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解析来了!防控疫情刑法试题出题人这么说

 治墨之剑 2020-02-20

出题人、解析人:王勇,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

注:为更好理解当前疫情下涉及的刑法知识,拼凑了十道题目。所谓答案的解析只是自己出题时的思路,因水平所限,必有错漏,仅供批评指正。

1.疫情期间,小李所在的城市确诊多名新冠肺炎,但小区没有病人。小李有天在小区微信群中得知,负责治疗新冠肺炎病人医生就住自己小区。小李感觉这位医生回家危险性很大,就带其他邻居,天天强行阻拦医生回小区,迫使其回医院睡办公室。小李的行为           。

A.应该谴责

B.构成寻衅滋事罪

答案:B

答案参考解析: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本案中,小李每天无故拦截长期在疫情斗争一线做出巨大牺牲的医生回家,导致被迫睡在办公室,严重影响其正常工作和生活,社会危险性较大。在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一线作战,牺牲巨大,应该加以特殊保护。“防疫的特殊时期”,多次侵犯一线救治医护人员的合法权利,导致有家不能回、不敢回,本身就可以考虑属于“情节恶劣”。同时,该行为也符合该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随意拦截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2.疫情防控期间,张某发烧、咳嗽去发热门诊看病,因长时间排队心情烦躁,认为医护人员穿防护服导致动作笨重,就撕扯掉门诊医生的防护服。当时多名排队患者被确诊为新冠肺炎,门诊医生被感染,但张某是普通感冒。因医生不是张某所感染,所以,张某行为是           。

A.故意伤害罪

B.寻衅滋事罪

答案:A

答案参考解析:两高两部《疫情防控意见》意见规定“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该条强调的是施撕扯防护装备,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行为,并未强调是行为人本人导致的医务人员感染。在疫情防控发热门诊属于高度风险的场所,医生穿防护服的目的就是避免被感染,是隔离病毒和医生的防火墙。这里的防护服就如同野生动物园的隔离人与猛兽的栏杆。如果撕扯掉医生的防护装置,就如同忽然撤掉拦截猛兽的栏杆,放虎出山。这时,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是明知的,但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因此,撕扯防护服这一动作的危害主要在于让医生暴露在高风险环境中,存在严重感染的可能。无论行为人本人让医生感染还是其他病人让医生感染,都是依附撕扯防护服这一关键行为的后果,不是影响犯罪成立。

3.疫情防控期间,李确诊新冠肺炎在医院治疗时,与医生冲突,扯下医生的口罩,向医生吐口水,导致医生被感染新冠肺炎。此后,医生很快自愈。因没有危害后果,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A.错误

B.正确

答案:A

答案参考解析:两高两部《疫情防控意见》意见规定“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意见》中未限制患病后的症状情况,自愈者也在其中,是推定本罪。新冠肺炎感染者不一定必然导致重症或其他后果,很多免疫力强大者都是自愈。此前,2017年《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过先例,把感染艾滋病毒推定为重伤。

4.赵某春节回老家期间,把宠物交给朋友照顾。赵某在家中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人,隔离期内得知朋友也被隔离,无法上门照看宠物。其擅自脱离隔离,并乘坐大巴车赶回工作地。为防止感染他人,赵某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但仍致同车人8人确诊。赵某的行为        。

A.带口罩证明不愿意故意传播,构成过失以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B

答案参考解析:两高两部《疫情防控意见》意见规定“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一是,本《意见》没有附加条件,认为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就无罪。进而言之,现在不要说确诊病人,普通人不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都很难。如果认为戴普通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就阻却犯罪,本条规定就没有价值。

二是已经确诊病人被隔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应该被强制执行的义务。如果认为仅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就可以避免疫情传播,当前全国何须如此兴师动众?在传播途径还需要进一步科学验证的情况下,隔离不仅是法律规定的要求,更是科学的方式。

三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都是对危害结果有所认知,对结果可能性有所预见,但对于可能性的预见程度是有区别的——间接故意对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知的盖然性程度更高一些,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知的盖然性程度低一些。特别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中,当事人之所以会产生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态,需要凭借一定客观依据判断,不能盲目的自我判断为依据。赵某辩解自己戴一次性口罩为防止感染,但目前各种宣传可知,大量医护人员在治疗中,本身就大量感染,科学家也在研究病毒感染规律,在传播途径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情况下。其违背法定义务,拒绝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的,属于典型的“明知故犯”,至少是放任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

但是本题在设置时,让我多次修改题干是期待可能性问题,如这人不是因为宠物无人照顾而出门,而是因为八十岁老母亲无人照顾,家中电话不通,急于上门查看,是否还能定罪?如何定罪量刑?最终我舍弃难以决断的问题,改为宠物狗,但对此问题的疑惑还在进一步思考、比较中。

