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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这些事千万不能干!

 福清盛华图书馆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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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内部分城市疫情局部反复,并出现多个不同来源的输入病例,导致本土疫情叠加,使得疫情防控更加艰巨、复杂。但是有些人却屡屡踩线,做出不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行为。
8月25日,正义君邀请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金玉婷和检察官助理杨政勋,结合本轮疫情典型案件,讲讲疫情防控期间万万不能做的事。
疫情防控期,这些事千万不能干!
不得隐瞒行程外出探亲访友!
随着我国疫苗接种率持续上升,很多人都觉得自己不会感染,甚至在疫情防控严峻的时候,还放松警惕隐瞒行程外出活动,这种行为万万不可有!
2021年7月28日,江苏省扬州市官方通报的第一例确诊病例为64岁的南京老太毛某宁,她于7月21日由南京乘大巴到扬州居住在邗江区的姐姐家中,7月27日因发热就诊,次日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在毛某宁到扬被隔离治疗之前,她并没有按照预防和控制措施的要求报告南京禄口旅居史,隐瞒行程,7月21日至24日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小区的棋牌室打牌、农贸市场等地,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造成极其严重后果。更为夸张的是,毛某宁去医院看病也是借的别人绿码进入医院,在确诊新冠后,医生和民警询问她时她还在试图瞒报行程。随后,扬州市公安部门对毛某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金玉婷介绍,“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隐瞒行程私自外出,还有人不按要求居家隔离,擅离封控区探亲访友,造成疫情传播蔓延。杨政勋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
2020年1月23日,韦某某在武汉市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封城”前,乘坐动车于当日返回来宾市,与妻子张某某等家人居住在来宾市兴宾区某小区家中。1月25日,社区要求其居家隔离。韦某某未按要求居家隔离,1月26日至29日多次外出买菜或探亲访友、参加张某某母亲葬礼,并与多人有密切接触。
1月30日,韦某某妻子张某某出现咳嗽症状,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并被隔离治疗,次日,韦某某也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并被隔离治疗。随后,在葬礼期间与张某某密切接触的张某凤、韦某光、韦某旭、韦某宜等人相继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
2020年3月19日,来宾市兴宾区检察院以韦某某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提起公诉。6月5日,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不得伪造冒用核酸阴性证明!
“除了隐瞒行程,还有人大肆伪造核酸阴性证明欺骗防疫人员的,这个伪造行为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严重一些的还可能触犯刑法。”金玉婷表示。
她为网友分享了一个案例,北京市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员工要定期进行核酸检测,但北京市丰台区一家诊所却违反规定,自2021年5月陆续向检测机构提供未经市级采样的内部员工虚假咽拭子样本30份进行检测,骗取核酸阴性报告,危害防疫工作。据悉目前该诊所相关人员已被刑拘,案件在进一步审查中。
杨政勋则介绍了另一起案例。江苏省无锡市的刘女士,不想做核酸检测但却想快速拿到核酸阴性证明,于是在网上找了个声称“有渠道不做核酸检测就能拿到核酸证明”的人,然后该人以收取手续费、好处费等多种名义骗取了刘女士6000元人民币,最后刘女士发现被骗,于是报警,公安机关是以诈骗罪对该案进行了刑事立案。
金玉婷补充道:“除了以快速取得核酸阴性证明为名的诈骗案件,还有人会以能搞到口罩为名进行诈骗,因此大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防止被骗”。
不得编造谣言传播虚假消息!
无业人员赵某某自2018年起,多次在社交平台发布其穿戴警用装备的视频冒充警察。2020年1月26日,赵某某将自己身着警服的照片设为微信头像,同时将微信昵称设为“鞍山交警小龙”,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鞍山市今晚全城开始封路!请广大司机朋友们!没事请不要出门了”,还配发多张警察执勤图片。该条信息发布后,被多名网友转发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引发不良影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
2020年2月10日,鞍山市铁西区检察院对赵某某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批准逮捕。2月17日,该院对赵某某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提起公诉。随后,法院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外还有“广州2名外籍染病人员带病逃脱”“南京籍拜某嫖娼受交叉感染”“海淀多地包括某知名互联网企业被紧急疏散”等消息,均被证实为虚假消息,相关责任人也已被依法处理。
针对以上这些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杨政勋表示:“他们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得与防疫人员起冲突!
在这个全民抗疫的关键时期,有些人不仅没有为疫情防控做出贡献,还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与工作人员产生冲突,甚至殴打疫情防控人员,这种行为极为恶劣。
2020年疫情刚发生时,每个小区的防疫工作都十分严格。山东省新泰市一男子公某,酒后深夜多次前往某社区找人,且无正当理由,小区防控执勤人员刘某某便对其进行拦截劝返。公某借着酒劲开始辱骂殴打刘某某及闻讯而来的其他防控执勤人员,致四人轻微伤。最后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随后,新泰市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起诉至法院。
此外还有,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名年轻男子在公交车上没按规定戴好口罩,司乘人员对他进行提醒,他却向司乘人员大打出手,最终被行政拘留七日;北京一大妈在公交车上没戴口罩,司乘人员劝阻无效后选择报警,结果她不仅辱骂民警还挠伤了民警的脸。杨政勋解释说:“这时候大妈的行为就不是寻衅滋事了,而是妨害公务了,因为她的行为对象是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涉嫌妨害公务罪或者袭警罪。这两个情况要注意区分开。”
那么,什么是袭警罪?金玉婷对此做出了解释: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罪从妨害公务罪中单列了出来,因此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
需要全国人民共同参与
除了按要求佩戴口罩外
以下这些行为,更是万万不可有:
确诊病例拒绝隔离,不可以!
隐瞒行程私自外出,不可以!
擅离封控区域访友,不可以!
伪造冒用核酸证明,不可以!
传播散布虚假消息,不可以!
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聚众闹事,
不可以!
(来源:正义网 直播:杨柳 张奕 海报:王翊乔 视频:张娟 文字: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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