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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程会计(一)分类确认

 Stevensym 2020-02-18

复杂的金融工程问题,往往很难让老派的会计师理解,金融工程师也很难理解怎么通过会计的方式去体现金融工程的意义。但是现在这个情况正在慢慢改善,作为一个长期关注金融工程的金融律师,我非常欣喜地看到2017年新准则第22、23、24、及37号的变化,公允价值记账的体系开始从确认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转移、对冲、列报的各个环节渗透,进行了一次完整的梳理和改变,成就了一个新的价值会计体系。

这次计划在一个系列里把这个内容复述一遍,方便构建一个勾稽体系,把财务会计、金融工程、资产评估等环节都结合起来。先从第22号说起,先从最基本的金融工具的分类确认开始。

Chapter One: General Provision

Article Two: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权益工具合同(大爱这个解释,合同律师是金融工具的执行工匠,产品是形成资产、负债、权益的各类合同。)

Article Three: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A)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单边的交易,如果钱已经付了,只剩下对方的给付了,那就是一项金融资产)

(B)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金融互换,swap,是双边支付的。可以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含了权益性工具。互换中双方可以是都有现金的,谁来确认资产,要看那个潜在的条件。)

(C)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企业回购的权益工具结算的非derivative,比如:明年以市价回购总额100万元的自身企业股票,只是买入的总额,买入多少看明年的market price,这样的承诺形式不符合derivative的特征。与金融负债匹配,如果是收回自己的股票,确认为金融资产。)

(D)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这部分衍生工具被视为权益工具,而不是金融资产或负债,具体的指向:可转债。或者是call option,如果确认是行权回购的,作为库存股的权益工具。)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没有强制定义是支付还是收取自身权益工具的derivative,道理也对的,Call option是资产,Put Option也是资产。)

Article Four: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A)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接上面的,单边支付。)

(B)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同上条,如果是双边支付,条件不利的确认一项负债,而有利的确认一项资产。)

(C)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同理,非衍生的权益结算工具,要是否交付,要交付的是负债。)

(D)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最主要还是因为这种形式涉及到了自身的权益变化,确认为权益工具,而非金融工具。所以,衍生工具在会计上不一定都是金融工具,可以是权益工具的。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Article Five:衍生工具,是指属于本准则范围并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A)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重要概念,衍生工具的价值是随着underlying assets的价值在变的,权益工具的非衍生工具,不具备这个功能。)

(B)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者与对市场因素变化预期有类似反应的其他合同相比,要求较少的初始净投资。

(C)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常见的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同和期权合同等(从定义上看,衍生工具基本上业内保持一致,forward,future,swap,以及option)

Article Six:除下列各项外,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各种类型的金融工具:

(A)由《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适用《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但是企业根据《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上述投资按照本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适用本准则。企业持有的与在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衍生工具,适用本准则;该衍生工具符合《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的权益工具定义的,适用《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内容发生了交叉,长期股权融资也是可以作为金融工具来进行账务处理的,这个在其他准则内定;金融工具列报中的权益工具,按照权益要求的规定。)

(B)由《第9号——职工薪酬》规范的职工薪酬计划形成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第9号——职工薪酬》。

(C)由《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第11号——股份支付》。但是,股份支付中属于本准则第八条范围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D)由《第12号——债务重组》规范的债务重组,适用《第12号——债务重组》。

(E)因清偿按照《第13号——或有事项》所确认的预计负债而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第13号——或有事项》。

(F)由《第14号——收入》规范的属于金融工具的合同权利和义务,适用《第14号——收入》,但该准则要求在确认和计量相关合同权利的减值损失利得时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适用本准则有关减值的规定。

(G)购买方(或合并方)与出售方之间签订的,将在未来购买日(或合并日)形成《第20号——企业合并》规范的企业合并且其期限不超过企业合并获得批准并完成交易所必须的合理期限的远期合同,不适用本准则。

(H)由《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第21号——租赁》。但是,租赁应收款的减值、终止确认,租赁应付款的终止确认,以及租赁中嵌入的衍生工具,适用本准则。(属于应收款的一种。)

(I)金融资产转移,适用《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J)套期会计,适用《第24号——套期会计》。

(K)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因具有相机分红特征而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但对于嵌入保险合同的衍生工具,该嵌入衍生工具本身不是保险合同的,适用本准则。(保险合同是单列出来的。)

对于财务担保合同,发行方之前明确表明将此类合同视作保险合同(也就是传说中的信用保险合同),并且已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可以选择适用本准则或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该选择可以基于单项合同,但选择一经做出,不得撤销。否则,相关财务担保合同适用本准则。

财务担保合同,是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付债务时,要求发行方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

(L)企业发行的按照《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适用《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前面是符合定义的,这次是发行的权益工具。总之,权益工具这个东西,都在37号里面。)

