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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知识:离婚或解除婚约时彩礼与嫁妆怎么处理?答案这里都有!

 胡开盛律师 2020-03-15


彩礼和嫁妆并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中国自古以来的婚姻习俗。一般认为,彩礼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以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缔结婚姻的意思;嫁妆是指女方出嫁时带到男方家的钱财和物品,这是女方娘家人在女方出嫁时赠送的。由于各地婚姻习俗差别较大,并不能进行这样严格的定义。

婚嫁之中男方送彩礼、女方陪嫁妆,均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习俗,男方双方一旦离婚或解除婚约的,那么彩礼、嫁妆该如何处理呢?笔者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就离婚或解除婚约时彩礼、嫁妆的处理发表几点浅见供大家参考。

关于彩礼的处理规定

实务中因彩礼产生纠纷最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对彩礼的返还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从条文的规定来看,主要是三种情形下应当返还: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本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赠与的财物,既然双方婚约解除或最终未缔结婚姻的,缔结婚姻的条件未成就,所赠与的财物理应返还。实务当中,如果未登记结婚的,但有共同一起生活的,根据在一起共同生活的长短一般酌情退还彩礼或不退还。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虽然法律上确认了婚姻关系,但是双方无婚姻之实,本质与第一点是一样的。实务中,男方需要举证证明双方未同居生活,一般举证比较困难。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男方可能自己本身无力支付彩礼,但为了缔结婚姻而举债支付彩礼,从公平的原则出发,此时离婚的应当返还彩礼。

对于彩礼的处理并非完全按上述标准,而是参考一方的过错情况、公平原则、当地习俗等情况进行处理。例如,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在一起生活了好多年并育有子女,这种情况再要求退还彩礼法院难支持。这一点与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项的意思相近,虽未登记结婚,但有婚姻之实,所以彩礼就不存退还问题。

关于嫁妆的处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当中并没有特别规定嫁妆的处理问题,这是因为实务当中嫁妆的争议相对于彩礼来说并不多,因为大多婚姻纠纷当中,彩礼一般涉及的金额大,而且彩礼也是必须支付的婚姻习俗,嫁妆一般涉及的金额比较小,并且婚姻关系缔结时嫁妆也不必须要支付的,所以关于嫁妆的处理问题应当根据一般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性质和彩礼一样,同样属于赠与行为,所以是赠与给一方的,还是赠与给夫妻双方的,笔者认为主要看赠与发生的时间。 

司法实务当中,登记结婚和举办结婚仪式大都不是在同一天进行的,如果是先举办结婚仪式,后登记结婚的,则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如果是先登记结婚,后举办结婚仪式的,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确认归属。

关于处理嫁妆时的一般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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