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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犯证据的非法电子数据的排除分类【IPCOO商业秘密保护网】

 昵称65559638 2020-02-20

原文首发:http://www./susong/20190703490.html

商业秘密侵犯司法鉴定中非法电子数据的分类排除



(一)程序不合法的情况

从程序公正的角度,此类非法证据的存在影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施,对当事人充分表述自己的主张或是举证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尤其在民事诉讼中,通过违法程序提取、收集、保全的电子数据作为定案依据破坏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此外,程序违法或是程序瑕疵导致的非法证据也可能影响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导致证据的证明力下降乃至失去证明能力。此类证据被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是具有合理性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是所有程序违法或是瑕疵的电子数据都会被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必须要达到明显影响到司法公正的程度,这也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一种平衡。

(二)来源不合法的情况

来源不合法的非法电子数据主要是指该电子数据形式与内容的来源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的规定。这种情况的典型例子就是从非法软件中提取的电子数据。非法软件大体包含两类:一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软件;二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软件

采用来源于违反强制性规定软件的电子数据会对法律的权威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较大的损害,这种非法电子数据应当被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虽然侵犯知识产权的电子数据从法律规范层面来说不具有合法性,但从内容本质来说,盗版软件与正版软件源自于同一母版,利用盗版软件得到的电子数据与正版不具有较明显差别甚至具有一致性。除了知识产权所有人之外,该电子数据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种类型的证据不建议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在民事以及行政诉讼领域中规定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电子数据应当予以排除,其实质就是此类电子数据缺乏了证据的合法性。只具有客观性与关联性的材料只能称为证据材料而不能作为诉讼证据,缺乏合法性的电子数据不具备证据能力。此外,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是法律法规设立的目的与目标之一,采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电子数据作为定案依据显然与立法初衷相背离。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非法电子数据的情况中侵犯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的情况较为常见。在司法实践中,对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的侵犯的证据是否被排除还要看排除后是否严重损害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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