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因遗嘱的个别错误或歧义 【裁判宗旨】 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本意是希望其所立的遗嘱能够生效,并能够按照遗嘱人的真意来处理遗产。因此,遗嘱的解释应当探寻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力求符合遗嘱愿望,而非仅仅因遗嘱存在个别错误或部分歧义而轻易否定其效力。 【案情简介】 罗某英于2003年9月12日去世,小学文化,其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有简某权和简某广、简某芳、简某云、简某娟。 2002年8月9日,罗某英写下《遗言》“我本人过身后,原意(应为愿意)将现住房屋产权留给四仔简某权,三女简某云有居住权,房屋不能出租或出卖,如有变动需经五儿女签名同意;本人余下现金首饰留给五儿女平分……” 罗某英生前与简某权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中,现案涉房屋由简某权居住,简某权没有其他房屋,四被告婚后陆续搬出案涉房屋。 经协议未果,简某权依据《遗言》诉至法院,要求获得房屋的产权。 四被告则认为,罗某英没有将房屋的处分权给简某权,且从罗某英的文化程度及当时的生活环境看,其生活的年代对户籍十分看重,平时“担心简某权一家没有地方挂户口”,故罗某英所说的产权仅仅是给简某权一家挂户口的地方,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产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遗言》表明简某权不享有单独的房屋处分权,其处分房屋需经五人一致同意,因此简某权对该房屋不享有完全物权。基于此,法院采纳了被告关于“挂户口”的说法,判决五位继承人各享有1/5的产权。 二审法院认为,罗某英将房屋产权留给简某权的意思表示是清晰的,关于简某云的居住权以及未经同意不能出租、出售等约定,只是遗嘱的附随义务,系对继承人所有权的限制而不是否定,根据《遗言》不足以推断出“挂户口”的说法。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房屋归简某权所有,但简某权需要履行上述附随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1.遗嘱是典型的要式行为、死因行为、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与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存在本质区别,故遗嘱解释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释。 2.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本意是希望其所立的遗嘱能够生效,并能够按照遗嘱人的真意来处理遗产。因此,遗嘱的解释应当探寻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力求符合遗嘱愿望,而非仅仅因遗嘱存在个别错误或部分歧义而轻易否定其效力。 【案例来源】 ——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7辑(2019年第1辑)第151-156页,原题《探求遗嘱人的内心真意是遗嘱解释的首要原则 》,作者: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丹;推荐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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