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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心整理】私募投资基金300问(6)

 刘永斌律师 2020-02-12


作者 | 刘永斌律师团队

本文由本平台原创,转载需注明作者及出处

141、哪些私募主体应当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142、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是否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143、私募基金进行托管时,托管机构是否有义务对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复核?

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144、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方式是什么?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披露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并应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145、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其他平台披露的信息与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不一致时,投资者应如何有效识别?

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146、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哪些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情况、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涉及私募基金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和仲裁和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147、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时应当禁止哪些行为?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48、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什么信息

私募基金募集期间,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募集期限、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和其他事项等内容。

149、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也可以与投资者就信息披露事宜作出约定?

考虑到私募投资基金的非公开属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授予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投资者充分的自治权,二者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对信息披露的内容、频度、方式、渠道等做出约定。

150、在私募基金运作期间,对私募基金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时限有何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151、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 万元以上的,对其信息披露有什么特殊要求?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 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152、在私募基金运作期间,对私募基金年度披露的内容和时限有何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4 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等。

153、发生哪些重大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主要针对偶发的、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下列信息: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九)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154、私募投资基金披露的内容和频度与公募基金有什么区别?

公募基金要求每日披露一次,公募基金应当以公开的方式向投资者公开进行;而私募基金仅要求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一次,私募基金的披露应当以非公开的形式进行。

155、对私募基金信息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有什么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156、私募股权基金有哪些退出方式?

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有上市退出、并购退出、清算退出、回购等。

157、上市退出的方式有哪些?

私募股权基金选择上市方式退出的,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种是直接上市(首次公开发行),一种是借壳上市。

158、上市退出上哪些不利因素?

首先,企业上市标准较高、成本昂贵;第二,企业公开发行上市面临诸多风险;第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以后,还要担负起信息披露的义务和防御敌意收购的压力;第四,根据相关上市规则的规定,企业公开发行后,不能使分心啊资本从企业中立即退出,规定了一定时间的股票禁售期,因此,即使所投资企业成功上市,投资者也要承担收益不能立即变现或者资本收益大幅的巨大风险。

159、借壳上市是指什么?

实践中,将部分非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和股票交易规则,通过协议或在二级市场中收购上市公司(即“壳公司”)并取得控股权来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的交易行为,称为买壳上市(或者借壳上市),买壳上市通常由两步完成:第一步是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控制上市公司;第二步是完成资产注入,即上市公司通过反向收购非上市公司的资产或者采用定向增发的形式,将非上市公司的有关业务和资产注入到上市公司中去,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

160、借壳上市的优势和不利因素分别是什么?

借壳上市是借助现有的已上市的壳公司而实现本企业在资本市场的公开融资。它的优势在于:第一,上市的不确定性因素大大降低,因为在企业借壳上市的过程中,“壳公司”的上市公司身份是确定的,一般不会出现经过长时间审批流程和高成本的运作最终导致上市失败的情况;第二,借壳上市的时间成本较为固定,很少受到法律政策及经济环境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但是,借壳上市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利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第一,壳公司资源稀缺;第二,成本较高,因为借壳上市需要先将壳资源购买下来,需要大量的现金流来支付高额的购买费用;第三,企业文化不易整合。

161、借壳上市需要遵守哪些规则?

借壳上市属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形式之一,指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取得上市地位。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股权收购至少要遵守以下基本规则:第一,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第二,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第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162、境内上市退出和境外上市退出有何不同?

第一,境外上市的门槛相对较低,发行上市以及再融资难度都少于国内证券市场;第二,境外上市的操作周期较短,在境内上市,一般需要两到三年的准备期;第三,境外上市对企业国际知名品牌和知名度的提升优于境内上市;第四,境外上市可以获得更好地流动性,同时境外上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受国内政策变动的影响。

163、境外直接上市和间接境外上市有什么不同?

境外直接上市是指境内的股份公司直接以境内公司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间接境外上市通常由企业的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在境外注册一个专为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成立的税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过海外重组,将境内的企业权益(包括股权或资产)的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注入该海外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体在海外上市。

164、境内股份公司申请境外上市的流程是?

(一)公司申请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文件。

(二)中国证监会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对公司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进行受理、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中国证监会在收到公司申请文件后,可就涉及的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等事宜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四)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通知后,可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初步申请;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核准文件后,可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正式申请。

(五)公司应在完成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就境外发行上市的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核准文件有效期为12个月。

(七)境外上市公司在同一境外交易所转板上市的,应在完成转板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就转板上市的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165、与企业在境外直接上市相比,红筹模式有哪些优势?

第一,红筹模式面临的法律阻碍更少。红筹上市的主体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该控股公司本身只需遵守离岸公司登记地的法律,可以避免受居住地国和拟上市地法律的双重制约,上市标准低,且易被各方接受。第二,企业通常选择在开曼群岛等英美法律关联地区设立离岸公司,这些地区的有关法律更为宽松,也更容易被国际投资者、国际主要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因此成功上市的几率更大,获得更好发行价格的可能性也更大。第三,红筹模式下股权运作也更为方便。由于红筹上市的股权运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权的运作实行授权资本制,包括发行普通股股票和各类由公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优先股股票、转增股本、股权转让等大量股权运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处理,并可授权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者董事会决定,因而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166、PE选择红筹模式退出时,面临的障碍主要是什么?

