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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抬物价丨最高罚款7万元!信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首批价格违法案例

 关于我 2020-02-14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李鑫 通讯员 汪星晨

今日下午,记者从信阳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信阳市市场监管局坚持把稳定防护用品、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作为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的重要监管对象,通过强化宣传引导、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等措施,全力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活需求和健康权益。现对全市第一批疫情防控相关商品价格违法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2020年1月27日,信阳市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对新县佰信大药房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于1月26日从安徽金玉堂保健品经营部购进2500ML医用酒精50瓶,售价70元/瓶、500ml医用酒精60瓶,售价18元/瓶、100ml医用酒精240瓶,售价6元/瓶。经核实,所购进3种规格酒精均有余货。2020年1月21日从安徽金玉堂保健品经营部购进一次性医用口罩200包,售价20元/包;1月22日从安徽华源大全保健经营部购进一次性医用口罩118包,售价为25元/包,现场发现该药店一次性医用口罩剩余一包。上述商品均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进货凭证,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所售商品超出正常价格销售。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已按照相关程序对其作出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0年1月27日上午,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电话举报对同心大药房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按照相关程序对其作出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0年2月2日上午,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羊山新诚大药房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按照相关程序对其作出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0年2月1日下午,信阳市息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对息县城关镇千佛庵西路北大街468号信阳荣盛大药房有限公司千佛庵店依法进行检查。 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所销售的部分药品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张贴标价签执行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按照相关程序对其作出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0年2月3日,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新县民仁医药超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超市2020年1月21日至22日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平均售价为8.5元/包,进货价格为4.5元/包,加价率为88.9%。2020年1月26日起,在未索取进货发票,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也未建立销售记录的情况下,从互联网某购物平台以7.5元/包的价格购进30包(1包*20只),以30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加价率为300%。2020年1月30日、31日分3次从网名为“往事随风不堪回首”、“初心”处购进货值金额为630元、792元、490元的不同规格一次性使用口罩,自述共购进30包,对其中规格为1包*20只的16包一次性口罩以高达50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已按照相关程序对其作出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0年2月5日下午,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光山县天乐大药房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药房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按照相关程序对其作出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0年1月 27 日,潢川县市场监管局黄国分局根据投诉对潢川县全美饰品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潢川县全美饰品店销售的口罩有三款,分别是:MASKMASK牌口罩,霍尼韦尔牌口罩,飘安牌口罩,现场检查时未见对以上销售的商品有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潢川县市场监管局已按照相关程序对其作出35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2020年1月29日下午,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电话举报对淮滨县壹加壹超市(二高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淮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按照相关程序对其作出5000元的行政处罚。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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