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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条件有哪些?

 神州国土 2020-02-26

来源/北京蓝秦律师团

字数1311/阅读需要约5分钟

      之前的文章中,我律师团给大家介绍过农村房屋在拆迁过程中,若未达成拆迁协议,政府部门可以责令被拆迁人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相信广大拆迁户朋友们已经知道,一旦收到该决定书,就会毫不犹豫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不排除有些朋友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复议或者诉讼,导致期限届满后政府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政府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应当符合哪些条件。若不满足这些条件,法院便会不准予执行。

    满足强制执行的条件分为两大类,共11项。其中1-3属于实质条件,4-11属于程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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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条件

所谓实质条件是指政府的征地行为获得批准,并开始实施,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交土地的行为影响了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具体包括下列3个条件:

1.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已经批准了当地政府征收土地的方案,即当地政府已经获得征地批文。

2.当地政府部门根据征地批文,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已经开始实施征地行为,即征地行为已经进入到报批后实施阶段。

3.被拆迁人已经获得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上述实质条件的关键是,征地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被拆迁户拒交土地是否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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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条件

所谓程序条件是指政府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符合的一系列的程序。具体包括下列8个条件:

4.可执行性,即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5.生效性,即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已经生效。

6.内容性,即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具有可执行内容。

7.申请主体合法性,即申请执行的政府部门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8.被申请人适格性,即被申请人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人。

9.未履行性,即被申请人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或者政府部门催告期限内未交出土地。

10.期限性,即政府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

11.管辖性,该案件属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可见,政府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不是那么容易。

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政府部门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条件,则会立案受理,此时,被拆迁人应当及时与法院取得联系并提出执行异议。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机会,切勿懈怠。如果您不知道如何提出执行异议,请联系我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服务。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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