Article Seven:本准则适用于下列贷款承诺

(A)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贷款承诺。如果按照以往惯例,企业在贷款承诺产生后不久即出售其所产生资产,则同一类别的所有贷款承诺均应当适用本准则。

(B)能够以现金或者通过交付或发行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的贷款承诺。此类贷款承诺属于衍生工具。企业不得仅仅因为相关贷款将分期拨付(如按工程进度分期拨付的按揭建造贷款)而将该贷款承诺视为以净额结算。

(C)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所有贷款承诺均适用本准则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企业作为贷款承诺发行方的,还适用本准则关于减值的规定。

贷款承诺,是指按照预先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提供信用的确定性承诺。(虽然这类操作是很少见的,现在的发展要求还是促使这样做了。)

Article Eight:对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除了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外,企业应当将该合同视同金融工具,适用本准则。(看上去很复杂的内容,其实是指Cash Delivery的期货买卖。一部分是实际需要的商品交易,最后进入存货了,还有一些就是为了对冲风险的。对冲风险的,进入了金融工具。由于期货是不是Cash Delivery是最后交割来选择的,所以适合不同的需要。)

对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即使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的,企业也可以将该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企业只能在合同开始时做出该指定,并且必须能够通过该指定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这个就是补充性的了,你不进存货也可以,进入FVTPL即可。)

会计错配,是指当企业以不同的会计确认方法和计量属性,对在经济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或计量而产生利得或损失时,可能导致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上的不一致。(同步发生的金融工具价值变化,如果不恰当地入账确认,那就将错误地反应了同步的结果。)

Chapter Two: Recognition and Derecognition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

Article Nine: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由于那个可转债除外,权益工具不考虑。)

Article Ten:对于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的,企业应当在交易日确认将收到的资产和为此将承担的负债,或者在交易日终止确认已出售的资产,同时确认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应向买方收取的应收款项

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并且该合同条款规定,企业应当根据通常由法规或市场惯例所确定的时间安排来交付金融资产。(通常公开市场会有固定的框架合同。)

Article Eleven: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A)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自然到期。)

(B)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

本准则所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俗称:出表。)

Article Twelve: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Article Thirteen:企业(借入方)与借出方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原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原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借新还旧。)

企业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合同条款做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实质性修改,视为完全修改。)

Article Fourteen: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轧差入PL。)

Article Fifteen: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在回购日各自的公允价值占整体公允价值的比例,对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基本上是对14条的补充。)

Chaptor Three: Classification of Financial Assets

Article Sixteen: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A)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Cost Method)

(B)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TOCI,Fair Value Through 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

(C)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TPL,Fair Value Through Profit or Loss)三种区分方式。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Business Model Test),是指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业务模式决定企业所管理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两者兼有。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应当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决定的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特定业务目标为基础确定。企业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得以按照合理预期不会发生的情形为基础确定。(看持仓的目的。)

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Cash Flow Characteristics Test),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反映相关金融资产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企业分类为本准则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范的金融资产,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应当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其中,本金是指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本金金额可能因提前还款等原因在金融资产的存续期内发生变动;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其中,货币时间价值是利息要素中仅因为时间流逝而提供对价的部分,不包括为所持有金融资产的其他风险或成本提供的对价,但货币时间价值要素有时可能存在修正。在货币时间价值要素存在修正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对相关修正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上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此外,金融资产包含可能导致其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或金额发生变更的合同条款(如包含提前还款特征)的,企业应当对相关条款进行评估(如评估提前还款特征的公允价值是否非常小),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上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看仓位的现金流性质。)

Article Seventeen: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Cost Method)

(A)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BMT是收利息的。)

(B)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CFCT是固定收益的。)

Article Eighteen: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TOCI)

(A)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BMT是既收利息又想出售资产的。)

(B)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CFCT是固定收益的。)

Article Nineteen:按照本准则第17条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按照本准则第18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Default是FVTPL)

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按照本准则第65条规定确认股利收入。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FVTPL可以当作FVTOCI来操作,需要一开始就指定。)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对价的属性就是PL的模式,这是暗示。),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是交易性的:(Trading Assets)

(A)取得相关金融资产或承担相关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

(B)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实际存在短期获利模式。

(C)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属于衍生工具。但符合财务担保合同定义的衍生工具以及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

(对2006年各种交易类资产、持有到期类资产等方面的定义做了重新调整,区分上更加得精准和细致。形式从以前指定交易类和FVTPL的方式,改为先确定FVTPL然后再过滤一部分FVTOCI的方式。)

Article Twenty: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这部分内容已经有了套期保值,Hedge accounting的意义。)

