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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钱!赔钱!妨害疫情防控,收监后还要赔钱!

 lzr1002 2020-02-19

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刻,媒体、平台,专家、学者各种宣传铺天盖地,但仍有部分人不配合,顶风”触红线”,隐瞒病情、拒绝隔离等行为时有发生,严重阻碍了疫情防控工作。

案例真实发生在我们身边

危险离我们并不遥远!

对“不配合疫情防控者”之类的情形,怎么办?且听律师怎么说。让我们一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1

在疫情防控期间,什么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蒋冬菊律师





因存在主观过错导致传染病传播或产生传播风险的行为人,其行为造成他人被感染、被隔离医学观察发生人身和财产损害以及造成国家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采取行政处置措施支出费用损失,且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对于同住家属作为密切接触者或疑似感染者或知情者,不遵守防疫防控规定,应视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姚伟律师





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印发的《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通知中:“三、依法妥善审理侵权纠纷案件 …… 2.因被感染新冠肺炎而向肺炎传播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肺炎传播者在明知自身处于确诊感染、疑似感染或者感染新冠肺炎高度可能的情况下仍未依照政府部门防控要求履行相应行为的除外。……”的规定,明知自身处于新冠肺炎确诊感染、疑似感染或者感染新冠肺炎高度可能的情况下,不配合疫情防范措施,甚至逃避、规避疫情隔离集中管理等不落实政府部门防控要求的人员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

2

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王泽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2月11日公布《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该决定第十九条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的疫情防控义务进行规定。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有过密切接触以及从重点地区抵穗人员未主动报告健康状况、出行轨迹等有关信息,未按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的,导致他人被感染或被隔离的,无论行为人是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或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均可认定行为人存在过错。

姚伟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上述法律明确了相关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但规定的民事责任过于简单粗略,没有具体的处罚和赔偿措施。

蒋冬菊律师





另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9日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行政案件的通告》,对司法裁判进行指导,通知也释明:依法保障应急措施实施。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违反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应急措施。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实施非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责任,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3

这种民事责任属于什么性质?                    

姚伟律师





在性质上主要是一种侵害自然人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侵权责任,属于典型的大规模侵权行为,该种行为可以造成众多受害人人身、财产利益的损失。

4

赔偿权利人范围如何界定?                       

蒋冬菊律师





民事权利的赔偿权利人是指侵权责任法予以保护的民事法益受到侵权的权利对象,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等人身权利、人身利益、财产利益受到侵害的自然人,也包括财产利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和国家机关。因过错实施传染病传播受感染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隔离人员以及支付了这些人员不能正常期间工资损失的企业单位、政府防止疫情传播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受到的国家损失,均属于赔偿权利人的对象。

5

受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民事赔偿范围? 

王泽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针对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他人损害的行为,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等责任。对于被感染人员,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姚伟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分了三个层次规定了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范围。受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被侵犯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请求相应民事赔偿金额。

蒋冬菊律师





除此之外,对于疑似受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其财产损失主要是医学观察费用、误工费、 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其他合理费用等实际由其个人承担支出责任的费用,对于由政府或其任职单位承担的费用,由政府或其任职单位对侵权损害人进行追偿。

6

那追偿民事赔偿有什么救济途径?             

姚伟律师





一般来说,受害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侵权者民事责任如果发生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该情况主要发生在侵权者和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场合。比如餐馆老板在明知其店员患有新冠肺炎的情况下,仍然让其为客人提供服务,使客人染上新冠肺炎。在此种情况下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即受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选择要求餐馆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餐馆承担侵权责任。

郭冬菊律师





具体救济途径:

1.个人财产损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救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对于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可以自行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对于确诊受感染者或其家属向侵权人主张精神赔偿金、死亡损偿金、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受害人员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等非物质损失,不能在刑事程序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单独主张相关权利。

3.国家财产损失的救济路径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两种。

(1)依据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扩展解释,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即公益诉讼所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就本次部分人员严重违反新冠病毒传染防控措施,导致不特定多数人受到严重损害风险,政府为排除传染危险支出的财政支出损失的索偿由检察部门和人民法院纳入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具有法律和政策可行性,可以由对应的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作为权利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侵权人进行救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针对因实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发生的国家财产损失,也可以由检察机关在刑事公诉程序中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55条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同时在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扩展了民事公益诉讼的保护范围,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诉讼的时候,应当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最后,再次强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日前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死刑。

来源:海珠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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