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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结婚了?先搞懂这些问题吧,受益无穷

 大浪湾一号 2020-02-13

一、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受理的情形是哪几种?

非法同居不是一个法律词汇,《婚姻法》并没有禁止婚前同居、非婚同居。同居和有些不文明现象相比显然要高尚的多。当事人只有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才会受理。单方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一般情况下,妇女、儿童是弱势群体,法院具体分割财产时,会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以及过错程度。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二、分手或解除同居关系,能否要求对方返还“赠送”的财物?

有此种问题的同志,家庭条件一般不太好或者给对方的财物过于贵重。同居期间,为讨得对方欢心,今天买衣件服、明天买个包,够狠的话同一张照片无死角朋友圈晒九张。万一走到恩断义绝的那天,一方自愿送给对方的财物一般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个要不回来,另一个不用返还。

三、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男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婚姻法》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条有个前提就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啥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只此一种受法律保护。法律保护天真善良的人,但不保护太太天真太善良的人。言归正传,根据1990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精神,法院一般会受理男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待女方分娩后再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四、彩礼与嫁妆是爱情的“安全阀”还是埋的“雷”?

彩礼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在封建社会这种婚姻叫“聘取婚”。提起彩礼时,咋就没人说是封建残余了?彩礼从以前的百里挑一、千里挑一、万里挑一,都恶化甚至超越万紫千红一片绿了。送彩礼的原因有二,一是显示自己家庭有实力;二是满足对方虚荣心。

嫁妆是妇女在结婚时带到丈夫家里的钱、物。送嫁妆的原因有二,一是为了女儿过得更好些,贴补家用,或以备应急;二是尽量给女儿争取在男方家的地位,嫁妆多可以显示女方家有经济实力。由此看来彩礼和嫁妆是符合经济人成本收益分析或效用最大化的。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第(1)项应该隐含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同居的情形。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人支付彩礼、嫁妆、办理婚宴酒席后以夫妻之名同居生活。可惜的是自1994年之后,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姻”法律不予保护。第(2)项的意思是办理结婚登记后,还未开始共同生活就又想单干了,彩礼应当退还。不过怎么证明是否同居生活是个技术活,万恶的朋友圈有时候可以发挥余热。不能说太多,不然要发生大事,很多人开始删朋友圈,也有很多人默默截了图。第(3)项就是那种东拼西凑、生活苦难户,媳妇没娶成,总不能还让人家饿死吧。彩礼就一个字:退(我可么说是全退)。

送嫁妆也是有技巧的,写到这里感觉像是给自己挖了个坑。女方家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在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是女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女方个人所有。在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可酌情返还。

五、书面的婚前财产协议有必要吗?

婚前财产协议基本可以解决以上所有问题,可惜国人始终无法接受该类协议。总觉得的因为有爱情,就可以抵过所有的风险。婚前协议经常出现的场合如再婚、财富力量悬殊、跨国婚姻。婚前财产协议是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婚后所取得的财产的归属作出的约定。可以共有,可以各自所有。可以部分,也可以全部。

结语:恋爱虽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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