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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表格教你如何进行合同审查

 TMMMYSPACE 2020-02-20
   合同审查是律师执业必备技能,也是律师基本的法律服务业务之一,关于合同审查的要点,向来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于同一份合同,不同的律师肯定有自己不同的审查方法,有不同的要求。合同有复杂有简单,其内容不仅涉及我们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当事人的合同形式也是各有不同。

笔者认为,律师在进行合同审查时,不仅仅应当考虑合同中的风险、合规方面,还应当充分考虑合同可签约,可交易性,合同的价值在于履行,若律师审查合同后导致合同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无法履行,则合同审查的目的也就不在了。
当然,考虑合同可签约、可交易并不代表对其中的风险视而不见,在进行合同审查过程中,利用何种方法进行审查也是同样重要的,在合同审查中,一般律师可采用的方式是利用文档批注方式进行风险披露,提请当事人予以注意风险,或者直接在合同中利用修订模式对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有风险部分直接进行修改,以及两种方式同时使用,采取何种方式审查合同需要综合当事人自身条件,需求、合同性质等方面进行考虑。
  

   合同审查之难,在于没有一个标准化的操作流程进行,也难以制定审查标准。笔者结合合同审查的经验,制作了以下合同审查表格,并且对常见的几类合同风险点进行了总结,在进行合同审查时,对照下表进行合同审查有助于我们减少工作量,明确思路,减少合同审查的时间。

一、合同审查操作表

合同形式审查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重点

防范技巧

1

合同类型

(1)有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2)无名合同:参照相类似有名合同规则审查。

根据合同内容判断合同类型,并注意不同有名合同审查重点。

2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合同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正文、结尾。

(1)首部一般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双方当事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

(2)正文一般包括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目的(常见的鉴于条款)、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终止、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保密、权利放弃、权利转让、继承者和受让人、修订、可分割性、全部协议(常见的取代条款)、未尽事宜、通知、合同正副本份数及保存、附件等;合同结尾一般包括签约单位盖章及签约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等)

若合同有示范文本可参照示范文本进行审查条款是否完备。

3

合同内容

(1)合同文本是否文字准确;表述是否严谨;格式是否规范;前后逻辑是否一致。   

(2)合同名称与内容是否相符(如是否把此合同写成彼合同)。

(3)法律用语是否准确(如是否把“定金”错写成“订金”,“权利”写成“权力”,使用“大约”、“相当”等模糊词)。

(4) 称谓前后是否一致(如:甲方乙方、买方卖方均出现,且没有指代关系)。

(5) 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分期付款总金额与合同总金额是否一致等。

(6) 期限表述是否一致(如“期限一年”与“2009年3月至2010年4月”)。

(7) 注意合同有无附件以及附件与主合同的关系,审查附件的内容是否与主合同一致;序号、附件指代是否矛盾。

(8)合同是否有立项审批、是否超标审批;合同内容是否超出所依据文件的内容范围。

1.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从有利于委托人的角度审查合同。

2.兼顾公平,努力促成交易。

合同实质性审查

条款

内容

示范条款

防范技巧

合同背景

1)背景

2)目的

(1)当事人的数量、相互关系、法律地位、签约能力;之前是否有过交易、是否发生过纠纷、在先交易与本次交易的关系;本次交易是否签署过相关文件、交易哪方处于优势地位、本次交易对当事人重要程度。

(2)审查合同的目的。只有明确合同目的才能清楚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规划”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确保合同的有效。

注意与当事人提前了解合同订立背景与目的,避免审查方向错误。

1、针对合同的根本目的的可行性进行风险提示;

2、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质进行风险提示;

3、涉及特殊事项,对委托人的资质进行风险提示。

主体

1)自然人

2)法人

3)其他组织

(1)自然人姓名应当与身份证上同一,一般包括的信息有: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单位及职务、住所地、身份证号码;是否是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应当与其营业证照或官方证书上的名称同一,一般包括的信息有: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通过年检或过期或被吊销及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资格证明;

