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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费发票丢失 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决说NO!

 法律止难争 2020-02-07
周亮外出游玩时遭遇意外,受伤后入院治疗。祸不单行,出院回家途中,医疗费发票不慎丢失。周亮费尽气力从医院找来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理赔时被保险公司以发票为复印件为由拒绝。协商未果后,周亮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今年1月,丰县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周亮保险金10000元。

【案情回放】

外出旅游发生意外

丰县小伙周亮有辆车,平时喜欢自驾游,去过全国不少地方。出于安全的考虑,他于2010年11月在当地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保额为10000元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3年7月,周亮独自开车前往上海游玩。一路还算顺畅。但天有不测风云,就在他进入城区没多久,天迅速暗了下来,并下起大雨。由于能见度很低,周亮不得不打起十二分精神驾驶汽车。但就是这样,在一次躲避路上行人的过程中,周亮的汽车失控打滑,撞上路边护栏,行人幸免于难,周亮的腿部却受了重伤,不得不住进当地医院进行治疗。

本来打算快快乐乐地旅游购物,哪知道非但预订好的星级酒店没能住上,还要在医院花钱受罪,周亮越想越窝囊。

在住院半个多月、花去6万多元医疗费后,周亮终于等到了出院。办理好手续、开完发票后,周亮拎着行李出院了。但由于急着赶火车,他将手提包忘在了出租车上。因为下车时没索要发票,一时半会儿也很难找到自己的手提包,周亮只好带着满腹怨气踏上了归程。

庭上争论复印发票是否有效

在家休养了大半年,2014年4月,周亮想起自己买的保险,打算拿着保险单去保险公司理赔。但转念一想,自己的医疗费发票随着手提包一起丢在了出租车上,周亮只好回到当初就医的医院再次索要发票。但医院没法重新开发票,周亮只好复印了医院留存的发票复印件以及病历、用药清单、出院小结等材料,并加盖了医院的公章,以此作为自己理赔的凭证。

从上海回来后,周亮找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要求其出示医疗费发票原件。周亮拿出医院提供的复印件,并讲述了发票原件丢失的经过。可保险公司依旧坚持索要发票原件,并表示如不能提供原件,将拒绝赔付保险金。

2014年8月,多次索赔无果后,周亮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双方主要围绕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能否以医疗费票据复印件不是有效票据为由拒绝理赔两个焦点展开辩论。

周亮认为,自己提供的病历、用药清单、出院小结能够证明自己住院的事实;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的发票复印件,也足以证明自己在医院看病并花去医药费若干;自己也从未在其他地方进行报销,保险公司理应支付自己保险金。

保险公司则认为,周亮投保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及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摔伤都是事实。但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提供的医疗费发票不是正规的原始发票,无法证明周亮是否已在其他部门办理报销,根据保险补偿原则,对原告周亮的理赔申请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1万元

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周亮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被告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该保险单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关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基于人身发生意外伤害而形成的保险,而损失补偿原则是适用于财产保险的一项重要原则。因此,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亦不适用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关于被告保险公司能否以医疗费票据复印件不是有效票据为由拒绝理赔的问题。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但并未要求必须提供相关资料原件。故保险公司不能以医疗费票据复印件不是有效票据为由拒绝理赔。

今年1月,法院一审判处保险公司支付周亮保险金10000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话法官】

法律没有规定申请理赔必须提供原件

记者: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

法官: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其从保险人处所能获得的赔偿只能以其实际损失为限。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质的规定。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收益。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该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其意义在于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记者: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法官:要判断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首先要明确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财产损失险还是人身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该条款明确的把意外伤害保险划分在人身保险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仍应属于人身保险范畴。因此,本案中,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以此拒赔没有依据。

记者:复印件能否作为有效票据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从中可以看出,法律没有规定申请理赔必须提供原件。

因此,在处理人身保险事故赔偿事宜时,只要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能够确认保险事故及相关费用已经发生,保险公司就应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不应以被保险人是否出具相关费用单据原件为必备条件。具体到本案中,原告医疗费发票原件丢失,其所就诊的医院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该复印件能够达到证明目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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