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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份申报期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

 辰元财税 2020-02-21


九月份申报期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

一、过度期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法的适用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在过度期,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税率表;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总结一下,就是过度期,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适用新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其他适用新修正前的《个人所得税法》。

二、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缴

新修正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定:

1、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

2、工资、薪金所得实行分月预缴时,每一月份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4、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总结一下,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实发工资而不是计提工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个人取得所得当月的最后一日;自行申报缴纳或扣缴期限为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前。

三、十月份如何申报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

我们结合现实中企业工资及计提个税的两种方式(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种方式:

A公司2018年1月成立,当月计提工资费用,计入成本费用;2月实际发放工资时,计提个人所得税,3月15日前进行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这种方式是正确的计税和申报方式。

十月申报扣缴个税时,适用旧的减除费用标准和旧税率。

第二方式:

A公司2018年1月成立,当月计提工资费用,计入成本费用,并计提了个人所得税;2月初实际发放工资,并在15日前进行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这种方式是提前计提了税金,提前进行了纳税申报,也就是九月份的工资薪金已经在九月份申报缴纳了个税。

十月申报扣缴个税时,适用旧的减除费用标准和旧税率,进行零申报。这样处理,既是纠正错误,也是实事求是,还可以让员式享受到改革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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