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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抗辩”与“反诉”

 长白山图书馆藏 2020-02-12

作者:广东增华律师事务所 许泳珊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抗辩”与“反诉”

图片来源于百度图片,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人一旦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发包人一般会以抗辩或反诉的方式提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或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那么,抗辩与反诉的区别是什么?在实践中,法院又是如何认定?

· 在了解法院是如何认定此问题前,先了解一下抗辩与反诉的区别。

1、抗辩是当事人通过主张有利自己的事实、证据用于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而维护自己权益的方法。

2、反诉是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是一项独立的请求权,目的是用于吞并、抵消或排斥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综上可知,反诉是被告向原告提出的一个独立的诉,只是同本诉合并审理,而抗辩只是被告为了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诉讼手段。

· 实践中,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出的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

失、支付违约金等请求时,应当提出反诉还是抗辩,最高院以及各省高院的相关规定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备注: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双方在合同约定。)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8条规定:'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按反诉还是抗辩处理?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的,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2)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工程欠款纠纷案件中,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的,可以作为抗辩处理。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提起反诉。'

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第八条规定'发包单位(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要求施工单位(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应当提起反诉。发包人以质量不符约定为由仅请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或者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直接将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赔偿金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的,属于抗辩,无需反诉。'

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九条规定'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为由提出的对抗性主张,究竟是抗辩还是反诉?承包人诉请给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的质量规范标准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

7、《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条规定'问: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是否必须反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应否支持?答:发包人可以以此抗辩,请求在工程价款中扣减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也可以提起反诉,请求承包人支付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提起反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8、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六条规定'尚未竣工验收或使用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质量标准为由,主张减少工程价款或者扣除修复费用的,属于抗辩。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又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提起反诉。'

9、《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第38条规定'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规定、工期延误等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告知发包人应提起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承包人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发包人在其他法院另行起诉承包人主张上述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发包人在前诉中提起反诉。发包人坚持立案的,后立案的法院应主动将案件移送到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第39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付工程价款的,可以将发包人因修理、返工或重建而支付的费用在工程款中予以扣减。'第40条规定'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又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或者拒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撞自使用后,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合格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或者拒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除外。'

· 根据上述最高院的解释以及各省高院的解答,对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为由提出的拒

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主张,应当提出反诉还是抗辩,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主张,总结如下:

一、按照抗辩处理的:

1、发包人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的:(1)如果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此时如果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可以抗辩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损失,但如果该损失超过质量保证金数额的,发包人抗辩从工程款中拒付、减付的,一般不予支持,应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2)不管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3)建设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质量规范标准的。

2、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可以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等合理费用的,发包人由此主张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上述费用的,属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抗辩。

二、按照反诉或另行起诉处理的:

1、工程已超过缺陷责任期,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除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外),一般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应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损失。

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

4、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工期延误索赔的。

5、其他在实体上或程序上应当采用反诉或另行起诉的情形。

综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并结合最高院、当地省高院的相关规定,从而考虑在诉讼中应是抗辩还是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这将影响案件的诉讼进程及当事人的权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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