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股份公司而言,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而提名是选举和更换的前提。董事会作为公司核心治理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故股东的董事提名权将会很大程度影响其在公司的控制权。除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权之外,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并未对董事提名权作出规定,这赋予了公司极大的自治权。 以上市公司为例,公司章程对董事提名权的规定存在如下情形: (一)仅规定以提案方式提出董事候选人,董事提名权囊括在提案权当中 大多数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在章程中规定“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享有提案权,公司章程未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该提案权包括董事提名权。 (二)公司章程规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股东持股比例高于3% 东北制药(证券代码:000597)《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 10%以上的股东可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万泽股份(证券代码:000534)《公司章程》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也可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0%以上的股东提名。” 值得一提的是,万泽股份在公司章程的该项规定曾收到过证监会的关注函,让其对该项规定是否符合《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是否不适当地限制了股东对于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是否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进行说明。 万泽股份在回复中主要阐述了以下几方面理由: (1)《公司法》关于3%提案权的规定是最低限度要求,公司章程可以在未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做出更具有操作性、更具体的规定; (2)公司章程将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股东持股比例从3%提高至10%,是希望股东能在对公司战略和经营情况有较为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向公司推荐有关候选人,从而有利于确保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正常运行、保持公司整体运营的稳定性,也有利于保护本公司及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章程并未限制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行使临时提案权,故公司章程不存在不适当地限制了股东对于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不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股东的持股时间要求 方大集团(证券代码:000055)《公司章程》规定,“除职工代表董事以外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局、单独或合并连续 365日以上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或以上的股东提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数加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和独立董事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四)公司章程规定不同股东的可提名董事人数 徐工机械(证券代码:000425)《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下股份的股东最多可以提名一名董事,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人数的1/3。” 因此,在章程设计当中,对大股东而言,可在公司章程中增加新股东提名董事的难度,如通过调整股东持股比例、持股时间,减少稀释公司控制权的可能;对中小股东而言,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中小股东可提名的董事人数,对大股东提名、更换董事的人数予以限制。 在采取累积投票制(即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为该股东本次表决票数)选举董事的情况下,分为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差额选举,简而言之,即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累积投票制一般是将各董事候选人按照其得票的多少依次排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决定有关候选人是否当选。因此,通常情况下,累积投票制只有在差额选举时才有实际意义,除非公司章程对最低当选票数有相应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均规定,鼓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实行差额选举和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的具体内容将在本所公众号的另一篇文章中予以论述。 如何影响公司的控制权之董事提名权 ![]() 本文来源:永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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