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法院能否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一山行人 2020-02-18

【案情简介】

赵某原系某矿业公司员工。2013年3月6日15时30分,赵某无证驾驶无牌照轻便二轮摩托车与对向李某超速驾驶的轿车相撞,赵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3年3月8日,交警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李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3年7月23日,人社局受理了关于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2013年8月19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赵某系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

矿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矿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辽宁省高院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2017)辽行再8号

【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死者赵某在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一、二审法院均未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实质审查,直接采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事故责任比例,认定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辽宁省高院再审认为:赵某存在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左行等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左侧行驶都属于非常严重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李某驾驶轿车的行驶速度约为75.3㎞/h,肇事地段属于公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的规定,李某仅超速7.57%。《辽宁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应用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定:“记录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入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作为证据使用:第(九)项测速设备检测记录机动车行驶速度数值,不超过路限速值10%。

据此,李某的行为应不属于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在赵某存在三项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李某只有一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情况下,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明显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与结论相互矛盾,违反了证据的合法性原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人社局依据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为工伤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予以纠正。

【昭明短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据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非具体行政行为,工伤认定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案件中,对案件所涉及的证据,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运用证据规则,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尽管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很少会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实质性审查,但至少还有空间在工伤认定及后续行政诉讼中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事故责任比例的认定。

此外,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对法院判决已采信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伤害鉴定结论公安机关可否予以纠正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采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或者伤害鉴定结论的判决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或者伤害鉴定结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否需要重新认定或者鉴定,应当由再审的人民法院决定。

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欢迎各位HR加入昭明HR劳动法事务群,该群为各HR交流提供平台,并有专门的律师为大家解答问题,工作日会为大家提供经典原创文章及劳动人事相关法律分析,是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十朋人资团队为大家提供的交流平台。

【入群方式】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