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是一家综合性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负责员工统一招聘、培训以及公司形象宣传等,由于集团公司并不开展具体业务,账面只有成本费用支出,没有营业收入,出现了600万元的亏损。临近年底,集团公司准备按照一定比例向各个子公司收取管理费,请问集团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能否税前扣除? DJZ回复:根据国税发2008年8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同时第二条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贵公司向各个子公司提供了人员招聘、培训以及公司形象宣传服务,不属于2008年8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管理费内容,应该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正常的劳务或者服务进行处理,与子公司签订人员招聘、培训以及宣传分摊协议,向子公司开具培训服务类发票或者直接将宣传费用分摊至各个子公司,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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