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规定包含两重意思,一是收到了销售货款;二是取得了索取销售货款的凭证。
1、收到了销售货款,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开具增值税发票理所当然没有问题。
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在直接收款方式下,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与是否发出(或交付)货物没有关系,纳税人不得借故推迟履行纳税义务。二是要正确区分直接收款方式和预收货款方式,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货物的当天。
2、取得索取销售货款的凭证,也就是说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销售方应当取得货款而没有取得销售货款,即购货方没有按约定及时付款。
只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是直接收款,无论销货方是否收到款项,只要取得索取销售货款的凭证,纳税义务就已经产生,此时开具发票就是合法的。在实务中,索取销售货款的凭证,通常是发出货物或交付货物的凭证,如发运(托运)单据,购货方签章的提货单、收货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