(3)合同各方当事人信息是否正确(如当事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是否一致;当事人银行账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是否完整、正确等)。

(4) 非合同当事人签署的合同,审查是否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审查授权委托书,可尽量避免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合同,避免可能导致的合同被变更、被撤销或无效的后果)。

(5)合同相对方的选择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如:应当招投标的项目,是否进行招投标)。

(6)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同项目,要根据合同内容审查对方的资质现状,即有否获得相关资质及目前效力情况(如建筑承包资质共四级,只能承包与其级别相符的工程,通信类、供电类还要经过特定审批)

(7)对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必要评估,如根据其经营现状、以往合作情况以及其他客户评价等等因素对其履行能力及信用程度进行考量,以保证签约后顺利履行合同。

1、绝对必要条款,要求准确唯一。

2、地址,电话,开户行,银行账号纠纷时方便查封。

3、证照过期或被吊销问题;

4、自然人授权问题。

5、标准书写方式:

甲方(乙方):                   

公司/个人通信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条  款


鉴于条款,又称叙述性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背景、目的等进行的叙述和说明,一般位于合同主体条款之后合同正文之前。鉴于条款一般不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不属于合同必备条款。对于复杂合同(如资产收购、投资、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PPP项目以及涉外合同)而言,鉴于条款在合同解释、承担责任、争议解决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鉴于条款的内容及作用不同,可以分为三类:

1)目的型鉴于条款。用于叙述合同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即通过合同所希望达到的目的;

2)背景型鉴于条款。用于叙述该合同签订的客观背景,用来介绍达成合同的背景,帮助理解合同内容;

3)标的型鉴于条款,用于叙述标的物的物理属性、权属状况,以达到充分告知避免欺诈之目的。


标的

合同的标的分为物、行为、权利等三大类。

(1)物品类标的条款(物又分为种类物、多品种采购和特定物、单品种采购的不同情形)

对于种类物或者采购品种较多的买卖通常采用表格式的方式。

1、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2、总价的构成,是否含税,发票的开具。防止部分解除情形的出现。

(2)服务类的标的条款,需要结合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进行约定,一般不会在一个合同条文中约定,而是由多个条款来进行约定。

(3)权利类标的条款,需要结合权利的来源、性质、状态及权利让渡情况等进行界定,通常也是由多个条款来进行综合界定。

质量条  款

质量及检验

第四条  质量及检验

4.1 质量标准。本合同项下卖方出售给买方的货物执行GB/T25975-2010国家标准。

4.2 货物检验。买方在卖方提货时,对货物的规格、数量、包装等表面瑕疵进行检查,若有异议应当当时提出,由卖方进行调换。买方未当时提出异议的,视为货物的规格、数量、包装符合规定。对于货物的内在品质,由买方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垫付费用,如有异议,买方应当在提货后45天内以书面方式向卖方提出,并应同时提供检验报告,否则视为货物质量符合约定。

4.3 异议处理。在买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情况下,卖方在10日之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答复,逾期视为卖方认可买方提出的质量异议。在卖方认可买方提出的质量异议的情况下,买方有权暂停支付货款,并有权要求卖方按照本合同第XX条关于质量违约的条款承担违约责任。若卖方不认可买方提出的质量异议的,可以从买方提走的货物中另行取样送至XXXX进行检验,取样及送检过程买方全程参与。若检验结论显示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则检验费用(含买方的检验费用)、买方提货费用以及货物在买方保管期间产生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同时卖方还应按照本合同第XX条关于质量违约的条款承担违约责任。若检验结论显示货物质量符合约定,则检验费用(含买方的检验费用)、买方提货费用以及货物在买方保管期间产生的费用均由买方自行承担。

1、合同的核心条款。质量标准是否明确;检验及异议期是否明确、合理;

2、检验费用的承担;救济途径是什么。

3、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4、应注意验收与付款的衔接问题。

5、注意保修期限的起始点和保修期内故障的处理。

履行条  款

结算、支付

(1)把价款的支付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合同义务的履行和防控对方违约风险结合起来,把价款的支付条件和对方在各阶段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密切联系,通过设定价款支付的时间点和付款比例来促使合同对方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最大限度发挥付款条款的风险控制作用。