我国政府对红筹模式运作中涉及我国利益的环节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而这些监管称为PE红筹退出的阻碍。第一,在外汇监管方面,对拟通过返程投资控制境内资产的企业仍受到严格的外汇登记审批管制。如果缺少必要的登记程序,所融资金以及今后上市公司分红、股息、清算收益、转股或减资等款项调拨回境内将被禁止。第二,如果外国投资者拟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只有两类外国投资者符合条件,一类是境外上市公司,另一类是特殊目的公司。但以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作为特殊手段并购境内企业或者资产的,必须在12个月内完成境外上市,否则境内公司股权结构要恢复到股权并购前的状态。而且,境内公司和自然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时,必须向商务部报批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而且须报送特殊目的公司最终控制人身份证明文件和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之后才能去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

167、什么是并购?

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合称,兼并和收购(merge and acquisition,M&A)以财务回报为首要目的,投资者在时机成熟时,通过并购将自己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份转让,从而实现资本退出。并购是战略资本退出比较常用的一种方式。其中兼并是指由一家实力较强的公司与其他一家或者几家独立的公司合并组成新公司;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或产权从而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行为。如果单纯PE退出的角度讲,并购是指PE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股权通过出售给第三方的方式实现退出,这里所指的第三方,可能是其他实业投资者,也可以是其他PE投资者。

168、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有何区别?

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不同。股权并购的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企业的股东,而资产并购的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企业。2、标的不同。股权并购的标的是目标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而资产并购的标的则是目标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3、税负不同。在股权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并购方和目标企业的股东,目标企业本身无需承担任何税负。在资产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并购方和目标企业,目标企业的股东无需面临任何直接的税负。 4、债务风险不同。在股权并购中,如果并购方收购的是目标企业的部分股权,那么,并购方成为目标企业的股东之一,并购方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目标企业的原有债务。而在资产并购中,目标企业的债务无需并购方承担,因此并购方仅需调查资产本身的潜在风险。 

169、并购退出有哪些优势?

第一,投资者可以通过并购得到现金或可流通证券;第二,投资者可以获取一定量的溢价回报,保证一定的投资收益;第三,出售企业的费用成本也较IPO方式,不需要高额的保荐、调查、承销费用。第四,并购对项目企业自身的类型、规模没有特定的要求,较少受资产规模、经营年限、连续盈利等法律规定的约束,比公开发行上市的程序也更为简便和快捷,不确定性也小的多。

170、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何通过股权回购的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

在被投资企业发展不是特别顺利的时候,私募股权投资者可以按照事前在投资协议中与被投资企业约定的公司回购、管理层回购、员工回购以及原始股东回购条款,实现从被投资企业顺利退出。

171、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份有什么限制性条件?

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172、PE投资者在签署股权回购条款时应当注意什么?

第一,在权利行使时间方面,PE投资者应当尽可能设定一个较长的时间,从而为被投资企业预留一个足够的发展时间以达到其设定的目标。第二,摸清创业企业原始股东真实的资产状况,这是企业原始股东回购股权的经济基础。第三,在设计股权回购条款时,不仅要注意遵守国家法律规定,还要注意回购条件的可操作性,比如在回购方式上允许分期回购,在回购价格上设置一个合理的价位等。

173、清算退出的方式有哪些?

清算包括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两种方式,因此,私募股权基金也可以通过解散和破产两种方式退出。

174、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有何不同?

第一,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二, 清算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第三,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强制清算时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从法定人员范围中以法定程序和方法选任。第四,  债权人的作用迥异。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的地位被动,清算程序由清算组掌握;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清算程序,决定公司清算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处理方案等。

175、什么是优先清算权?

优先清算权是指PE在目标企业清算或者结束业务时,具有的优先于其他普通股股东获得分配的权利。典型的优先清算权分为3种,即无参与权的优先股,有充分参与权的优先股和附上限的优先股参与权。

176、优先清算权条款的约定在实践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对于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对于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因此,优先清算权的约定在法律上存在障碍。

177、清算的程序是什么?

第一,组建清算组;第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三,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第四,提出财产估价和清算方案。第五,分配财产。

178、PE联合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有什么优势?

对上市公司而言,第一,消除并购前期风险。通过并购基金提前了解目标企业,减少未来并购信息不对称风险。第二、杠杆收购,不占用过多资金。参与设立并购基金进行收购属于杠杆收购,只需付出部分出资,且根据项目进度逐期支付,剩余资金由外部募集,即可锁定并购标的,不占用上市企业过多的营运资金。第三、提高并购效率。第四,提高公司实力,提升公司估值。对PE机构来说,首先,可以提高投资退出的安全性。这种模式在投资之初就锁定了特定上市公司作为退出渠道,从而提高了PE投资的安全边界。其次,可以降低募资难度。

179、PE联合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的模式有哪些?

