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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中的事实推定问题

 余文唐 2020-02-07
 Presumption judgment xceptfew presum ption definedpresum ption orepresum ption presuming ithhis herlogic system thosepresum ptions eredefined presumption presumption factlack lso,how presumption stillneeded divided riterexpounds generaltheory presumption firstchapter. fterdefinin presumption riteranalyzed existence presumption irstanalyzing from theory angle, presumption factcould practice hichpresum ption factbrings hesecond chapter describes presumption herelevant term presumptio hineselaw lyfound judicialinterpretation. ith"Pengyu case"* example, riteranalyzed presumption rdic resu lt sh rela te presumption clearstandards presumption judge\\ho usepresum ption fact hethird chapter presumption lawsystem ericanlaw system persuasiveburden. persuasiveburden illtransfer otherparly because presumption fact,estab lished tw theory,one ubbletheory", hichbelieve presumption persuasiveburden otherparty: othertheory "persuasiveburden transfer", hichbelieve presumption illtransfer otherparty. heform er theo ry leadduring judicialprocess. hecivil law system ostdefines presumption ay,onlyfew detail differences am ong those countries. riteranalyzed jurysystem separately, because veryvaluable system lastchapter, fferedher sim ple adv ice. riterbeliev es presumption should analyze individ ual peop le from his hereducation background, fam ily structure, religious belief, li\ ing area ifferentelem cnts. sendthem differentdatabase. presumption selectpeo ple from database ostsim ilar researchresult, resultshow accurateenough lor specificcase, judgecould according resultspresum canprotect judgefrom presumption akesure practice presumption stablestandard. eywords: presum ption fact:logical reasoning: burden proof;ev idence la lassific 在诉讼实践过程中,要证明唯一确定的案件事实是较为困难的。若不同案件 i-'的不同证明对象都以唯一确定为证明标准显然是不合理的。当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一方举证不足 以证明唯一确定的案件事实时,法官的选择通常为或者坚持要 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举证,否则将承担不利的诉讼责任,或者利用事实推 定方法,得出一个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的结论。 事实推定与证明责任分配制度都是在司法审判过程 中法官的裁判方法和依 据。证明责任分配在法条中规定较为明确,法官适用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判案所负 风险较小。但是若法官面对一方举证足以使法官对待证事实形成 内心确信之时, 仍坚持僵化适用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不进行推定,难免有消极怠工,不积极主动 追寻案件真相之嫌 司法实践当中都有大量的运用,但是至今,也没有一个确定明确标准的规定描述 事实推定适用的前提和方法 。