(2)注意审查是否把不应一次性付款的合同选择了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的合同,付款比例是否恰当,首付款比例是否过高;付款条件是否与制约对方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相结合等。

1、合同要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2、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清楚。

3、应当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前续签事宜,条件,程序等。

4、付款方式:应注意审查付款条件。分期付款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权利义务条  款


(1)权利义务条款的合规定、周延性、公平性、可操作性和倾向性。

(2)义务条款是违约责任条款的前提,有什么义务,违反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权利义务一般具体规定在各个条款中。

2、相对公平不重不漏。

3、针对合同中显失公平的条款进行风险提示,并提出修改建议;

4、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视委托人的地位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退还支付款项或者采取替代性方案;

5、格式合同中,限制、免责条款需要以加黑、加粗的形式予以特别提示。

违约责任条  款


违约责任形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守约方的制约权等。在制作违约责任条款时,应当针对具体合同特点及核心利益进行设置,并遵循如下原则:

(1)违约责任应当与合同义务相对应。一是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的对应,二是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形态的对应;

(2)违约责任应具可操作性。违约责任应当是明确而具体的,不宜含糊或过于笼统;违约责任在设置上要以我们的核心利益为出发点,主次结合,宽严相济;

(3)违约责任应具合法性。不同的违约责任形态对违约方的制约力度和效果不尽相同,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就具体的违约行为约定不同的违约责任形式;违约金不能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否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调整;定金必须实际交付,且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1、尽量穷尽各种可能的违约假设并设立违约处理方式。约定违约情形、违约责任,违约所产生的损失范围及赔偿。

3、一切从最稳妥的角度出发,多作风险提示,切忌想当然;

4、基于当事人的合同地位,可以选择对违约责任进行笼统规定或者在每一个违约责任处进行强调;

5、就违约责任的类型而言,可以视情况建议增加违约金条款等,避免出现损失难以证明等情况。

免责条  款


免责条款,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事先约定,旨在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的条款。对于该类条款,应当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中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的条款无效。

1、注意工伤概不负责;商品售出概不负责。等无效约定;

2、注意《合同法》五十三条规定的无效免责条款:(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通知送  达

条款


主要注意双方约定的联系方式是否完整(包括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送达方式是否明确。

人员,方式,送达时间的约定等。


保密条  款


保密条款的基本要素:保密信息的范围、保密人员、保密期限、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及例外等内容。

1、合同内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在合同中载明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各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2、当事人可以约定对技术合同中所涉及的仅为少数专家掌握,并使拥有者在竞争中获得优势的技术情报、资料、数据、信息和其他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3、当事人可以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所涉及的技术进步程度、生命周期以及其在竞争中的优势等因素,商定技术保密的范围、时间以及各方应承担的保密责任。

4、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无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各方均应继续承担保密条款约定的保密义务。

5、保密条款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相抵触。 

保密条款应当一并约定违约责任。

合同变更终止条款


1、变更:有关合同内容的增加、减少、修改,应当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2、终止:《合同法》第91条规定了合同终止的若干情况: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约定了终止情形的,应当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方式,后果。

纠纷解  决

条款


(1)约定管辖不能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

(2)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为争议解决方法,不要约定既可由法院管辖又可由仲裁机构裁决,也不要约定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

(3)涉及仲裁条款的,应当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事项;约定法院管辖的应选择对我方有利的法院。

1、不能约定即仲裁又诉讼;

2、约定诉讼管辖法院最好明确;

效力条  款


此处指的是合同是否生效或是否失效。实践中,合同的效力条款一般表述应为: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于需要办理批注、登记手续的,一般表述应为“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成立,自_____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不可抗  力

条款


1、对于不可抗力条款的具体设置,应根据我方在具体合同中的不同地位来具体分析。如合同中的主要义务由相对方履行,则此条可原则性规定,列举的不可抗力事件则尽可能少;

