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成都法院2014年--2019年遗嘱继承案件数据分析

 半刀博客 2020-02-04



随着老龄化的加剧与个人财富的累积,未来养老与继承问题将变得十分尖锐,如何做好财富管理布局,是人们值得思考的问题。根据最新的四川省人口统计公报显示,全省 60岁及以上人口1762万人,占比高达21.13%,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182万人,占比14.17%。为此,承凤家事团队通过在无讼网站收集的2014至2019年成都市各级人民法院541份有关遗嘱继承的裁判文书进行数据整理和归纳,并针对相关数据进行科学分析,供大家借鉴参考。




撤诉率

图一

如图一所示,在541份裁判文书中,有63份裁定撤回起诉,有9份裁定撤回上诉。撤诉裁定约占总裁判的13.3%,约占总裁定的53.7%。由此可见,遗嘱继承案件的撤诉率较高,这既有利于提升法院结案率,又能反映出很多当事人不愿对簿公堂,而是通过私力救济手段解决遗嘱继承纠纷,从而维系和谐的家庭关系。

遗嘱所涉类型

图二

      根据图二显示,在成都法院审理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主要有公证遗嘱(192份)、代书遗嘱(151份)、自书遗嘱(137份)、口头遗嘱(78份)、打印遗嘱(18份)和录音遗嘱(11份)六种类型。其中含有两个以上类型的遗嘱有46份。
      随着人们对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增强,更多的人愿意选择订立最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遗嘱。同时值得关注的是,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原有传统的记录与书写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打印遗嘱作为一种新型遗嘱类型,已经出现在审判实务中。但就目前来说打印遗嘱并非法定的遗嘱类型,其效力如何认定,我们将在下文中阐述。

数份遗嘱

图三

      在46份涉及两个以上遗嘱的裁判文书中,以遗嘱数量为标准进行划分,含两份遗嘱的裁判有23份,含三份遗嘱的裁判有8份,含四份及以上遗嘱的裁判则有10份。以遗嘱效力为标准进行划分,以公证遗嘱作为遗产分割依据的判决有9份,认定最后一份遗嘱有效的判决有33份(最后一份遗嘱不包含公证遗嘱),还有4份判决在认定遗嘱效力时,将数份遗嘱进行综合判断,认为与最后一份遗嘱相冲突部分之外的部分仍然有效。

    面对数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法官尽管存在以上三种裁判思路,但极大多数法官都倾向于这样的裁判观点,即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认定公证遗嘱有效;没有公证遗嘱,有证据证明最后一份遗嘱真实性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因此我们建议,尽量对所立遗嘱进行公证,因为根据《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尽管《民法典(草案)》继承编删除了这一条文,但在草案通过之前,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仍然是最不易被推翻的。若订立了数份遗嘱,应当在最后一份遗嘱中对之前订立的遗嘱作出回应,明确之前的遗嘱是否有效,避免自己的真实意思因数份遗嘱的存在而出现偏差。

口头遗嘱效力

图四



      如图四,在78份涉及口头遗嘱的裁判文书中,有54份被认定为无效,占比约69%,22份被认定为有效,占比28%,有1份则被认定为部分有效。

      通过以上数据可知,口头遗嘱被认定有效的难度较大。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由于危急情况的发生是口头遗嘱有效的一个重要前提,但怎样才算是危急情况,司法认定存在很大困难;其次,口头遗嘱至少需要两个见证人在场,但在危机情况下,很难找到合适的见证人;另外,口头遗嘱存在自动失效条件,即尽管被继承人在同时具备危急情况与见证人在场的条件下作出口头遗嘱,当危机情况消失后,口头遗嘱仍会失去效力因此,我们建议,提前对自己的财产做好规划,避免危急情况发生时才以口头方式订立遗嘱。若订立了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由于口头遗嘱失去效力,立遗嘱人应及时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另立遗嘱。


打印遗嘱效力

图五

      如图五,在18份涉及打印遗嘱的裁判文书中有14份被认定为有效,占比78%,有4份被认定为无效,占比22%。在这些样本裁判中,法院并不直接否定打印遗嘱的效力。对遗嘱效力的认定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有11份裁判认为,有证据证明打印遗嘱系立遗嘱人在完全主导与控制之下制作完成,且具备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的,可以认定打印遗嘱为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以外的人制作,且具备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代书遗嘱第二,有3份裁判认为,只要有证据证明打印遗嘱系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不管是否符合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都应认定有效。

      遗嘱作为要式行为,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在法律对打印遗嘱的规定缺位的情况下,大多数法官仍然会对其具体特征进行解剖,只有当打印遗嘱符合法定遗嘱类型的构成要件时,才能认定打印遗嘱为有效。若忽略遗嘱的要件形式,则会使法官在考察打印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问题上存在不同的认定方式,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此我们建议,立遗嘱时需注意遗嘱的法定表现形式,尽管《民法典(草案)》确立了打印遗嘱的法定地位,但在草案通过之前,尽量不要选择打印遗嘱。否则遗嘱继承人还需要证明打印遗嘱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遗嘱表现形式,当不符合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表现形式时,打印遗嘱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


诉争当事人与诉争遗产种类

图六

图七


     如图六所示,当事人为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裁判数量独占鳌头,其次分别为被继承人的配偶(156份)、养子女(156份)、继子女(36份)、保姆(13份)、朋友(7份)、外甥(3份)、侄子(1份)。

      人们在订立遗嘱时,总是会将最亲最爱的人列为继承人。最常见的便是把遗产留给离自己血缘关系最近的人。但通过图六可以看出,有很多遗嘱将保姆或朋友列为继承人;再婚家庭中,还会涉及继子女的继承问题,这足以见得在实务中,遗嘱继承案件隐含太多复杂的人物关系,当这些与立遗嘱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一齐涌进继承纠纷当中时,该类案件的审理难度是不言而喻的。

     根据图七可知,遗嘱继承涉及的遗产种类具有多样性。其中房产与存款是继承纠纷中最常见的诉争财产,分别位居诉争遗产中的第一位与第二位。特别是随着成都市经济的发展、购房政策的变化,房屋价格不断攀升,房屋自然成为继承案件中最主要的诉争财产。同时,有大量继承案件涉及拆迁安置补偿款与基金、保险、股权股份等金融产品的分割。 对于这些遗产的分割,将涉及金融领域法律法规、公司法、国家政策等规定的适用,加大了遗嘱继承案件审理难度。

     综合图六和图七,我们建议,人们在订立遗嘱时需要理清遗产范围,尤其当个人财产的种类多样复杂、财产数量较大、被继承人较多时,更应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以及不同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与范围。避免被继承人之间产生矛盾。

继承案件不断涌现,特别是在被继承人存在大额遗产与复杂的家庭关系情况下,家事律师如何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是我们值得深思的问题。在本篇文章中,若细抠每一项下的数据,我们都还能得出大量的实务裁判规则,如不同遗嘱的效力认定、不同当事人的遗产继承份额划分、遗产范围界定等等。对于这些问题,承凤家事团队将持续分享相应文章,敬请读者期待。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