目前阶段 ,我国的事实推定依靠的是法官按照 经验法则进行,在法律条文中仅对事实推定进行 了概括性描述,并无相关的具体 规定。由于法官之间的差异 ,形成各 自独特 的逻辑体系,总结出属于各 自的经验 法则,然后依照 自己的逻辑体系和经验法则进行推定,得出的推定事实就充满法 自不同的特色。这品然是不利于推定事实的准确性,不利于当事人的。但是,法官各具特色的经验法则并不代表事实推定在司法实践当屮不可行 ,相反,各具 特色的经验法则说明根据每个人的经历与环境不同,在相似的群体中就会形成相 似的经验法则。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去寻觅这种群体间共通的经验法则 是保证事实推定稳定性及准确性的方法。由南京 “彭宇案”为切入点看我国的事实推定的适用现状,如今事实推定的 运用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混乱,由于法律缺失,法宫适用事实推定时承担较大风险。 但事实推定作为审判过程中行之有效的裁判方法,弃之不用是不符合实际的。所 以在总结国内外的各种司法实践后,笔者尽可能的提出一种模式使得事实推定 题有较为清晰的适用模式及标准,保证法官适用事实推定的积极主动性的前提 第一章事实推定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事实推定的基本概念 推定的概念及其分类所谓推定是指当某一或某些事实的存在时,做出的另一相应事实存在或不 存在的假定,法律术语中的推定是指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常常用的一种裁判方法, 其可以某种程度上减轻主张推定事实旳原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并把证明推定事实不存在或基础事实有误的证明责任转移于对方 当事人。我 国法 学者对推定分类的观点与大陆法系对推定分类的观点一致 ,将推定分为法律推定 和事实推定两种。其中法律推定是指在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当法律规定 的前提 (即基础事实)出现并被查明时,必须得出相应确定的结论 (即推定事实, 存在或不存在 )的推理过程 。陈一云教授主编的 199 年版《证据学》上编者介 绍说:“法律上的推定,是法律明确规定,当确认某一事实存在时,就应 假定另一事实的存在,而这种被推定的事实不用加以证明。”法律推定的存在是体现立法者对司法审判的限制,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特定事件发生后可能 产生的结果必须依照立法者的逻辑进行推理并得出与立法者一致的结论 与法律推定不同的,事实推定的前提就是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是法官基 自由心证做出,是依照法官的逻辑得 出的推定而不是依照立法者的逻辑得 推定。事实推定又称为司法推定或诉讼中的推定,当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没有提供或者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案件的关键事实或主要事实,法官无法通过获得 的证据 (基础事实)得出确定唯一的案件事实,就必须依靠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 证据链不完整,证据缺失的前提下,推测所缺少的那一环证据的可能情况有哪些, 而这些情况的发生几率分别又有多少,最终在不完整证据链的前提下,做 出最为 接近案件事实的推理 (推定事实),同时赋予对方当事人提出反驳的权利,若对 方当事人不提供反证或者提出的反证不足以推翻推定事实,则该推定事实可以作 为法官裁判的依据。所以,事实推定有两方面效力:1 、证明效力,一旦法官得 出推定事实,而对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足够的反证使推翻推定事实的存在存疑 么法官就可以直接认定推定事实存在 2、程序效力,当推定事实初步成立之后,证明推定事实存在存疑的证明责任将转移到对方当事人,从而对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双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产生一定影 实践中,立法者会把经得起时间考验、能体现立法者立法目的、能引导 好的社会风尚、符合主流价值观的事实推定上升为法律推定。目前,我国法律推定为数不多,司法审判中的推定绝大多数为法官基于 自由心证,依照 日常生活准 贝1」,逻辑推理而 事实推定的对象证据根据其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分为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两类,凡是能够证明 案件情况事实是通过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称为言词证据。凡是能够 证明案件情况事实是通过物品的外部形态特征或者记载的内容思想表现 出来的 证据,称为实物证据。事实推定的适用通常是在证据不充足或证据真伪不明的情 况下。这种情况通常表现为或实物证据之间有冲突,或言辞证据与实物证据无法 彼此印证,或所有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唯一确定的案件事实。