2、如我方需承担具体合同的主要义务的,则建议对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应尽可能细化,采取列举的方式,尽最大可能将可能对我方履行合同造成影响的情形都约定为不可抗力事件,以便发生此类情况时,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避免相关法律风险的发生。

3、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程序。

如我方义务相对较轻的,可规定较为严格的援引程序和要求以便从程序上尽可能地避免相对方主张不可抗力。反之,可规定较为宽松的程序和要求。

4、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将因政府政策、命令、指示或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致合同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视为不可抗力。


附件条  款


一般而言,附件条款中应明确如下内容:

(1)本合同包括___个附件,分别为附件1,附件2,附件3;

(2)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条  款


包括合同主体名称、签字栏及签署日期、签署地点。合同签署条款之前合同文本内容最后一句话之后应注明“以下为本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1、自然人签约要捺印;

2、日期要统一;


二、常见的几类合同的审查要点

(一)买卖合同

1、双方当事人信息:双方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列明当事人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
2、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3、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4、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或报酬:合同要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清楚。
7、付款方式:应注意审查付款条件。分期付款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8、验收:应注意验收与付款的衔接问题。
9、运输条款:应注意审查运输费用的承担、运输和交货条款的衔接。
10、包装:注意审查是否有特殊的包装要求。
11、检验条款:第8项所列明的验收条款是基于通信类产品、设备往往需要在安装、调试后经过试运行方可确定产品或设备的可用性,因此在通信类产品和设备的买卖合同中与付款相挂钩的往往有初验、终验等条款。《合同法》第157条、158条规定了检验条款。
12、安装、调试、初验、试运行和终验条款应注意各个环节的衔接几各环节的处理和对下一环节的影响。
13、培训条款:注意培训费用、培训内容的约定。
14、保修:注意保修期限的起始点和保修期内故障的处理。
15、违约责任: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有关违约责任及赔偿并不一定仅出现在索赔和违约责任这一专章条款中,因此在审查违约责任时应注意前述各条款的内容中是否存在出现违约的情形,如果在相关各方义务的条款(如保密条款)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应在违约责任专章中有所约定。
16、解决争议的方法:约定管辖不能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为争议解决方法,不要约定既可由法院管辖又可由仲裁机构裁决,也不要约定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涉及仲裁条款的,应当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事项;约定法院管辖的应选择对我方有利的法院。
17、不可抗力条款应注意对不可抗力的界定是否和法律规定的一致。
18、合同生效条款:一般应当写明:“合同自合同双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有固定期限的,还应当写明:“本合同有效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或者登记后生效的,或者合同约定须经公证等生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9、清洁文本条款:合同中应当写明:“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确认同意,不产生约束力。”在签署过程中,应注意,当合同中有清洁文本条款时,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文字与数字(签署人签字、时间签署与盖章除外)均应当事先打印完成,不得在合同签字过程中出现合同正文里有手写文字或者空白未填写的情况存在。

(二)租赁合同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3、审查规定添附、装饰行为的条款
4、审查规定租赁物的相关性能、状态的条款。
5、审查出租方对租赁标的是否享有完整的权利。鉴于审查合同时缺乏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因此可以要求出租方对于其享有对租赁标的的完整权利作出承诺,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明确若出租方违反该承诺保证的,视为出租方违约。
6、租赁标的的维护。根据《合同法》第220条的规定,原则上是由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可以约定。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是否有关于标的物维修的特别约定,如没有,在维修义务属于出租方。
7、租赁合同中如有转租条款的,应审查是否明确转租需经出租人同意。此外,应根据情况提示转租的法律后果,及承租人对于租赁标的的毁损灭失仍应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8、违约责任方面,应注意出租人迟延交付租赁标的,交付的租赁标的有瑕疵(包括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等方面)的违约责任,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违反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标的、擅自转租、擅自改善租赁标的等方面的违约责任。

(三)服务合同
1、审查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
2、审查是否明确约定服务质量的评判标准。
3、审查是否约定合同不得分包和随意更换服务人员。
4、审查服务人员是否存在劳动纠纷问题。
5、审查服务方出现一般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

