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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招标VS重新评标——如何选择?

 阳光男孩007007 2020-07-17

随着招标采购活动的广泛开展,在招投标活动进行过程中,由于某些特定原因,将会启动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评标程序。但《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的适用的具体条件、主体、程序等并没有明确。因此在各地招投标立法实践中,对于重新评标,甚至有的地方创设了复核程序。

在招投标活动中,为确保招标活动合法合规并顺利开展,适当地选择复核、重新评标、重新招标对于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合法性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小招将通过对重新招标与重新评标的法律规定及适用情形进行归纳和分析,明确招标人在开展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的工作中应该掌握的原则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01
重新招标

1.可以重新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注意事项】本条适用条件是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对于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也可以按照招标文件或招标人自行制定的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

根据 2013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9 部委第 23 号令修改后的以下文件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 7 部委 12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 7 部委 30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 8 部委 2 号令)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 7部委 27 号令)相关规定,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况可以归纳为以下六种 :(1)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3)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4)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5)因评标、定标工作不能如期完成需延长投标有效期,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6)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分析】投标人或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和所有投标均被否决是重新招标最常见的原因。而在招投标实践中导致投标人不足3个和所有投标均被否决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则是招标文件资格或技术条件的设置过于严格,使得参与的投标人较少;或投标人虽参与投标但经评审,不能满足招标条件致使投标被否决。所以往往在招标实践中,出现第一次招标失败,第二次重新招标时会重新斟酌并适当修改招标资格和技术条件要求。

【注意事项】由于市场的不可完全预知性,工程招标工作中偶尔出现重新招标的现象在所难免。但其出现的频次增加不仅会打击组织者的信心、影响自身的管理绩效评价,同时也容易出现串标、引发投诉、拖延工期等弊端。为了力争招标一次成功,招标人应注重借助专业的咨询力量统筹安排招标计划;避免对投标人提出过高的资质要求;对标段规模缺乏吸引力的情况可考虑将不同项目的同类型任务合并发包;招标控制价的设置应为投标人留出合理的利润空间;否决投标文件的情形不宜太多且应力求表述无歧义。

02
重新评标

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评标和重新招标对应的前提条件有所不同,评标无效时应当重新评标,中标无效时应当重新招标。小招结合实践与相关法律规定,整理了以下几种可以重新评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八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87 号令)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分析】从上述法规可以看出,重新评标最常见的原因大概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种情形:(1)评标委员会评标失误;(2)中标候选人经营状况发生改变;(3)收到异议或投诉;(4)评标委员会组建不合法;(5)招标过程中有违反法律的情形。

虽然法律法规均对重新评标作出了规定,但规定中并没有对重新评标进行细化,也给实际招投标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目前各地行政监督部门对重新评标的适用范围、具体操作均没有统一、具体的实施细则。

对于重新评标究竟应该如何评,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实践中,存在“重评”和“复议”两种观点:前者认为重新评标就应当和原有的评标程序完全一致,应重新抽取专家、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等;后者认为重新评标应当只对前次评标中出现的错误进行纠正或对有争议的部分进行重新评审,对第一次评标过程没有出现错误的部分则不用进行再次评审。

小招认为这两种观点各有利弊,“重评”的观点看起来更加符合重新评标的字面意思,但在实际情况上却欠缺考虑、过于理想化,不利于矛盾的解决,且极易引发新的矛盾。例如:重评时的专家纠正了第一次评标中错误的同时,也出现了第一次评标中没有出现的新的错误:打分错误、计算错误、废标等等,引发了新的投诉。并且两次评审中的评标专家权利的行使以及评审的尺度不能做到完全一致,不同的专家依据自己的经验进行判断,打出的分值也不可能完全一致,这就可能直接影响到各投标人的分值、中标人的推荐等等。而“复议”在实际项目时间中经常被框定,把一切需要重评的都只纠错,完全拒绝确需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情形,例如: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涉及暗标评审等情形。由于法规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两种重评的方法普遍存在,也导致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随之发生。

另外,法律法规并无对重新评标次数加以限制,实践中有过一个项目反复重评的情况发生。重新评标必然有改变中标人的可能存在,各方主体也都对重评表现出的态度不同。反复重评对投标人来说,很容易使他们认为评标中可能存在猫腻,为什么要反复重评?反复重评的结果也有可能不相同,这就涉及各投标人的利益发生转变,引发了新的矛盾。

【注意事项】由此可见,小招认为,重新评标不能僵硬的适用“重评”或“复议”,应当具体事情具体分析。评标中确实存在错误,投诉处理决定为重新评标的,可在重评前设评标错误纠正程序,只针对错误进行重新评审。涉及确实需要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例:对暗标的评审、评标专家应当回避却未回避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等等,应该重新抽取专家,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

03
结语

在重新招标和重新评标的选择上,招投标法律法规赋予了招标人极大的选择权,也产生了一定的问题。充分利用现有法规,明确和完善重新评标程序、标准,适度对招标人、投标人以及评标专家等主体行为进行规范,通过设置复核程序,根据不同的情况,将处理方式进一步多样化,更有利于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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