实物证据的 真伪可以通过各种科学手段进行鉴定和分析,但言辞证据的真伪尚未有严格准确 的手段进行辨别,虽然测谎仪的已经存在很久,但是由于人的复杂性,这类手段 都没有办法 以数据的形式准确的判断言辞证据的真伪,不能适用于庭审过程 此之外,当证据链不完整时,缺失的一环的倾向性也较为模糊。在这两种情况下,.就需要法官依照经验法则进行逻辑推理。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事实推定的对象基本可以分为:1 、案件中某事 件发生的可能性,也就是基于现有证据进行分析在特定情况下某现象或某事件发 生或不发生的几率是多少,这种推定虽然也要依靠经验法则,但常常伴有相关数 据作为分析依据,通常较为准确 、案件中行为人究竟采取何种行为及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如何,因为人作为一个个体的生长过程中收到的教育 接触的事务甚至包括遗传因素等原因,形成了不同的价值体系和逻辑体系,这造成人行为的主观思想难以预测,但是在长期的生活经验积累下,因为各项因素相 似或相同的群体中,会产生共同倾向的价值判断和逻辑推理,若我们寻找到这种 共同的倾 向,就可以较为准确的对行为人的主观动态进行判断,这在现代多门科 学中都得到了证实。 第二节 事实推定的学理基础 证明标准对事实推定的影响正如上文所说,事实推定是在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唯一确定的前提下适用 的,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为不足 是否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是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为直接证据,凡是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个侧面或者某 一个环节,需要与其它证据相互结合,相互印证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为间接证据。 比如说在一起凶杀暗中,证人 案发现场附近的监视录像,拍摄到的内容为在案发 当天下午四点零二分,B 慌慌张张旳从 的房间附近出来。同时警方找到 和别人很大声争吵,大约四点的时候传来了一声惨叫。”之后,警方取得 法医的尸检报告,显示死者的致死原因是被硬物刺破颈动脉,失血过多死亡,死亡时间大约是下午四点到五点之间。(1 法医的尸检报告这四个证据分别属于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都不能单独证明 上述案例中的四个证据是否可以相互印证,串联成一条完美的证据链,证明就是 这个事实呢?也许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可 以轻易说:“肯定是 可是大家是如何分析推理得出的这个结论,这个的推论的合理性有多少,推论结果的正确率又有多高?仅上述间接证据是否能证明B 杀了 呢?在诉讼中是不可以的,因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 而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又没有办法排除有第三人在场,杀了 从另外的道路逃走而没有被监视录像拍到这个事实。如果可以证明监视录像没有盲点,而监视录像所拍摄范围是离开 房间出来,此时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己经完整到排除了 有其他人杀 。但这不是事实推定,而是逻辑推理。事实推定和逻辑推理的区别在于结论是否唯一确定。 以上是刑事案件,而我们试图分析的是影响定罪的案件事实,证明标准要达 到排除合理怀疑。但是在实际诉讼实践中,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达到如此高的 证明标准,即使是刑事案件,也不是所有的案件事实都需要达到这么高的证明标 准。那么,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针对什么类型的案件、案件中什么类型的事 实、在什么样 的程序和条件下应 当适用事实推定? 这是笔者将在本文中讨论的 问题 经验法则不统一的原因 大前提多样化程度 原始狂圣 完全发雇 在人类社会初期,生活水平较低、生产方式不发达 ,为了能够生存 人类必须选样团结起来 ,以部落的形式或 长的领地形式生存。这样在 定的鲜体中,长期存在着固定的生活方式,这群人就会自然而然形成 f彳己的生活 >j惯,或者,我们可 以称之为本部落文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从原始社会、奴隶 社会到封建社会 ,虽然生活生产方式进步极大,似是原本形成的部落文化 并没ff 完仝消灭,而是在不同的发展之路上,随着成成功,实 力、地位的不断攀升 失败,一步步丧失自主权 ,形成 了不同的阶级。部落文化就逐渐在融合与淘汰 变为阶级文化。1不同的阶级不同的思想,不同的价值观。但 由于交通交流工 ji-的彳〈发达,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在相对稳史的地域里 ,各自的阶级文化也足 相对稳定的。在 以上两种社会形态下,事实推^ 前ifii所说,彳[实推定足山大前提 (II常生活经验法则 小前提C具体案件 =>推定车实。