(四)承揽合同
1、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审查约定验收标准和方法、制作要求的条款。

(五)技术合同
1、审查技术内容是否准确、全面地填写。因为技术内容直接关系到合同其他条款的执行。
2、审查是否制定周密、合理的研发计划。包括每一阶段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成的研究内容,达到的目标以及完成的期限等内容。
3、审查研究开发经费总金额是否明确。如果是合作开发,应当明确经费的分担数额,即甲方提供多少经费,乙方提供多少经费。
4、审查是否明确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
5、保密条款。 
①合同内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在合同中载明国家秘密事项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各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②当事人可以约定对技术合同中所涉及的仅为少数专家掌握,并使拥有者在竞争中获得优势的技术情报、资料、数据、信息和其他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③当事人可以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所涉及的技术进步程度、生命周期以及其在竞争中的优势等因素,商定技术保密的范围、时间以及各方应承担的保密责任。
④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无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保密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各方均应继续承担保密条款约定的保密义务。
⑤保密条款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相抵触。 
6、审查是否明确定约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合同中应当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转让权、所有权以及利益如何分配作出约定。 
7、审查是否明确技术成果的验收标准和方法。

(六)委托合同
1、审查委托事项是否明确、具体,授权范围是否清楚。
2、审查是否约定履行委托代理行为的具体期限。
3、审查是否明确报酬。因为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审查是否可以转委托。如果委托人允许代理人转委托处理委托事务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予以约定,因为《合同法》第400条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5、审查是否约定了报告义务。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根据委托人的请求或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结果,并征求委托人的合理建议与指示。
6、审查赔偿责任。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非因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得向委托人请求赔偿。委托人应对自己的委托负责,如因其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使受托人遭受不应有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委托人为二人以上的当事人,将同一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办理的,如委托合同中无特别约定,应当对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如其中一人或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人协商而其所实施的行为损害受托人利益的,应由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注意审查合同总额(工程总价)和款项支付条款之间的联系,注意是否有对工程款的审计的条款。
2、工程类合同涉及大量的合同附件,要注意与合同的相关条款的一致性。
3、竣工验收条款和付款条款是紧密联系的,注意审查竣工验收条款。此外,竣工验收又关系到交付、保修期等。
4、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特别要注意到工期延误、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无法验收时的违约责任等。
5、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还需要审查有关的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
6、施工安全保障条款,对内部员工的劳动工伤争议,对外意外伤害或纠纷。

(八)业务合作类合同
1、审查合作各方是否具有合作的主体资格条件,尤其是对特定的行业。
2、审查合作各方的义务,分析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对各方的责任应界定明确。
3、仔细审查涉及合作分成的条款。
4、注意违约责任条款。
5、合作类合同中应有保密条款存在。
6、部分合作类合同为了规避对主体资格的限制,双方会采用代理方式进行合作,对这种合作模式应注意费用的支付问题,在合同条款中不应出现“业务分成”等概念,有关费用只能以代理费等形式体现。

(九)广告发布合同
1、发布合同因发布的媒体不同,对于合同条款的约定也有所不同,应当注意在电视台、电台发布的广告,必须有播出证明作为合同的附件,同时该播出证明也是支付价款的依据。
2、对于户外发布广告如路牌、电子显示屏等,应注意审查保养、维护的约定。
3、部分发布合同往往和制作相联系,发布方还承担广告制作的义务,因此对于合同中涉及的制作条款应认真审查。
4、注意对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

(十)广告制作承揽合同
1、广告制作合同因制作的广告类型不同而体现出不同的权利义务约定方法。在审查时应当注意制作要求,一般这种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作为合同的附件。
2、该类合同应符合合同法中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审查时应熟悉掌握合同法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3、审查验收条款,主要涉及验收的标准和方法。验收条款与付款、违约责任、制作要求的条款密切相关,而重点审查。
4、付款条款应联系验收条款审查。
5、注意对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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