5.疫情时期,小孙所在的居委会按照市防政府统一部署,在小区门口设卡,测量往来车辆驾乘人员体温。小孙因排队焦虑,认为居委会工作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执法权,侵犯自己的权益,威胁居委会工作人员后,驾车冲卡,其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妨害公务罪

答案:B

答案参考解析:两高两部《疫情防控意见》意见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均视为本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妨害公务罪的核心在于是保障公务行为得以顺利完成,而非保护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执行公务行为顺利完成。这次疫情防控战中,各地社区工作人员、居委会、村委会是一线的主力军。他们都是根据政府通告,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从事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十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授权执行组织力量进行“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属于依法从事的公务行为。此外,大量基层工作人员是根据政府统一部署、安排或者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从事公务活动,符合《意见》规定情形。

6.疫情期间,经营包装厂的小吴见口罩需求旺盛,便从网上找来口罩半成品,以医用外科口罩名义包装后对外销售,经鉴定小吴销售的口罩各项标准均不合格。小吴的行为      。

A.缓解口罩危机

B.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疗器材罪

答案:B

答案参考解析:2003年非典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台的《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3年5月15日起将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和医用手术口罩划为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该规定与两高《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疫情解释》)同日施行。因此,小吴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疗器材罪

7.疫情期间,网络大V小郑是小吴的好友,小郑明知小吴没有生产的资质和能力、原料,但为赚取5万元推广费,仍在其公众号为小吴的口罩进行广告,说明该口罩的防护能力很强。后多位疫区群众举报案发,小郑的行为                 。

A.构成虚假广告罪

B.构成诈骗罪共犯

答案:A

答案参考解析:根据高检、公安部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可以追诉。本案的迷惑项在小吴(这个小吴不一定第五题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疗器材罪的小吴)是否是诈骗或其他犯罪,小郑明知而帮助是否为共犯?但是小吴没有生产的资质和能力、原料而生产,构成何罪甚至是否构成犯罪都存在变数——如小吴支付广告费五万元,但完全可能生产、销售产品仅三千元,无法达到其他犯罪追诉标准。因此,只能认定小郑自己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

8.疫情期间,小王长期在家,因邻居家的宠物狗经常狂吠,心中烦扰。就编造“权威研究:新冠病毒通过宠物狗传播”一文,在各微信群传播。该文一日点击量数十万,很多宠物主人把狗摔死。小王的行为     。

A.言论自由,不构成犯罪

B.构成犯罪。

答案:B

答案参考解析:本案中小王因不堪邻居家的宠物狗叫声的烦扰,就编造”——这里有四个重点,一是在疫情期间;二是恶意编造;三是针对自己试图伤害的特定群体——养宠物狗的家庭和宠物狗本身;四是产生严重后果,不仅当天点击量数十万,更导致社会恐慌,大量人将宠物狗摔死,产生财产、社会秩序等多重价值的破坏。综合考虑,有入罪之必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存在交叉竞合的关系,但这个信息很难说是“虚假的疫情信息”,应该是疫情期间编造的“虚假信息 ”。我倾向于寻衅滋事罪。

9.疫情期间,某负责管理、发放社会捐赠的款物的国家工作人员老张为博得情人欢心,把准备划拨给医院感染科价值10万元的医用防护口罩和防护服发放给情人所在社区的疫情防控志愿者。老张的行为       。

A.构成犯罪

B.为疫情防控,不构成犯罪

答案:A

答案参考解析:根据两高两部《疫情防控意见》规定:“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本案符合上述情形,情节恶劣,有入罪必要。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本案是挪用上述物品变卖,或以变卖款为对象挪用的,有挪用公款罪成立之空间。

10.张某在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后,准备隔离回家取随身物品时,想起楼上邻居多次晚上跳绳影响自己休息,想趁机报复。在邻居的楼层电梯按键上涂抹大量口水。其行为构成         。

A.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故意伤害罪

C.寻衅滋事罪

D.投放危险物质罪

答案:D

答案参考解析:参照两高两部《疫情防控意见》规定,对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出于泄愤、报复等目的,以唾液、飞沫或者接触等方式故意传播病毒的,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人实施上述行为后,“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危害公共安全当无疑问。本罪之所以考虑投放危险物质罪(原投毒罪)。是认为其在公共场所采用涂抹口水等方式,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属于“投放”行为。

《疫情防控意见》规定进入公共空间、公共交通工具的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是咳嗽、喷嚏、呼吸等都是人本能的机体反射,不是人为的、独立的“投放”行为。只能按照兜底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题目中的张某恶意的涂抹,属于人为的、独立的“投放”行为,可以认定本罪。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