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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qq992924008 2020-02-24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精神,我市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无差别。

(一)参保缴费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下列人员: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9月至12月,缴费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由上级有关部门确定,我市按规定执行。

当年出生的新生儿,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申请人携带新生儿户口本(父母异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提供参保证明),填写《三门峡市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不缴纳费用。父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需缴纳当年全额参保费用,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医疗待遇

目前城乡居民医保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报销额度为15万元。

1、普通门诊医疗待遇。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通过居民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

2、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将部分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门诊重症慢性病管理范围。目前我市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共有15种,报销无起付线,报销比例65%(农村贫困人员报销比例85%),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报销标准及鉴定管理如下表:

病种名称

月统筹限额(元)

鉴定管理

有效期限

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非透析治疗)

1300

即时办理。出院后持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复印件、两张一寸照片随时申请办理,次月起享受待遇。其中,急性脑血病病后遗症限脑血管支架置入术后患者,II度以上心衰限冠脉支架、人工瓣膜、起搏器置入以及冠脉搭桥术后患者,其余情形按季度办理。

长期有效

异体脏器移植

恶性肿瘤

慢性肝炎、肝硬化

430

帕金森氏病

225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575

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

210

II度以上心衰

280

系统性红斑狼疮

430

脑瘫

300

重症糖尿病(非Ⅰ型糖尿病)

290

季度办理。每季度第1个月持住院病历复印件、一张一寸照片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第2个月组织开展资料鉴定,并对经资料鉴定无法确定结论的个别病历,对参保人员进行现场体检鉴定,第3个月网上公示鉴定通过结果,下季度起享受待遇。

有效期限为5年,70岁以上参保患者长期有效

结核病(非耐多药)

150

阻塞性肺气肿

150

II期以上高血压

180

重性精神病

450

3、住院医疗待遇(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类别

医院范围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乡级

乡镇卫生院

(社区医疗机构)

150

150-800元70%

800元以上90%

县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400

400-1500元63%

1500元以上83%

市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500

500-3000元55%

3000元以上75%

三级医院

1200

1200-4000元53%

4000元以上72%

省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600

600-4000元53%

4000元以上72%

三级医院

2000

20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省外


2000

20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标准减半。

参加居民医保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760元,剖宫产1870元。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或自行到参保地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报销。

4、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

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病种共有60种(其中住院病种33种、门诊病种27种),实行定点治疗,单病种结算管理,即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标准报销。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分别是80%、70%、65%;门诊腹膜透析的报销比例是85%,其他门诊病种报销比例是80%(农村贫困人员门诊病种报销比例85%)。重特大疾病病种待遇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参保居民申请重特大疾病待遇,由本人或委托人选择一家重特大疾病定点医院作为定点治疗医院,持该院出具的《三门峡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登记备案表》,携带医疗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报告单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即时办理。

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基本概念。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覆盖我市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医疗待遇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

(二)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报销额度40万元。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段报销。具体为:1.5万-5万元(含5万元)报销50%,5万-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0%,10万元以上的报销70%。

2018年至2020年脱贫攻坚期内,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享受大病保险“一降低一提高”倾斜政策,即起付线由1.5万元降至0.75万元;0.75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8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60%提高至85%,10万元以上的由70%提高至95%。

三、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

()基本概念。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我市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对象为属于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困境儿童,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享受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缴费,医疗待遇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

(二)待遇标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起付线为3000元,起付线以上分段按比例报销:3000-5000元(含5000元)报销30%;5000-10000元(含10000元)报销40%;10000-15000元(含15000元)报销50%;15000-50000元(含50000元)报销80%,50000元以上报销90%,不设封顶线。

四、贫困人口大病兜底医疗保险和贫困户意外伤害保险

(一)基本概念。2018年1月1日起,市政府主导在全市建立贫困人口大病兜底医疗保险和贫困户意外伤害保险,两项制度保障范围为我市农村建档贫困(户)人员,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出资办理商业医疗补充保险,待遇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

(二)贫困人口大病兜底医疗保险待遇。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及任何第三方补助后,未报销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全额报销。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外的,报销起付线为1000元,按80%报销,年度累计报销限额为20万元。

(三)贫困户意外伤害保险待遇。贫困户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死亡、伤残及住院医疗费用,每户年度最高享受10万元人身意外保险和附加2万元住院医疗保险,赔偿额度及保费按照每户人数均摊。

联系单位:三门峡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居民医疗费用报销咨询: 0398-2773386  ;0398-2773375

居民参保业务咨询:0398-2773351  

门诊慢性病鉴定咨询:0398-2773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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