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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私生子”可否向生父母索要抚养费

 骆训雄律师 2020-02-18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
 

导言:


现今社会很多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一起同居生活生子,或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生子,这些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即俗称的“私生子”。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可参考笔者上一篇发布的《离婚时如何取得子女抚养权》一文;本文仅探讨非婚生子女可否向不共同生活的其生父或生母索要抚养费,又该如何主张的问题。


一、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涉诉概况


因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引起的纠纷,案由一般应定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根据Alpha系统检索得知,网络公布的全国该类案件历年数量统计如下:


由于网络公布的案件仅为真实纠纷的一部分,上述数据仅供参考。


根据上表可知,全国各省大部分存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的案件,其中河南、江苏两省最多。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们经济状况的改善、思想观念的改变可能都会导致该类型案件增多,如何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也应成为我们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


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由此可知,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婚姻法给予两者同样的保护。虽然实际生活中私生子是不太可能被一视同仁的,难免遭到他人非议,承受着异样、审视的眼光,但法律对于私生子不存在任何差别对待,规定了生父母对于婚生子、私生子负有同样的抚养义务,生父母不会因为所生子女是私生子而免除任何应有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此,既然父母离婚后,婚生子女仍是父母的子女,父母仍有抚养和教育婚生子女的义务,不与婚生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义务向其支付抚养费,那么非婚生子女也是生父母的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因父母不具有婚姻关系而有任何不同,所以生父母有义务抚养和教育非婚生子女,不共同生活的其生父或生母一方应向非婚生子女支付抚养费。


三、非婚生子女主张抚养费之诉讼请求


案例


男A、女B于2013年2月相识,男A已婚,女B未婚。2015年5月,非婚生子C出生。C出生前男A已于他人交好,因此C出生后也未给予过照顾,C一直由女B抚养。2016年12月,C为原告,女B为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男A支付C的抚养费,具体诉讼请求为: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的抚养费,每月2000元,共计40,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每月200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


2017年6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的抚养费40,000元,同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每月200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


拿到判决书时当事人女B总感觉哪里不对劲,后来发现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的抚养费不见了!从立案到最后法院出具判决书,中间花费了五个月的时间,而由于诉讼请求书写时没有考虑到案件审理需要的时间,导致最后遗漏了主张该部分抚养费。对于这部分抚养费的主张,只能重新再诉讼一次,不仅耗费了当事人的时间、金钱和心血,其实对司法资源也是一种浪费。


因此,主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一定要正确书写,笔者结合办案经验及案例查询,总结起来一般有以下三种书写方式:


1.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自孩子出生时间/生父母不共同生活时间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每月**元。


该诉讼请求书写最为简单,符合简洁、明确的要求,但若执行过程中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中的支付义务,原告申请执行时会遇到问题,详见以下两点。


2.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自孩子出生时间/生父母不共同生活时间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元;


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每月**元。


该诉讼请求书写方式更为常见,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裁判要点与观点》一书中引用的相关案例即为此方式,这样书写不会遗漏应支付抚养费的时间,可保障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得以实现。


若执行过程中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中的支付义务,原告申请执行时可要求被告先行支付第一项“自孩子出生时间/生父母不共同生活时间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元,共计**元”的钱款,执行回一笔钱用于抚养孩子,其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可同时申请法院按月从被告工资卡中划扣。


3.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自孩子出生时间/生父母不共同生活时间起,至立案当月止,每月**元,共计**元;


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自立案次月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每月**元。


该诉讼请求书写方式也较为常用,与上述第2点的书写方式作用类似,不会遗漏诉讼请求,且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先行执行回第一项的钱款,其余自立案次月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同时申请法院按月从被告工资卡中划扣。


四、小结


因为生父母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非婚生子女的出生本身就承受着一些道德批判,难免遭到歧视和非议。但一个人的出生、出身都不是由自己作出的选择,不管生父母之间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孩子都不该成为他人错误的牺牲品,生父母理应对孩子负责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最大限度保护孩子的利益,使其健康成长。

责编/孙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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