在以上的社会形态中,人们的恐维方式、价值观在 ?定的群体51都 是相对固定的,这就对我们确定大前提 但是今大的事实推定问题已经+ 再如此简单,随着工、Ik 革命之后,首先是科 学技术的突 飞猛进,使得社会生活水平急速提高、社会分工越发复杂和明确 类的'彳活方式和思维方式都开始按照不同的地域、不同的社会分工产生了不同的 变化,价值取 向多元化。紧接着人类越进步、越开化 ,就越来越明白“人 人卞而平等 ”这种高尚的价值追求,虽然有着不同的生活条件,何是 人们都努力 想要打破这种既定的枷锁 ,追求 “自由、平等 ”的生存权利 )时,交通工具和信息交流工具技术的进步,让我们越来越体会到 “地球村 ”的概念 ,不同的地域 不同阶层的人频繁而密集的交流着 。此时,平衡稳定的价值观彻底被打乱,传统 思想 中的价值观 、道德观都受到 了严峻的挑战,形成了现在这种 也许很久以后,当这种 ”达到一种极致,各种价值观最 终会趋于统一 那时,才可以真正意义上解决円常生活经验法则的确定问题,也达到一种确定无 误的事实推定的适用方法。但显然这是 目前所无法做到的,所 以,本文追求的是 讨论一种现行有效的方法,如何在当前这种大前提 日常经验法则混乱的情况下, 尽可能稳定的适用事实推定,使得司法审判中的事实推定可以达到相对公正和恒 常的水平 休谟的恒常关系理论休谟认为推理的基础是在直观经验的层面存在恒常联系,但是其作为持有怀 疑论和不可知论的哲学家,又认为仅凭直观经验和单纯的理性分析是无法确定恒 常联系的存在的。 《人性论》一书中,休谟提出有了接近和接续关系的两个对象也不必然有因果关系,进而提出 “恒常结合”这一概念,即 “相似的对象永远被置于相似的 接近和接续关系中”。2通俗的来讲,若我们无数次看到A 出现,通常会伴随着发 出现的时候,思维会自然的转 向对象 的存在。休谟得出结论:“因果关系是涵盖了接近、接续和恒常结合的一种哲学关系……当观念之间产生了一种结合时,我们就能对它进行推理。” 通过上面的描述可以发现,我们是将日常生活中看见的和记忆 的进行整合, 形成经验 ,而推理判断我们没有看见或 记忆的东西 ,推理是建立在经验之上形成。 休谟提出把人类理性分为:根据知识所做的推理,根据证明所做的推理和根 据盖然判断所做的推理。知识是指由观念的比较所得的信据。证明是指由因果关 系得到的,没有任何怀疑和不确定性的论证。盖然判断是指仍待有不确定性论据 的推理,又叫推测性判断。4 根据知识所做的推理是科学实验,在诉讼过程中, 我们可以理解为直接证据证明;而根据证明所做的推理我们可以理解为完整证据 链所做的推定,对于推定的结果是唯一的,肯定的;而盖然判断则是本文的主题 事实推定。 休漠认为人不能凭直观感觉经验及单纯的理性分析得到对象间的必然联系。 所以要进行推理,就必须依靠我们 日常生活中经验的积累,同时还要假设两个大 前提:第一、我们没有经历的例子必然类似于我们所经历的例子;第二、自然的 进程永远一直的保持不变。5 这两个大前提的提出,暴露了 “恒常结合 ”的不足之处。同样用 日常经验来 推翻这两个假设的大前提,我们看到滚油总伴随着高温 ,如果有人将手放入滚油 当中,一定会资伤,但是我们都看到过将手放入滚油又将手完好无损拿出的杂耍 表演,原因是其中加了少许醋。若凭借经验看到对象一 (人将手伸入装有滚油的 锅中) 就利用 “恒常结合”理论推理判断对象二 (人的手必将烫伤 )会伴随发生, 那么这个推断的结果在杂耍表演中必将是错误的。因为我们忽略了在我们没有经 历的例子中存在 了我们看不到的与我们经历过的例子不同的变化因素,导致推理 的结果完全不同。即经验不总是对的,这也就说明,推定结果的正确与否取决于 我们对对象之间的恒常联系是否有清晰、准确、全面的归纳。 培根作为现代实验科学的真正始祖,是不折不扣的经验主义哲学家,他相信经验通过思维和实验可 以促进和提高。 他提出有四类假象蒙蔽人们的心灵:一、族类假象,根源于人类本身。人类 总把人类的本性混杂到事务的本性中去,从而歪曲了事务的真相。人的理智常有 先入为主的偏见,人的思维常常受情感或意志的支配。培根说:“人类理解力就 像一面四凸镜,因为接受了不规律的光线,所 以反映事务时会夹带 自身的特性, 从而歪曲了事物的原貌。” 6二、洞穴假象,是单个人的假象,每一个人都各有 己的洞穴。7即每个人考虑问题都会从自己的角度出发,根据自己的性格、爱好、习惯、教育等等做出不同的预期和判断。三、市场假象 ,是人们互相间的交往和 联系而形成的假象。8是指因为人们在来往交际中因语言概念的不确定、不严格 产生的思维混乱。四、剧场假象 ,是指不加批判而盲 目地顺从各种学派或权威 上述的四假象学说就揭露了事实推定的大前提经验法则确定的难题。因为人 的基因差异、教育差异、生活环境差异甚至交友差异都会产生不 同的价值观继而 产生不同的价值判断,当面临同样的问题时会做出决然不同的选择 我们所讨论的事实推定讲究大前提(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小前提(具体案 件事实 )=>推定事实,是典型的演绎推理,即由一般原理推 出特殊个例 。但是一 般原理应该如何确定,培根提出了归纳法。归纳法是一种从个别到一般的论证方 培根倡导把各个对象细化成元素,然后按照元素不同进行分类,不同元素相 结合,得 出的结论就会趋于同一领域 。这就修正了休谟 “恒常结合 ”理论的缺陷, 从更精确的角度来分析经验带给我们的逻辑。 其余学理原理能作为事实推定理论基石的,与休谟、培根相关的哲学原理相关的还有拉康 提出的 “主体间性”概念在社会学上的主体间性也被众多哲学家广为研究。“主 ”概念承认在不同领域内的主体具有社会统一性,正如本章第一节所述, 同等的阶级、教育背景、生活环境容易造成相同的价值观和逻辑判断。