Chapter Four: Classification of Finanical Liability

Article Twenty-One:除下列各项外,企业应当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Cost Method是兜底)

(A)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这个指定的思路有点像2006年指定金融资产的思路。因为金融负债就存在进入OCI的情况,不符合谨慎性的原则。)

(B)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continuing involvement)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对此类金融负债,企业应当按照《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进行计量。

(C)不属于本条(一)或(二)情形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本条(一)情形的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企业作为此类金融负债发行方的,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依据本准则第八章所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依据《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计量。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作为购买方确认的或有对价形成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负债应当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Article Twenty-Three:在初始确认时,为了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企业可以将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但该指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有效果。)

(B)根据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金融负债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并在企业内部以此为基础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有政策。)

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Chapter Five: Embedded Derivatives

Article Twenty-Three: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合同。该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影响的方式,应当与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类似,且该混合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衍生工具如果附属于一项金融工具但根据合同规定可以独立于该金融工具进行转让,或者具有与该金融工具不同的交易对手方,则该衍生工具不是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作为一项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可不可以单独存在,可以用是否可以单独交易转让来确定。)

Article Twenty-Four: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的,企业不应从该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而应当将该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适用本准则关于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非衍生金融资产工具有个Embedded Derivative,就不再单独确认了。)

Article Twenty-Five: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从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将其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A)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紧密相关。(不存在天然的对冲关系。)

(B)与嵌入衍生工具具有相同条款的单独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

(C)该混合合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FVTPL是个计量的根本目的,不能暴露出来,就索性分割出来。)

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合同中分拆的,企业应当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规定,对混合合同的主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无法根据嵌入衍生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对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可靠计量的,该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混合合同公允价值和主合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使用了上述方法后,该嵌入衍生工具在取得日或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仍然无法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将该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Article Twenty-Six:混合合同包含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且其主合同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的,企业可以将其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但下列情况除外:

(A)嵌入衍生工具不会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改变。

(B)在初次确定类似的混合合同是否需要分拆时,几乎不需分析就能明确其包含的嵌入衍生工具不应分拆。如嵌入贷款的提前还款权,允许持有人以接近摊余成本的金额提前偿还贷款,该提前还款权不需要分拆。(不言自明的常规交易,不符合重要性原则。)

Chapter Six: Reclassification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

Article Twenty-Seven: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

企业对所有金融负债均不得进行重分类。(这个还是谨慎性的原则。)

Article Twenty-Eight:企业发生下列情况的,不属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重分类:

(A)按照《第24号——套期会计》相关规定,某金融工具以前被指定并成为现金流量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中的有效套期工具,但目前已不再满足运用该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原先的非公允价值的有效Hedge,不再有效,需要改,可以改。)

(B)按照《第24号——套期会计》相关规定,某金融工具被指定并成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中的有效套期工具。(指定一个新的Hedge,FVTOCI类型的。)

(C)按照《第24号——套期会计》相关规定,运用信用风险敞口公允价值选择权所引起的计量变动。

Article Twenty-Nine: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应当自重分类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不得对以前已经确认的利得、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或利息进行追溯调整。(重分类是牵涉业务模式,不作过去的追溯调整。)

重分类日,是指导致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的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

Article Thirty:企业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从Cost Method到FVTPL,直接做个评估。)

企业将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该金融资产重分类不影响其实际利率和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同理适用于从Cost Method到FVTOCI的重分类。)

Article Thirty-One: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应当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出,调整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并以调整后的金额作为新的账面价值,即视同该金融资产一直以摊余成本计量。该金融资产重分类不影响其实际利率和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从FVTOCI到Cost Method,先调整公允价值。因为FVTOCI的BMT还是以收利息为主,所以在入账的时候还是考虑了实际利率的问题。“往事可以再提,只是综合收益”,所以FVTOCI就可以翻旧账。)

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继续以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同时,企业应当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Article Thirty-Two: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应当以其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新的账面余额。(从FVTPL到Cost Method,公允价值就是新的账面价值,那么算内含利率的PV就有了。)

企业将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继续以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

按照本条规定对金融资产重分类进行处理的,企业应当根据该金融资产在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实际利率。同时,企业应当自重分类日起对该金融资产适用本准则关于金融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并将重分类日视为初始确认日。(FVTPL的特点,在于不算旧账,因为旧账都已经PL了,也就不要再翻了,只要拿新的公允价值作实际利率的计算就可以了。属于“往事不要再提,一切已成损益”。)

说到这里,金融工具除了权益工具的入账方式没说,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入账形式都说了。经过那么多年的实践,应该能够看到现在的模式在反映真实价值方面的会计意义。一面是面对金融资产的评估方法,一面是面对如何把评估的结果反应在财务报表内,作法律的判断,作金融的评估,作会计的表达形式。这是一个非常综合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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