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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适用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六大裁判规则 | 万邦决

 卢山人 2020-02-18

万邦法律

公众号ID:wonbang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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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发于万邦法®

作者按

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对各类合同履行带来了重大影响,能否以此为由调整或者免除己方在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责任,成为法律实务界热门话题。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及各地法院均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本文无意参与论述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可援引情势变更,仅通过检索130个最高院相关案例,从中挑出个人认为有借鉴意义案例之裁判规则,供学习交流用。

1、不能预见是指依据现有技术水平和一般人的认知而不可能预知,不能预见范围包括客观情况的发生及影响程度

【案情简介】

因台风登陆引起海水倒灌,海口港集装箱堆场被淹没导致货损,泉州人保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向码头公司提起保险代位诉讼。码头公司以台风构成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裁判观点】

常依据现有技术水平和一般人的认知而不可能预知为不能预见。预见的范围包括客观情况的发生和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台风“海鸥”发生前,新闻媒体及气象机构对台风登陆时间和最大风力进行了预报,但作为货损最直接原因——海水倒灌并未在预报中体现。台风发生前后,码头公司采取的防台措施并无不当,其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具有法律依据。


【文书索引】

(2017)最高法民申3253号民事裁定书


【评析借鉴】

新冠肺炎的发生及带来的影响应属不能预见,符合不可抗力要件之一。具体对合同履行是否构成障碍,应在个案中判断,并评判受影响一方是否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发生,方可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

2、合同履行利益低于维持利益时,方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案情简介】

吴沛霖、王辰羽与文豪公司签订《铺面租赁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租金涨幅较合同签订时达10倍之多,吴沛霖、王辰羽主张应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调整租金标准。


【裁判观点】

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强行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构成情势变更需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二是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三是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四是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五是继续维持合同效力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并不能简单以合同签订时的价格与合同履行时的价格进行纵向比较,只有在合同的履行利益低于维持利益,即出租方继续履行合同所得对价难以维持房屋适租状态及支付必要成本时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给予调整。


【文书索引】

(2017)最高法民申3380号民事裁定书


【评析借鉴】

该案很好阐述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可资借鉴。总的来说,合同交易价格属于商业风险范畴,不适用情势变更。

3、政府改造致商场道路封闭,承租人可援引情势变更要求相应减免租金

【案情简介】

山西财经大学与云天公司提前结束双方租赁合同,在结算租金时,云天公司提出2007年3月至2007年年底受政府改造影响,道路封闭,商场无法经营,应相应减免租金。


【裁判观点】

市政改造封路导致商铺无法经营是客观事实,可适用情势变更减少承租人租金。


【文书索引】

(2018)最高法民申520号民事裁定书


【评析借鉴】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引发商场关闭或停业,商业经营之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适当减免租金。

4、合同履行基础因政府政策调整而不具执行性,可适用情势变更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鸿福置业公司与新城地产公司就城中村改造涉及的5宗土地签署了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由鸿福置业公司以每宗土地为单位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新城地产公司通过向项目公司增资扩股方式,参与土地开发。后因政府政策调整,该5个地块须与其他4地块一并出让给单一公司,无法设立多个项目公司。新城地产诉请继续履行合同并索赔损失,鸿福置业公司反诉解除合同。


【裁判观点】

因政府政策调整,合作协议约定内容失去适用基础,可适用情势变更,支持鸿福置业公司解除合同。新城公司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中“双方继续协商”条款,但该条款没有具体的履行内容,并且是否另行协商、具体如何协商均为民事主体意思自治范围,无法强制。鸿福置业公司未在发生情势变更事由后及时告知新城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附随义务,新城公司可主张因此遭受的损失。


【文书索引】

(2019)最高法民终283号民事判决书


【评析借鉴】

本案一审山东高院将政府政策调整界定为不可抗力事件,最高法院改为适用情势变更。即使合同对于出现特定情形由双方另行协商,但如协商未果,诉请履行此类条款,因不具强制执行性,不会获得法院认可。本案亦表明即便一方认为自己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于合同处于有利地位,亦应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否则应赔偿对方因未获通知引起的扩大损失。

5、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不得以地方执行政策松紧有变主张适用情势变更


【案情简介】

郑北平与龙煤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郑北平向龙煤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恒润泰公司51%的股权。后因地方政策变化,恒润泰公司名下探矿权无法转为采矿权进行矿业开采。龙煤公司未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郑北平提起诉讼,龙煤公司以构成情势变更为由反诉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裁判观点】

适用情势变更是当合同原有利益平衡因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发生后导致不公正的结果,造成不公平的状态存在,为调整这种状态施以的法律救济。情势变更属于合同成立的基础环境发生了异常的变动,所造成的风险属于意外的风险。国家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在风景区采矿,即便地方政策执行宽松,作为矿业公司对政策的走向应当有预见,之后当地政策逐步收紧导致探矿权不能延续,对于龙煤公司而言不属于意外风险,而是商业风险。股权转让作工商变更登记后,股权转让合同目的即已实现,龙煤公司不能将股权转让合同目的扩大至目标公司经营中探矿权采矿权的实现。


【文书索引】

(2019)最高法民终827号民事判决书


【评析借鉴】

本案判决区别对待合同目的与当事人订立合同拟实现的经营目的,对于如何理解合同目的,具有借鉴意义。在评判新冠肺炎疫情及政府政策对合同履行影响及法律应对时,应注意区分合同目的及通过合同履行拟实现商业目的。

6、忽视既有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不得主张免责


【案情简介】

凯利公司与碧桂园公司签订地产项目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凯利公司完成目标地块容积率、土地性质等规划指标调整及土地性质变更,作为资产转让的先决条件。凯利公司未能在合同时间完成项目土地规划调整,碧桂园公司诉请解除合同,凯利公司主张系受当地政府政策调整影响,构成不可抗力,不存在违约,碧桂园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裁判观点】

 经审理查明,凯利公司主张的政府政策调整内容,在合同签订前已存在。凯利公司作为专业房地产投资公司,以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此类政策,构成不可抗力,不予支持。


【文书索引】

(2019)最高法民终960号民事判决书


【评析借鉴】

即便新冠疫情或政府防控措施导致合同履行存在障碍,如果疫情爆发前的相关政策或既有事实亦对合同履行构成障碍,只是当事人因自身原因不了解或者忽视此等政策或事实,则不能拿疫情当挡箭牌,主张免除违约责任。当然,在本案中,即便政府政策调整影响了合同履行,亦不属不可抗力事件范畴。 


【万邦决】编辑:James He
微信号:fishin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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