众多哲学 家在研究 “主体间性 ”过程中,多多少少都会倡导交往行为,以建立互相理解、 沟通的交往理性,这也是笔者提到的在很久以后能够最终正确适用事实推定的理 论基础 ,当然,这具有乌托邦的性质 第三节事实推定的价值功能 事实推定有利于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事实推定是适用于法官 已得证据不足 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的前提下。以事实 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是建立在法官查明事实真相和正确适 用法律的基础之上,当基础事实不足 以证明案件事实之时,法官有拒绝裁判、驳 回起诉、不予受理、调解解决、按心证的比例作出裁判、运用举证责任作出裁判 这八种可能的应对措施 但是 “唯有依据举证责任作出裁判才具有正当性和 普适性,而其他各种应对措施或者不具有正当性,或者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适用 而笔者认为,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以针对案件做出判决为目的,法官 有三种选择,一是以基础事实不足为由,坚持继续调查取证,査清事实真相 是依据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判决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三是在不足的基础事实之上运用 日常经验法则进行事实推定,并给予原不 负有证明责任一方以反驳的权利,若该方当事人提 出反证不足以推翻推定事实 法官得以推定事实为依据适用正确的法律,做出相应的判决。三种选择相比较,第一种选择虽然更忠于事实,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由于案件事实的历史性、现 阶段的科学水平、侦查手段等技术并不完善,人类诉讼证明活动的滞后性、相对 性、有限性I2,先不论第一种选择要耗时多久,花费人力多少,单单最终能够查 明真相的案件比率就将是较低的一个百分比,并且,法该有云:“迟来的正义即 为非正义”,若在实践当中都采取第一种忠于事实的选择,那么对于急需判决来 平息纷争的当事人双方都将是一场巨大的消耗战,对于有钱有势的大财团都将是 不可承受之重,更不用提平 民百姓。这种方式将极大 的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显然,在实践中是极为不可取的。所以,我们就会在司法实践中选择第二种或第 三种途径来解决案件。第二种途径,运用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来裁判案件,在司法 实践当中的应用极为普遍。证明责任分配实际上是对长久 以来诉讼经验的一种总 结,是衡量了各种因素之后做出的一种价值 比较与取舍,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得 到普遍的适用,是因为其可 以迫使双方当事人更积极的搜集证据,有利于法官接 近案件事实;同时,因为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在个案诉讼之前,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诉讼的公正公平。但是,依照证明责任分配进行裁判时,法官并不是依照 自己 内心相信的事实,而是依照双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分配根据各 自能力所提供的证 据所做的当事人必须接受的一种裁判。当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有巨大差别,而 法律上又没有分类保护的时候,证明责任分配就将使法官做出偏离客观事实的裁 判。并且,证明责任分配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往往被法官利用为工作懈怠的一种借 口,当案件审理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以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为由径行判决, 放弃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和追寻。笔者认为,举证责任应当是在穷尽各种手段追寻 事实仍不可得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理性妥协。而第三种选择中的事实推定即为 追寻案件事实过程 中行之有效的一种手段 当在证明责任分配适用之前,追寻事实过程中运用事实推定的方法辅助法官调查和追寻案件事实。事实推定的优点 显而易见,即提高诉讼效率,因为其适用之时都是在一方穷尽举证手段仍不能将 待证事实至于唯一确定状态的情况,事实推定的适用,显然有利于案件审理的继 续进行 。但缺点也非常明显,即会部分牺牲案件事实,因为推定事实仅是高度盖 然性事件,而不具有唯一确定性。既然第一个选择在司法实践当中不能广泛适用, 第二个选择又应在穷尽所有追寻和调查事实真相之手段之后,为了诉讼的公正和 效率我们就要极大可能适用最优的事实推定以降低第三种途径的漏洞,提高推定 事实的准确性,以达到诉讼公正的 目的。在穷尽各种手段仍不能得 出事实真相时, 才可以按照证明责任分配进行裁判 事实推定有利于证明责任分配理论更灵活合理有学者认为,运用事实推定会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导致不公正。