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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分析案例-(2016)京73行初3400号

 海东九凤 2020-02-20

一、采用后续先进技术代替原有技术属于公知常识,不属于打破常规设计思路、克服技术偏见

原告主张“本专利打破了常规设计思路,克服了不能直接利用红光光源或者直接利用红光光源效率和亮度均不佳的技术偏见,仅通过激发转换来获得绿光光源,对于红光光源直接加以利用……可达到5000流明以上的极高亮度”。

本院认为,一方面,前述内容并未记载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另一方面,当有更高质量、更优光源可供选择时,选择更高质量、更优的光源代替原有光源,无论是将更高质量、更优的光源作为直接光源替换原有的直接光源,还是将该更高质量、更优的光源作为直接光源替换原有的靠波长转换装置激发光源,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并非属于打破常规设计思路,克服了技术偏见。

二、采用整体设计还是部分设计属于依常识可自由选择的技术方案

原告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将波长转换装置设置为整体会产生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更未记载“使得波长转换区域在磨损后还可以在径向上移动到新的环形区域”这种技术效果。

另外,本院认为,将波长转换装置设置为整体或其中某一环形部分,系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依常识可自由选择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三、两个证据结合时需要考虑某些问题与是否有结合的技术启示无关联

证据5的光源与分光镜的位置关系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存在区别,但证据5也为投影机的光源系统,也包括三个发光装置及两个二向色镜,三个发光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三个固态发光元件,两个二向色镜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两个分光镜。证据6的附图2及说明书2-3页中披露的第一光源、第二光源、第三光源与一双分光镜的位置设置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设置基本相似,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证据5的基础上结合证据6,选择采用证据6的位置设置关系来得到与权利要求1基本相似的技术方案与合光效果。

原告提出证据5结合证据6需要考虑空间的配置结构、热流散热等问题,这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无关,与证据5和证据6是否有结合的技术启示也无关联。

博主观点:

北京知产法院的这个意见有道理,但说理好像不太耐心。在(2015)京知行初字第242号、(2016)京行终字870号以及(2017)京73行初6116号针对同一个申请的系列判决中,北京高院认为,用证据2的方案改进证据1,需要对相关部件的结构和连接关系进行重新设计。在证据2没有给出这种重新设计启示的情况下,这种重新设计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北京知产法院认为,从特定的整体结构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单独地改变其中的一个部分结构;在证据1和2的整体结构不同且部分结构的原理和所用部件不同的情况下,不存在结合的启示。因此,如果两个现有技术结合时所要克服的问题大到需要重新设计以及改变工作原理,甚至存在重大理论或工程问题导时,恐怕要慎重考虑这些问题是否影响结合的技术启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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