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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前世今生,为何屹立20年不倒?

 haoshj0531 2020-02-22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个话题在招投标领域是个津津乐道的话题:

自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以来,“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就如影随性的与这个行业共生。但是细心的您发现了吗?虽然这段话一直没有变,但是其适用范围却从其诞生起就不断的变化的。笔者下面就其“前世今生”梳理给您。

诞生:2001年3月11日 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晓晨说:】

2000年1月1日,随着“千年虫”诞生了《招标投标法》,在那遥远的世纪之处,有几个人知道招标是个什么东东啊。我们利用世行、亚行贷款不得不引进了“资本主义”的玩意。隔了1年,曾经乳名叫“计委”的发改委联合其他部委,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要确定排名第一为中标人。并规定放弃中标、不交履约保证金、不可抗力下可以顺位。当时年代,哪有多少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所以排名第一中标还是“大户人家的千金”啊!

次年的转变:2003年3月8日 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晓晨说:】

时间仅仅过了1年,工程建设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确定排名第一为中标人。虽然依然是排名第一中标但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国有控股或主导、依法必须招标”成了其条件。删除了“国家融资”。顺位规则又增加了“违法行为”条款。

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613令)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晓晨说:】

作为《招标投标法》实施的有利补充。11年后《条例》沿用了30号令的规则。“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招投标届最高层级的法律法规的方式固化确定排名第一中标的标配。

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修订的七部委12号令)

第四十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晓晨说:】

23号令,根据《条例》针对发改委联合其他部委已经出台的部门规章进行了逐一的修订,所以12号令在修改范围中也是情理之中了。但是只是调整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未提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2017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法及实施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前世今生,为何屹立20年不倒?

【晓晨说:】

2017年发改委,针对《条例》进行修法征求意见,文中标红的部分成了大家议论的焦点“排名第一不一定中标”的呼声甚嚣尘上,果真如此吗?请参考我的这一推文。

慎用丨政策别用错啦!招标投标法修法从《征求意见稿》到86号主席令,那些没有正式采用的修改条款不能使用!!

写在最后的话

从2001年到2020年,接近20年的时间“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在法律法规规章中就没有改变过,但是其适用条件却发生了很大变化,加上发改委16号令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又进行了缩小,2019年12月《招标投标法》修法征求意见稿也体现了缩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简政放权”在路上。排名第一为中标人的使用范围和空间正在被压缩。但这是春天就要来临了吗?也未必尽然。

20年来,国有资金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条件外有着很大的空间,由招标人自主选择专家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人,可是有多少招标人使用过这个条件?还有真要是招标人自主选择推荐范围内的中标人,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深受诟病的“专家不专”的问题,但是招标的选择机制如何界定是个大问题,如何预防选择中标过程中的腐败?真要是自主选择中标人的话,招标代理机构推出历史舞台的时间2也差不多就到了。这也许20年来“排名第一中标”依然屹立不倒的缘由吧!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前世今生,为何屹立20年不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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