这是对事 实推定运用的误解。事实推定的适用的确会在某种程度上转移举证责任的分配, 诉讼中,适用事实推定,是对 日常经验法则的尊重。因为事实推定的适用基础是 根据 日常经验法则当 事实存在的时候,B存在的可能性非常大 ,当法官看到负 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基础事实 确实存在的时候,就可以推断推定事实 司法实践中,因为举证能力的悬殊,当环环相扣的证据链仅差一环即可首尾相接,法官根据经验法则可以由已知的事实 自然而然得出事实 的存在是唯一确实的,就明显不公正;相反,若法官运用事实推定,得出推定事实 的存在,然后赋予原本不负有证明责任一方提出反证的权利 ,由其来举证推翻事实 存在的可能性就相对简单。这样不但是对 円常经验法则旳尊重,也优化了证明责任分配 实推定是法官避免死板的适用证明责任分配裁判案件的能动性努力,其成果推定事实就更可能接近案件事实,因为推定事实是一般情况下、常态情况下会得出的 结论,虽然没有达到完全证明的程度,但仍比直接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具有更 高的公正可能性。因而,笔者认为,诉讼中,应将得 以推定之事实进行推定,而 后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进行裁判才是合理的。 第二章 事实推定的本土实践 第一节 事实推定的制度规定 我国司法针对事实推定问题进行规定的具体法条为数不多,笔者仅找到 以下 两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己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 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己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 事实; (六)己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 (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 除外。13 本法条中的第一款第 (一)、(三)项即为本文讨论的事实推定。其中(一)众所周知的事实是 指在一定范围内为普通知识经验的人所知晓的事实。普通知识经验的人中当然包 括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官判断有关事实是否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其中的 (三)推定的事实,包括依照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两种方式所得出的推定事实。 事实推定中,当基础事实得到证明,法官就可以依照 日常经验法则进行推定,对 推定事实无需再加 以证明,但是在该法条第二款 中,明确规定了原不负有证 以提供相反的证据以推翻推定 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若千 问题的意见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2 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3 己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5 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I4该法条与上一法条极为类似,除第二项提到的众所周知的事实为事实推定外 其余三项皆为法律推定。目前,我国对于事实推定制度的规定还仅限于司法解释中,且条文简单 关规则无明确规定。法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导致了事实推定在诉讼过程中运用的不确定性及局限性,不利于诉讼公正的 目标的实现 第二节事实推定的司法实务-- 以南京 ”案情案件原告徐寿兰是 64 岁的退休职工 ,2006 30分左右 其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两辆83 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跑 向后面 一辆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本案被告 26 岁的小伙子彭宇正巧 从这辆车的后 门第一个下车……徐寿兰倒地,彭宇发现将其扶起 ,并与后来赶到 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期间还代付了 200 元医药费……徐寿兰一 纸诉状将彭宇告上法庭,声称 自己是被彭宇撞倒,彭宇抗辩说 自己仅仅是做好事, 助人为乐,与徐寿兰倒地之事实并无任何关系 。法院最后推定彭宇并非在做好人 好事,引用公平原则,判定彭宇负 40% 的责任 本案经媒体报道,引起社会上的轩然大波,荀责当时办案法官的判决荒谬,同情彭宇助人为乐反被诬。“彭宇案 ”早于 200 年末就以达成调解协议,在司法 程序上应当算是尘埃落定。