,建议中国承包商在确定项目可能延期履约的情况下,要及时向业主发送不可抗力通知,以此取得未来的主动权,也有助于保障自身的权益。

3、承包商要及时向业主提出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的索赔

根据1999版FIDIC通用条款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规定,

如果承包商认为,根据本条件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承包商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任何延长期和(或)任何追加款,承包商应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向业主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商应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雇主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4、承包商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不可抗力损失并防止损失扩大

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商有义务将不可抗力对工程的延误减至最小,并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疫情期间中国承包商如何应对业主的违约风险
如果合同继续履行,承包商应当及时行使不可抗力索赔权

如果业主提出继续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商应依照合同规定和适用法律的规定正确行使不可抗力索赔权,要求项目工期延长和(或)补偿增加费用。在业主对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损失进行补偿和(或)顺延工期后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合同终止履行,承包商应向业主索取剩余工程款与其他费用

根据1999版FIDIC通用条款第19.6款“自主选择终止、付款和解除”规定,不可抗力影响持续或累计阻碍工程实施达到一定时间,即不可抗力使基本上全部进展中的工程实施受到阻碍已连续84天,或由于同一通知的不可抗力断续阻碍几个期间累计140天,且该不可抗力使工程进展全部或大部受阻,当事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但业主有义务向承包商支付剩余工程款和其他费用。包括:


已有标价的剩余工程款,即已完成的、合同中有价格规定的任何工作的应付款额;


设备材料费,即为工程订购的、已交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有责任接受交付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在承包商原预期要完成工程的情况下,合理导致的任何其他费用或债务;


设备等撤场费,将临时工程和承包商设备撤离现场并运回承包商本国工作地点的费用;


人员遣散费,将终止日期时的完全为工程雇用的承包商的员工遣返回国的费用。

已投保短期出口特定合同保险的工程承包企业可视情况主张保险权益


如果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政府因疫情采取措施,禁止或限制业主根据商务合同进口来自中国的货物和服务(包括禁止来自中国的人员提供服务),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可视具体情况适用短期出口特定合同保险“政治风险”的约定。


如果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政府未禁止进口来自中国的设备或服务,项目工期未受影响,但业主以疫情为由单方面解除商务合同,或拒绝中国境内施工人员赴现场施工,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视具体情况适用短期出口特定合同保险“商业风险”的约定。


如果因新冠疫情,海外项目工期受到影响,但承包商按照不可抗力主张权益获得支持,并且按照商务合同及保险单有关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在此情况下,业主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相应支付义务。可视具体情况适用短期出口特定合同保险“商业风险”的约定。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视上述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损因的具体判定情况,按照保单约定对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已确立债权的应收工程款损失未确立债权的成本投入损失或预付款保函被恶意索回损失等风险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通过以上操作,中国工程承包企业正在执行的境外工程项目,因新冠疫情遇到的收汇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与保障。当然,每个海外工程项目所签署合同条款千差万别。如果在前期未对各种突发事件予以考虑并将其纳入不可抗力相关条款中,或任由海外业主对FIDIC通用条款进行不利于己方的修改,后期承包商则无法援引条款保障自身权益。因此,承包商在制定合同条款过程中应加强内部法律团队的建设或多借助外部专业律师团队的力量,合理审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不可否认,疫情的发生、项目延期是导致工程收汇风险产生的重要触发因素,通过投保短期出口特定合同保险,工程承包企业可以严守风险保障的底线,在重大不可控风险事件面前,确保经济利益不受损害,经营活动稳定进行。



短期出口特定合同保险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专门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和大型单机及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的保障收汇安全的信用保险产品。主要补偿出口(工程承包)企业在资本性货物出口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商根据商务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制造/建设期)和结束后(设备交付/工程完工),由于保单规定的进口国政治风险和买方/业主商业风险原因遭受的应收账款和成本投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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