(1)上市公司直接与PE合作设立并购基金;(2)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合作再联手PE设立并购基金;(3)上市公司与PE子公司合作设立并购基金;(4)上市公司子公司联合PE设立并购基金。

180、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为PE退出提供了哪些交易场所?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PE退出的渠道将变得更加顺畅,除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和深证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外,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和区域产权交易市场都为PE提供了退出的渠道。

181、私募投资基金一般通过哪些方式参与证券投资?

一是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私募投资基金投资入股或受让股权;二是首发企业发行新股时,私募投资基金作为网下投资者参与新股询价申购;三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权类证券(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等)时,私募投资基金由发行人董事会事先确定为投资者;四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时,私募投资基金作为网下认购对象参与证券发行。

182、契约型私募基金能否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故私募基金(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183、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时,在挂牌审查时是否需要还原至实际股东?

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184、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股份能否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

可以。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1、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申请挂牌时,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契约型私募基金列示为股东,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充分披露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同时,主办券商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一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并已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批准手续;二是该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三是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投资的合规性;四是契约型私募基金权益人是否为拟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

2、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通过挂牌备案审查,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挂牌业务部负责核对《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涉及股东信息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3、中国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核对股份登记信息与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后,将股份直接登记在契约型私募基金名下。

185、在企业申请挂牌环节,对中介机构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有何具体要求?

1、 若申请挂牌公司或申请挂牌公司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其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2、 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股票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关于股票发行的专项意见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186、在挂牌公司发行融资等环节,对中介机构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有何具体要求?

在挂牌公司报送的股票发行融资备案材料中,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分别核查挂牌公司股票认购对象和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其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分别在《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和《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专门说明。

187、在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环节,对中介机构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有何具体要求?

在挂牌公司披露的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应当分别核查交易对手方和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其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专门说明。

188、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有何要求?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办理完登记手续并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文件后方可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189、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在报价系统开展私募证券业务,有何要求?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在报价系统开展私募证券业务应向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为报价系统参与人,在申请注册为报价系统参与人后可在报价系统申请开展私募产品投资、创设、推荐、代理交易等业务中一项或多项业务。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私募产品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190、哪些主体为私募基金申请开户?

私募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开户,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基金,也可以由资产托管人申请开户。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为私募基金开立证券账户,应直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

申请人可以在哪里办理私募基金开户业务?

申请私募基金开户业务,需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

191、私募投资基金有资产托管人的,能否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开户?

对于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投资基金,原则上由资产托管人直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开户手续。

192、每只私募基金是否只能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私募基金管理人每设立一只私募基金,可以按不同的证券交易场所各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193、申请开立私募基金证券账户,是否需要登记私募基金存续期?

申请开立私募基金证券账户,须登记私募基金存续期。私募基金延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应提交延期证明文件(加盖公章),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194、私募投资基金参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本公司”)负责结算的证券市场投资活动,采用何种结算模式? 

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本公司负责结算的证券市场投资活动,可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或托管人结算模式。

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的,私募投资基金作为券商的普通经纪客户,通过券商的经纪交易单元进行交易,通过其客户结算账户与本公司进行结算。

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私募投资基金须使用专用交易单元并事先获得交易所的书面同意,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通过托管人的托管结算账户与本公司进行结算;同时,托管人必须事先与本公司签订相关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对多边净额结算业务承担最终交收责任。

195、对于同一托管人负责结算的、同一家管理人的多个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托管人可否共用同一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清算?

答:可以,但托管人需自行办理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证券交易结算明细。

196、哪些私募投资基金可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按规定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后,可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经依法在有关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完成登记;

(二)基金管理人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管理实缴规模处于行业前列,并获得有关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的认可;

(三)基金管理人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债券投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以及相关专业人员;

(四)基金管理人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

(五)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未发生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没有因违法或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私募投资基金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并已经依法在有关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完成备案;

(七)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197、私募投资基金是否可以进入深圳证券交易所参与固定收益产品交易?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可以在深交所进行固定收益产品交易,固定收益产品包括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

198、私募投资基金可以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哪些债券品种交易?

私募投资基金可以参与在深交所上市或挂牌的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交易。公开发行债券的具体品种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具体品种包括私募债券、可交换私募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

199、私募投资基金如何开户进入深圳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

 根据2014年3月2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每设立一只私募基金,可以按不同的证券交易场所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到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各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基金,也可以由资产托管人申请开户。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为“基金管理人全称-私募基金名称”,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

200、在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中,私募投资基金一般通过哪些方式参与?

在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中,私募投资基金一般通过五种方式参与:一是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中,作为发行对象;二是上市公司合并、分立申请中,作为非上市公司(吸并方或非吸并方)的股东;三是配套融资申请中,作为锁价发行对象;四是配套融资申请中,作为询价发行对象;五是要约豁免义务申请中,作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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