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20新冠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刘锡春律师 2020-02-25

 

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均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谓不可抗力,通俗来讲就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它独立于人类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故在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合同相对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类比2003年“非典”疫情及随即制定的《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应急条例》可知,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与2003年“非典”疫情在法律上应都属不可抗力。但根据相关涉诉案例可知,最高院并未将“非典”直接定义为“不可抗力”,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评判。简要说来,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要放在具体案件中分析,因疫情持续的期间不同、地域不同、对所涉及行业是否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不同,而要区分是否是因疫情而影响了合同的正常履行。
对此,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均有举证责任,故一定要收集好免责证据,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发文延期复工开业通知等文件均可作为不可抗力的法律依据。
 ———— 以上内容来源于《建永工程款周报》第六期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