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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辰元财税 2020-02-21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对供热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

下面我们来梳理一下:

1.增值税优惠

1、免征期限

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暖而收取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2、会计核算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规定单独核算。

3、免税收入的计算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2.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优惠

1、免征期限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征收入的计算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优惠范围

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仅限于“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具体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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