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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论文 || 江苏省2017年-2019年分家析产纠纷判决数据分析报告

 半刀博客 2020-02-17

2020年春节假期注定普通但不平凡,超长居家不外出的时间里,全国330多位婚姻家事律师齐心合力,共同谱著中国婚姻家事案件判决数据分析报告,本数据分析报告是该全国报告的微小部分,仅仅体现在该报告的个别数字上,但却是孙韬、药芳、文世春、刘兆兰、马芳林、汪素婷、钱列等律师(包含实习律师)持续数日辛苦查阅、统计、分析的成果。本数据报告将与离婚、继承、离婚后财产纠纷等数据分析报告共同构建江苏家事案件判决数据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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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对象

分家析产纠纷类裁判文书

范围:江苏省

时间: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检索条件:在“裁判理由及依据”中搜索关键词“分家析产纠纷”,文书类型为“判决书”

案件数量:209份

数据采集时间: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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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目的

分家析产案件系传统家事诉讼中的基础案件,法律实务届重点关注离婚财产分割、债务承担、财产约定、赠与合同等热点问题,往往忽视对分家析产案件裁判规则的统计与研究,有鉴于此,我们通过对江苏省各级法院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公布的涉及“分家析产纠纷”的209份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并针对整理的数据进行归纳与分析,以期为律师处理相关案件提供借鉴参考,促进律师和法官就法律的理解与处理规则达成一致,共同提升此类案件在司法实务中的可预测性和操作性,并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律师同仁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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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内容

本次统计主要针对分家析产纠纷中涉及的遗嘱或分家协议在种类、效力、归属方式、处理原则进行统计,统计内容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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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结果
01

此次纳入统计的209份判决中,家庭财产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予以分割有协议的84例,占判决总数的40%;没有协议的125例,占60%。

02

在统计的判决中,关于析产的协议类型主要包含遗嘱、遗赠抚养协议、分家析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及其他有关财产分配的协议和约定等。其中,遗嘱(33例,占39%)、分家析产协议(20例,占24%)为主要形式。

03

有8份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分析原因发现遗嘱无效原因集中在所立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及在遗嘱中处分了他人财产,侵害了其他合法权利人的利益。

04

其中,法院认定析产协议有效的判决共有59例,占总数的70%,另外的30%存在无效及部分无效的情形。关于分家析产协议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主要原因如下:一、分家析产协议常见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父母与子女分家、继承及赡养等问题的一揽子协议,多数未经公证,家庭内部协议的格式不严谨、表述不明确使得协议内容履行时产生分歧。二、家庭内部协商时,常有无权处分的情况发生,协议处分了其他家属权利人的权利,或享有权利的其他家属权利人未参与协议的签订,导致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

05

析产协议的内容较为单一,判决中的160例(81%)主要为房产(包含房产涉及的拆迁补偿款等)。

06

针对以上主要的析产协议形式、内容,分项分析如下:

1

总体而言,析产协议的类型以遗嘱为主,而订立遗嘱的类型又以传统的自书遗嘱(14例,占42%)和代书遗嘱(10例,占30%)为主,近年来,公证遗嘱(6例,占18%)也逐渐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选择。

2

房产仍是最主要的争议财产,判决涉及一套房产的有116例,占总数的66%;二套房产的27例,占15%;三套及以上房产的34例,占19%。

以下,我们选取了160个涉及房产归属的判决作具体分析:

3

有产权证的房产118例,占总数的74%;没有产权证的房产42例,占26%。

4

涉及房屋拆迁征收的有69例,占总数的43%,不涉及的有91例,占57%。

 
 
 
5

对于房产归属,裁判观点主要集中在支持折价归并,有61例,占总数的43%;按份共有66例,占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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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建议
01

分家析产只能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必须区分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遗嘱同样如此,只能处理属于立遗嘱人所有的部分。

02

不动产登记系物权公示方法,是行政登记机关对于不动产权属状态的记载。但此种登记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不动产权属的认定仍取决于当事人的基础法律关系,而非不动产登记。

手续。

03

如诉争房屋系宅基地房屋,存在登记仅为代表登记等情况,不能仅依此来确定房屋的归属。要结合涉案房屋的历史渊源、翻扩建申请、各方当事人对房屋建造所作的贡献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

04

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确定不动产是否为家庭共有财产,不能仅以该不动产的登记权属状况为依据,还应结合当事人之间特定的家庭身份、生活关系,当事人对不动产的贡献情况、不动产的实际使用状况及当事人的约定等进行综合判断。

05

如果没有建房许可、没有产权登记、没有建设用地使用凭证、没有用地登记凭证,不论是起诉确权或者要求析产分家,均因无法确定财产属性而被法院驳回。

06

房屋因拆迁灭失,无需通过其他机关先行确权,各共有人可主张对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但拆迁补偿款中误工费、搬迁费属于向实际居住人支付的专项费用,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07

房屋被拆迁后补偿或者置换的房屋,即便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人民法院仍然可以确权并析产。

08

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不能以抚养教育时间长短论,我国婚姻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形成抚养关系所需要的期间进行规定,抚养的真实含义应当是继父母和继子女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一样的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物质上有帮助,彼此在情感上有交流。

09

继子女与继父母否形成抚养关系,是否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不以继父母子女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作为认定抚养关系形成的依据,同时,亦不继父母在离婚协议书明确随继父生活,继子女就不能与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和继子女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物质上有帮助,在情感上有交流,是确认继父母和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关键因素。

10

对于涉及房屋等不动产的析产,应当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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