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纳成长工作室 心理咨询师专业伦理守则 一、总则 1、本工作室心理咨询师获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职责实施相应范围的咨询和辅导工作。 2、心理咨询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来访者的心理健康,挖掘和发展来访者的心理潜能,本工作室咨询师之首要任务在于尊重来访者的尊严并增进其权益。 3、心理咨询以助人自助为宗旨。 二、尊重来访者的权益 4、心理咨询师应尊重来访者的自主决定权。来访者有接受或拒绝辅导的权利,心理咨询师在辅导前应告知辅导关系的性质、目的、过程、技术的运用、限制及损益等,以帮助来访者做决定。 5、心理咨询师不应向来访者做不实的承诺,不可夸大辅导的效果,或隐藏辅导的副作用。心理咨询师应给予来访者询问的机会,并且做出适当的回答与解说。唯有当来访者对于心理辅导的相关疑问获得澄清,且来访者表示同意接受辅导,心理辅导才可以正式开始。 6、心理咨询师应根据来访来访者的需要、能力及身心状况,与其共同研拟辅导计划,讨论并评估计划的可行性及预期的效果,尽量尊重来访者的自主决定权,并为其最佳利益着想。 7、心理咨询师在开展辅导服务时,应尊重来访者的文化背景与个别差异,不得因年龄、性别、种族、国籍、出生地、宗教信仰、政治立场、生理残障、语言等因素而予以歧视。 三、心理咨询师的专业责任 8、心理咨询师应觉知自己的专业知识与能力限制,不得接受或处理超越个人专业知识与能力的个案。 9、心理咨询师应对自我的身心状况提高警觉,若发现自我身心状况欠佳,则不宜从事辅导服务,以免对来访者造成伤害。必要时,应暂停辅导服务。 10、心理咨询师在辅导过程中应谨言慎行,避免对来访者造成伤害。应觉知自己的价值观、信念、态度和行为,不得强制来访者接受自己的价值观。 11、心理咨询师提供辅导时,应设法就问题的界定、改变的目标、使用的技术及咨询的预期结果与来访者达成较一致的看法。 12、心理咨询师与来访者之间不得建立咨询以外的任何关系。尽量避免双重关系(尽量不与熟人、亲友、同事建立辅导关系),更不得利用来访者对辅导员的信任谋取私利。 13、心理咨询师应不定期地参加专业训练,接受现场督导,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心理咨询中的保密原则 14、心理咨询师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辅导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时的限度。 15、在心理咨询过程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自我伤害、伤害他人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必要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或家属)。或与其他心理咨询师进行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的信息暴露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16、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它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它资料之中,非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验看。 17、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辅导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五、心理测量的使用 18、心理咨询师要审慎选用心理测量工具,评估其信度、效度、常模和实用性,避免误导。 19、心理咨询师在实施心理测量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测量的性质、目的、过程及结果的运用,尊重其自主决定权。 20、心理咨询师在解释测验资料时应力求客观、正确及完整,应审慎配合其它测验结果及测验以外的资料做解释,避免偏见和成见、误解及不实的报告。 六、转介与结束咨询 21、当心理咨询师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来访者进行辅导或其辅导问题超出自身能力之外时,应向来访者作出明确的说明,并本着对 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咨询师,同时做好转介时来访者的情绪处理。 22、当心理咨询师认为来访者有精神疾病方面问题时,应及时咨询精神科医生,并将来访者转诊至相关医疗机构治疗。 23、心理咨询师应按照辅导计划提前告知来访者辅导结束的日期,针对来访者对辅导结束的看法与需求作适当处理。只有在下述情形中,心理咨询师可征求来访者同意提早结束辅导或转介: a. 来访者不再受益时,可结束辅导。 b. 来访者不需要继续辅导服务时,可结束辅导。 c. 辅导不符合来访者的需要和利益时,可结束辅导。 d. 来访者主动要求转介时,可结束辅导,帮其转介。 e 由于受主客观等因素影响,心理咨询师难以继续提供有效辅导,可结束辅导,帮其转介。 通纳成长工作室 201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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