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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交警查处“三类”危险物品违法行为方法及流程

 昵称Bx24X 2020-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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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剧毒)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品运输类违法行为查处方法及流程

危险(剧毒)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品(以下简称“三类危险物品”)。

一、三类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查验内容

(一)驾驶人的驾驶资质:是否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押运人员:是否配备押运人员。

(三)车辆行驶证和保险

1.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是否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四)车辆

  1.车辆外观是否和行驶证一致;

  2.是否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悬挂或喷涂的警示标志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参考《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 );

3.货物装载:是否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

4.是否存在非法改装;

5.是否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

(五)通行区域:是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六)属正在运输剧毒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还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取得《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或《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2.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员、装载种类和数量、通行时间、路线和速度是否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一致;

3.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是否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一致;途中经停是否有专人看守;

4.装载烟花爆竹或民用爆炸物的车厢是否载人;

5.是否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品。

(七)属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的,还应当检查是否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液体介质范围名单附后)

(八)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是否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疏散、泄露等情况,是否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是否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明确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液体介质范围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135 号)

二、管辖分工

(一)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将其违法行为抄告至所属运输企业和交通运输部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以外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督促整改,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作出处罚决定。

(二)对三类危险物品运输中同时存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其它属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完毕后移交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是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将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违法行为处罚完毕后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对下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治安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处罚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处理:

(1)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2)运输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

(3)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三、案件移送

(一)内部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在查处三类危险物品运输违法行为过程时,属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即时通知违法行为查获地辖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进行现场移送,并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在接到移送案件后,应予以受理并及时查处。

在高速公路上查处三类危险物品运输违法行为时,属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处理的,高速公路交通民警、辖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办理现场移送手续。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在查处三类危险物品运输违法行为时,发现存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按上述要求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行政职能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在查处三类危险物品运输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存在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违法行为,参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集中整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安委办函「2014」59号)中的职责分工进行移送,移送时应当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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