但法院及当事人双方都未将事实真相公开,直到 2012 16日,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书记刘志伟接受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的 采访,第一次公开了案件事实,彭宇承认其的确撞到了徐寿兰。至此,办案法官 适用事实推定得出的推定结论才被真正认可。 “彭宇案”中的事实推定“彭宇案”真正引起社会关注的主要原因,是南京市鼓楼区人 民法院王浩法 官的一纸判决。编号为(2007 212号的判决书上被媒体断章取义 而广为流传的一段是这样的:彭宇 “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 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 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 自行 离开”,但彭宇 “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惇”。对事发当日彭宇主动替原告 支付 200 多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 “不合情 理”,应为彭宇撞人的 “赔偿款” 15。 该判决另一为人i后病的原因是王浩法官采纳 了原告方所提供的案发 宇在南京市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做的笔录照片及誊写资料作为证据材 料。而该照片为原告徐老太的儿子潘辉于案发第二天用其摩托罗拉 780手机拍 ,笔录原稿不翼而飞,而潘辉的身份为南京市公安机关的高层人员。仅凭上述资料,基于最朴素的分析,可 以做出法官专业水平不足 ,推理所用 的曰常规则显然偏离主流道德标准及采用证据有失偏颇等结论。而本案的法官也 的确因为这份判决书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但是,本案的判决书是否真的如此失水 该判决书I6在针对徐老太倒地是由于彭宇撞击之事实进行事实推定的过程中,竭尽所能的说明理由,也许,王法官的语言表达不够合理和恰当,或者其适 用事实推定过程中某些经验法则选择不够准确,如 ,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 的可能性较大 ”,这个推理就明显缺乏大前提 两人相撞是因为二人在同一时间出现在同一空间上,彭宇是否第一个下车并不能增大其与原告相撞 的可能性。但是,将任何事物置于显微镜之下 ,其都几乎不可 能是完美的,在我们近乎荀刻的批判了这一纸判决时,我们应当客观的来分析该 判决书的事实推定及相关问题 很多媒体在对“谁主张,谁举证 ”这个法律理念模糊不清 的时候 ,就做 法院判决不公的结论。所以,我们首先看本案中对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适用是否 存在明显错误。媒体表达的意思是,徐老太主张是彭宇将其撞伤 ,就应 举证证明这个事实,当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徐老太撞伤唯一肯定的原因是彭宇撞 击之时,就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但是实际上,徐老太提供的笔录照片、誊写资 料、能够与笔录照片相印证的警方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 已经履行 了其举证责任 在一起民事诉讼 中,徐老太的举证形成 了相对完整的证据链 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之所 以说是证据链是相对完整,是因为彭宇对作为证据的案发当 时的笔录照片的真伪持有疑义,认为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实际上 ,在案件审判 过程中,当徐老太的举证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 明标准 ,王法官内心倾 向相信徐 老太的倒地受伤是因为彭宇撞击这一事实,就可以得出彭宇撞伤徐老太的推定事 实,并赋予彭宇以反驳的权利。而彭宇提出徐老太儿子潘辉的身份有影响证据真伪之可能,誊写资料及笔录照片是伪证时,彭宇就负有举证证 明以上证据为伪或 者举证证明推定事实可能存在错误的责任。但是在本案中,彭宇除了口头质疑以 上证据的真实性 以外并未能提供任何相反证据推翻推定事实。按照上文对事实推 定概念的描述,当法官依照并未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多项证据使用事实推定时,另 一方当事人有提供反证证明推定事实不成立或存在不成立的可能性的权利,当该 方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 明推定事实不成立或可能不成立时,法官有权利按 照推定事实进行裁判。以上论述证明,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是严格按照证明责 任分配进行的。 本案中王浩法官在得出判决时于多处适用 了事实推定,得 出以下结论:1 外力因素导致原告倒地可能性大;2、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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