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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广东萃和能源有限公司合作情况

 奔跑在成长路上 2020-02-05
原告:舟山朗恩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102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8K5QD28。
法定代表人:范靖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亮,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萃和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成汇街1号1603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347479882Y。
法定代表人:王恩稷。


原告舟山朗恩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32498.2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日1‰计算的滞纳金,审理中滞纳金变更为按年利率24%计算;

2、被告承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3日,被告作为供方与河北华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华晨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由被告向河北华晨公司供应98﹟车用汽油(V),数量3000吨±10%,交货方式为供方代运,合同对单价、总价等做出约定。2月6日,被告作为需方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由原告向被告供应98﹟车用汽油(V),数量3000吨±10%,交货方式为需方自提自运,合同对单价、总价、违约责任等做出约定

根据被告与烟台锦钰船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油轮运输合同》,上述两份关联《购销合同》的标的物由能垣1号船从山东省东营港装船运输至向河北华晨公司交货的海南省马村完成运输。河北华晨公司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但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32498.2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广东萃和公司未作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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